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xpirum/關於處罰干擾新幹線鐵路列車運行安全行為的特例法
關於處罰干擾新幹線鐵路列車運行安全行為的特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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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通稱、簡稱 | 新幹線特例法 |
編號 | 昭和39年法律第111號 |
種類 | 交通法 |
效力 | 現行法律 |
鏈接 |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39AC0000000111 |
關於處罰干擾新幹線鐵路列車運行安全行為的特例法,是為了處罰妨礙新幹線列車安全運行的行為的法律。官方簡稱是新幹線特例法。
內容[編輯]
這項法律規定了《鐵道營業法》的特殊例外情況,以允許新幹線列車在其主要路段以200公里/小時以上的速度高速行駛。 該法案最初的標題是 "關於處罰干擾東海道新幹線鐵路列車運行安全行為的特例法",顧名思義,只涉及東海道新幹線引用錯誤:<ref>
標籤中未填內容的參照必須填寫name屬性,但隨着1970年《全國新幹線鐵道整備法》的頒佈,該法案被修訂為每條新幹線開始運營時適用。
結構[編輯]
- 第1條 目的
- 第2條 損壞作業安全設備等罪
- 第3條 將物體置於線路上等罪
- 對將物體置於新幹線線路上或進入新幹線線路內等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00 日元以下罰款
- 第4條 向列車投擲物體等罪
- 對向新幹線列車投擲物體等行為,處50000日元以下的罰款
- 附則
適用區間[編輯]
根據《全國新幹線鐵道整備法》附則的第1款和第2款,在本法實施時,由日本國有鐵道運營的連接東京和大阪府的新幹線鐵路,以及日本國有鐵道正在建設的連接大阪市和福岡市的新幹線鐵路,為本法規定的新幹線鐵路。其他新幹線鐵路由「關於確定《關於處罰干擾新幹線鐵路列車運行安全行為的特例法》適用新幹線鐵道的區間和日期的政令」確定適用。
- 東海道新幹線(日本國有鐵道的幹線鐵路,連接東京都和大阪府,軌距1435毫米。 )
名稱 | 區間 | 適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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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青森市和旭川市的新幹線 (北海道新幹線) [* 1] |
青森市與北斗市的連接區間 | 2016 年 3 月 26 日 |
連接東京都和青森市的新幹線 (東北新幹線) |
連接大宮市和盛岡市的區間 | 1982 年 6 月 23 日 |
連接東京都千代田區和大宮市的區間 | 1985 年 3 月 14 日 (連接東京都千代田區和的區間1991 年 6 月 20 日) | |
連接盛岡市和八戶市的區間 | 2002 年 12 月 1 日 | |
連接八戶市和青森市的區間 | 2010 年 12 月 4 日 | |
連接東京都和新潟市的新幹線(上越新幹線) | 連接大宮市和新潟市的區間 | 1982 年 11 月 15 日 |
連接東京都和大阪市的新幹線(北陸新幹線) | 連接高崎市和長野市的區間 | 1997 年 10 月 1 日 |
連接長野市和金澤市的區間 | 2015 年 3 月 14 日 | |
連接大阪市和福岡市的新幹線 (山陽新幹線) |
連接大阪市和岡山市的區間 | 1972 年 3 月 15 日 |
連接岡山市和福岡市的區間 | 1975 年 3 月 10 日 | |
連接福岡市和鹿兒島市的新幹線 (九州新幹線) |
連接八代市和鹿兒島市的區間 | 2004 年 3 月 13 日 |
連接福岡市和八代市的區間 | 2011 年 3 月 12 日 |
其他[編輯]
- 山形新幹線(奧羽本線)和秋田新幹線(奧羽本線/田澤湖線)在法律上不被視為新幹線,因此本法不適用。
- 1972年5月17日,在東海道新幹線靜岡縣富士市上行方向的 "光68號 "列車受電弓發生故障而停駛。 大量乘客被困了很長時間,因此準備了餐食和飲料,但當餐飲即將被送到列車上時,由於擔心會違反本法而放棄了。 在停車6個小時後,列車被一輛救援列車拉往三島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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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 ^ 「密室新幹線 3萬人がカン詰め、大半が徹夜」『朝日新聞』昭和47年5月18日朝刊、13版、3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