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欽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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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欽舜(?—1639年),字師愚(或思虞),號亦若浙江嘉興府嘉興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己酉科浙江鄉試五十五名舉人,天啓二年(1622年)壬戌科進士。兵部觀政,三年授知福建浦城縣。七年充本省同考。崇禎元年(1628年)行取四川道御史,巡視銀庫,二年管城工,差巡按廣東,四年兩淮巡鹽,五年巡按直隸,六年遷河南副使[1]。八年京察,崇禎十年被太監楊顯名彈劾侵吞稅銀,被逮入詔獄,十二年(1639年)秋被處斬,當日同斬的有工部郎中胡璉、御史張養等十五人,欽舜欲求先死,賂獄官將其名提前,斬後卻得命停刑,而其餘十一人得免死[2][3][4]

參考文獻[編輯]

  1. ^ 《嘉興府志》
  2. ^ 《明史紀事本末》卷七十四:崇禎十年春正月,分守津、通、臨、德總理太監楊顯名參前巡鹽御史張養、高欽舜各侵稅額,詔逮之。時養先卒,下撫、按錄其家。
  3. ^ 《明史》卷七十·刑法二:(崇禎)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論囚西市,御史高欽舜、工部郎中胡璉等十五人將斬,忽中官本清銜命馳免,因釋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責下錦衣獄。蓋帝以囚有聲冤者,停刑請旨,而景琦倉卒不辨,故獲罪。
  4. ^ 李清《三垣筆記》附識上:高侍御欽舜、【天啟壬戌,嘉興人。】張侍御養【萬曆丙辰,榆次人。】巡鹽兩淮,養甚憒憒,欽舜則舳艫相銜,載歸貲不絕,為內臣楊顯名所糾,皆被逮。一日,刑部某主政過予,言二人罪皆辟,予慘然。某主政問故,予曰:「張過。」及秋刑,欽舜欲求先死,賂獄官前其名,決訖,忽訛唱停刑,養以下諸犯皆免。時上雖謫監刑御史,而究不殺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