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卢旺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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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卢旺达关系

中华民国

卢旺达

中华民国—卢旺达关系卢旺达语Umubano y’u Rwanda–Repubulika y’u Bushinwa斯瓦希里语Uhusiano ya Rwanda na Jamhuri ya China、法语:Relations Rwanda–République de Chine、英语:Rwanda–Republic of China relations),是指中华民国卢旺达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两国于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关系,断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卢旺达的相关事务由驻南非共和国台北联络代表处驻法国台北代表处驻欧盟兼驻比利时代表处共同管辖[1]

政治[编辑]

外交[编辑]

绿色国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对中华民国续留联合国,即《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其中包括卢旺达

1962年7月1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于首都基加利设立中华民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馆,但只派驻一等秘书暂代馆务。卢旺达则未设立大使馆、派驻大使。

1965年9月15日,中华民国派驻大使

1971年11月12日,卢旺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但中华民国没有宣布断交。1972年5月13日,在卢旺达的压力下,中华民国与卢旺达断交。

1994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捐款200万美元援助卢旺达难民,并于8月送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美国委员会(The United States Committee for 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再由该会上交给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FF)全权处理。[2]

中华民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1962-1972年)[编辑]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职 离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丁懋时 1962年8月1日 1962年8月28日 1965年9月15日 一等秘书 临时代办
丁懋时 1965年9月16日 1965年9月16日 1965年12月14日 1967年8月4日 1967年8月15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沈祖浔 1967年8月4日 1967年9月8日 1967年9月22日 1969年1月14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管传埰 1969年1月14日 1969年2月21日 1969年3月7日 1972年9月20日 1972年5月13日 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经济[编辑]

贸易[编辑]

近年的两国贸易额,金额美元[3]
年分 贸易总额 年增减 排名 出口至卢旺达 年增减 排名 自卢旺达进口 年增减 排名
2018 620,071 9.628% 200 425,051 64.692% 195 195,020 36.584% 184
2019 1,249,241 101.467% 186 498,709 17.329% 186 750,532 284.849% 161
2020 459,803 63.193% 200 271,524 45.555% 196 188,279 74.914% 173
2021 735,726 60.009% 197 361,807 33.250% 192 373,919 98.598% 171
2022 798,724 8.563% 194 286,425 20.835% 197 512,299 37.008% 165
2023 1,351,133 69.161% 187 327,561 14.362% 193 1,023,572 99.800% 157

2020年的两国贸易主要项目如下:

出口至卢旺达的主要项目为:机械设备、电机设备、塑料制品、光学器材医疗器材鞣革染色剂、钢铁制品等。[4]

自卢旺达进口的主要项目为:咖啡宝石贵金属、电机设备、纸浆制品、皮革制品等。[4]

组织[编辑]

截至2020年,在卢旺达无台商台侨组织。[4]

协定[编辑]

双边文件[5]
日期 签署 备注
1963年10月16日 《中华民国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发展技术合作协定》 以下简称中卢
1965年5月26日 《中卢手工业技术合作协定》
1966年5月28日 《中卢技术合作协定》

签证[编辑]

中华民国护照中华民国国民签证要求分布图:入境卢旺达可以电子签证落地签证
卢旺达护照英语Rwandan passport卢旺达国民英语Demographics of Rwanda签证要求分布图:入境中华民国需要签证。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持中华民国护照中华民国国民可至卢旺达移民局网页申办电子签证,或于抵达首都的吉加利国际机场时申办落地签证,停留最多30天。持肯雅乌干达签发效期90天多次入境的“东非旅游签证”,亦可入境卢旺达。[6][7][8]

卢旺达护照英语Rwandan passport卢旺达国民英语Demographics of Rwanda抵台参加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活动,也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9][10]

交通[编辑]

航空[编辑]

客运[编辑]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参考资料[编辑]

  1. ^ 駐館位置及聯絡方式. 中华民国外交部 领事事务局. [2017-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2. ^ 公众外交协调会. 中華民國基於人溺己溺之人道精神並響應聯合國蓋里秘書長要求全世界各國向盧安達難民施予援手之呼籲. 中华民国外交部. 1994年8月17日 [2019年2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5日). 
  3. ^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 中华民国经济部 国际贸易署. [202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4. ^ 4.0 4.1 4.2 双二组第三科. 盧安達國家檔 (PDF).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 2021年7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年10月18日). 
  5. ^ 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中华民国外交部. 
  6. ^ 簽證及入境須知.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7-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7. ^ 電子簽證資訊. 中华民国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2). 
  8. ^ 落地簽證資訊. 中华民国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5). 
  9. ^ 誰具備申請電子簽證的資格?.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10. ^ 我的電子簽證效期多久?.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8-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