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糾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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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糾察(簡稱軍糾糾察,或稱軍紀糾察警備糾察綱紀)是一種軍隊職務,大多負責糾舉部隊違紀人員,以肅軍風。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國軍軍糾的設置,俗稱綱紀。源於國軍軍紀不彰,憲兵無法通盤照料到每一個地方,於是日軍顧問團白團提出此種構想。

軍糾人員大多是來自憲兵,也可以是參與「軍紀糾察訓練」合格的其他兵科軍人。配置於各部隊中,編制大小不一,由單一成員、兩或三人小組分隊區隊中隊或以上都有可能。可分為兩類,一是普通人員,著軍裝,配戴「軍紀糾察」臂章(1950年以前,多配戴「綱紀」臂章);二是埋伏人員,身着便衣,攜帶証件,對在營外的軍人,加以突襲式盤檢[1]

軍糾多受憲兵指導,不具憲兵身分的軍糾人員並沒有司法警察的權力,無涉於軍法,只能糾舉自己單位內的違紀事項,如服裝儀容不整、違規使用電子產品、未依規定吸煙、任意停[1]。多為在部隊人力不足時,需要支援衛戍和警戒等勤務。台灣本島的重要單位與外島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的國軍部隊仍有軍糾人員,糾舉違紀的官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種、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警種都設有各自的警備糾察隊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第七條規定在團級以上的單位的「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歸口管理本區域警備業務工作」,對外稱警備辦公室,並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派遣並領導警備糾察分隊執行警備勤務。《警備條令》第四條規定:

警備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維護軍容風紀;
(二)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規定職權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
(四)維護軍隊形象和外出軍人合法權益;
(五)執行臨時警戒勤務。

警備糾察分隊的勤務僅涉及軍人、軍車的軍容軍紀等問題。涉及刑事執法權、治安行政執法權等法律事務則屬於軍事檢察院軍事保衛部門。警備糾察中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的案件,要移交給地方司法機關管轄處理。

法理上認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違反軍人職責犯罪),軍人身份並不構成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實施的《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第四條,採取屬人管轄原則,對軍人(包含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偵查、起訴、審判、刑罰執行,由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管轄;對地方人員的偵查、起訴、審判、刑罰執行,由地方司法機關管轄。2018年機構改革前,原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人員,按照地方人員確定管轄。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人行道」也站哨?嘸啦!是憲兵軍紀糾察隊. 中天新聞. 2011-02-14 [2011-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13) (中文(臺灣)). 
  • 白團:蔣介石的神秘幕僚》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