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售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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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售地案,又称台糖土地案,于2006年爆发。检方指控,吴乃仁担任台糖公司董事长时,在洪奇昌居中中介下,低价出售土地给春龙公司。最高法院判决吴乃仁、洪奇昌背信罪成立,民进党及许多人士指控此案是冤案。

经法院再审,判决洪奇昌无罪,但吴乃仁仍依背信罪判刑9个月。

经过[编辑]

1999年,春龙公司与台糖公司签定租地协议书,准备租用台糖土地。

2002年4月,吴乃仁担任台糖公司董事长。

2003年5月,春龙公司租地契约到达,向台糖表达购地意愿。春龙公司长期赞助立委洪奇昌,洪奇昌与春龙公司董事长潘忠豪至台糖公司拜会,关心春龙公司购地情形。台糖提供了土地公告现值、政府征收价格资料供春龙公司参考。10月,吴乃仁核定月眉厂的土地出售价格,报经济部同意备查。12月,吴乃仁卸下董事长职务,离开台糖。

2004年4月,因超过六个月未出售,台糖公司进行土地重新鉴价。8月24日,土地公开标售,新任总经理魏巍以先前吴乃仁核定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春龙公司。

2006年,台糖资产管理处处长邱有进上任,春龙公司赠送一只市价20多万元的劳力士金表给他。邱有进报政风单位,并退还手表,检调单位介入调查春龙公司与台糖间的往来。

台中地检署侦查后,认为吴乃仁与洪奇昌有长期友谊,在洪奇昌拜访后,吴乃仁推翻公司内部只租不售的政策,决定将土地出售。检方指控吴乃仁于2003年10月核定的地价,低于市场行情,造成台糖公司损失新台币2.5亿多元。两人涉嫌联手图利春龙公司,以贪污、背信等罪,起诉吴乃仁、洪奇昌、春龙公司负责人与台糖承办人员。

判决[编辑]

2012年2月29日,台中地方法院一审法官,审判长许旭圣,法官朱光国、廖穗蓁,依背信罪判吴乃仁3年10个月、洪奇昌2年4个月,春龙公司负责人潘忠豪4年2月、台糖前资产处长刘柏诚3年2月、月眉厂副厂长吕钰玫2年8月,收受贿款140万元的前台中县政府建设处长赖英锡被依贪污罪判刑8年2月[1]

2013年,高等法院驳回两人上诉、判决定谳。4月9日,洪奇昌提出新事证,台糖自2011年后,曾出售多笔土地,证明检方所指控,台糖有“只租不售”政策,并非事实,声请法院再审[2]。5月22日,台中高分院合议庭裁决,核准再审,原判决失效[3]

2014年3月26日,再审判决,洪奇昌无罪,吴乃仁判刑9个月。吴乃仁放弃上诉,5月28日进入宜兰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决吴乃仁及春龙公司不须赔偿台糖公司。高等法院综合双方说词及调查认为,争议土地没有“只租不卖”之限制、该土地转租为售确实有正当经营决策考量、该土地公开标售于董事会讨论无隐匿报价之重大讯息情事、该土地估价及核定底价均难认有低估之情事。[4]

质疑[编辑]

在最高法院判决定谳后,民进党多位成员,包括林浊水、段宜康、赖清德等人,召开记者会,对判决表示不满。

时间问题[编辑]

吴乃仁认为,土地价格由台糖公司各级承办人员拟定,他基于权责核定。且在他核定土地底价后,并未立即出售。他12月卸下职务,台糖公司人员因为超过6个月并未出售,曾再度鉴价,之后才于8月公开标售。完成出售时,距离他离职已超过八个月,出售决定非由他做出,其后主事者有充裕的时间可以停标或废标,控告他并无根据[5]

洪奇昌主张,台糖于4月8日决定标售,他于5月7日拜访台糖公司,进行选民服务,在时间上并不能推定洪奇昌影响了标售案。

林浊水提出,吴乃仁核定的公文已经因逾期而作废,延长核定地价的公文由下任总经理魏巍签定,但是法院并没有传唤魏巍,来釐定责任。他指控司法不公,有政治力量涉入[6]

判刑是否合理问题[编辑]

洪奇昌认为他只是单纯进行选民服务,他与台糖公司之间并没有委任关系,因此不符合背信罪要件。法官判刑,违反最高法院的对向犯理论。

法官心证问题[编辑]

法官认为,台糖对土地一向有祇租不售的政策,吴乃仁核定出售并不合理。被告律师曾提出证据,说明台糖公司曾多次出售土地,这个证据未被法官采纳,法官也未曾对台糖公司进行主动调查。

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此交易案的出售价格低于市价。林浊水等人质疑,当时周边土地并未有人出售,难以证明低于市价。法院也未邀请土地鉴价师来评估土地市价,认为法官心证缺少合理依据。

注释[编辑]

  1. ^ 许淑惠. 吳乃仁 洪奇昌 背信重判. 苹果日报. 2012年3月1日 [2013年5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0月8日) (中文(台湾)). 
  2. ^ 游振昇. 台糖售地案 洪奇昌聲請再審. 联合报. 2013年4月9日 [2013年4月9日] (中文(台湾)). 
  3. ^ 游振昇、白锡铿、罗建旺、林河名. 台糖案再審 吳乃仁、洪奇昌暫免入監. 联合报. 2013年5月23日 [2013年5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6月10日) (中文(台湾)). 
  4.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2018-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2). 
  5. ^ 邹丽泳. 台糖案定讞:吳乃仁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 中评社. 2013年3月13日 [2013年3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6月12日) (中文(台湾)). 
  6. ^ 林浊水. 台糖賣地案 邪惡系統性犯罪. 苹果日报. 2013年3月21日 [2013年3月2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3月23日)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