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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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毓楓(1900年—1940年),字漢培天津李嘴村人。中華民國律師,民國初年學生運動及愛國運動人士。

生平[編輯]

1917年,胡毓楓入南開中學。1919年「五四運動」中,他參加天津學生聯合會,隨周恩來馬駿等人參加愛國學生運動。1920年1月29日,天津學生聯合會組織大規模請願,胡毓楓負責第一支隊,組織中西女校學生並領喊口號,請願遭到政府鎮壓,發生天津一·二九慘案,他在慘案中頭部受重傷而昏迷,被送入醫院。[1]1921年,他從南開中學畢業,考入唐山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本科。在校期間,他和天津學生聯合會代表保持聯繫,繼續參與愛國學生運動。他還受鄧穎超委託,替鄧在直隸第一女子師範學校的同班同學金穎超黃金祥所辦的女學館找到了工作。

1922年冬,他和黃金祥的長女黃淑蘭結婚,1923年生子。1924年春,其子因種痘受到感染,部發生潰瘍,到天津法租界馬大夫醫院治療。他為照看孩子而輟學,和其妻租住在醫院附近的旅館佛照樓。1925年春,他到交通大學北京鐵道管理學院申請復學,因離校時間久,校方遂開證明勸他到其他學校學習。1927年,他考入直隸法政專門學校攻讀法律。1929年,該校改稱河北省立法商學院。在校學習期間,他和中共地下黨關係密切。1931年他畢業,仍積極參加天津各學校救國聯合會的活動。

1931年畢業後,他任執業律師。1932年10月他加入天津律師公會。任律師期間,他和中共地下黨關係密切。1934年冬,其妻病重,並於1935年春病逝。[2]

1937年七七事變爆發前後,天津律師公會會長李洪岳被李仰白(原名李士誠)在天津地方法院訴詐財,李洪岳遂請天津律師公會副會長朱道孔任代理律師,反訴李仰白「誣告並偽造文書誹謗」。胡毓楓任李仰白的代理律師,經過努力,1937年7月22日法庭宣判,「李仰白控訴李洪岳一案,因案情複雜,牽扯頗多,自訴和反訴雙方均無罪。各項自訴、反訴不受理,民事要求駁回。」此案當時轟動一時。[3]

此後他一邊從事律師職業,一邊暗中和河北省立法商學院校友及愛國人士在天津北部宣傳抗日。

1940年12月,他遭暗害中毒身亡。年僅40歲。被害原因不詳。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