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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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任期由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1]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6個專門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

1983年6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補充任命民族委員會委員。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補充任命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補充任命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任免部分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免去楚圖南的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補充任命民族委員會委員。

民族委員會[編輯]

1983年6月7日通過:

1983年12月8日補充任命:

1986年4月12日補充任命:

免去:

1987年6月23日補充任命:

法律委員會[編輯]

1983年6月7日通過:

1986年4月12日補充任命:

財政經濟委員會[編輯]

1983年6月7日通過:

1986年4月12日補充任命: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編輯]

1983年6月7日通過:

1985年3月21日補充任命:

1986年1月20日補充任命:

1986年4月12日補充任命:

外事委員會[編輯]

1983年6月7日通過:

1986年4月12日補充任命:

1986年6月25日免去:

華僑委員會[編輯]

1983年6月7日通過:

1986年4月12日補充任命: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