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LGBT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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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尔吉斯斯坦LGBT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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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为自1998起合法[1]
同性伴侣关系否(自2016年起违法)
反歧视保障

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权益吉尔吉斯斯坦不受法律保障。自1998年起,同性之间合意性交在吉尔吉斯斯坦正式合法。[1]2014年,该国国会提议一法案将“以媒体或资讯与通讯网络传播对非传统的性关系之行为的正面态度”违法化。[2]但同性结合在该国并未得到法律承认。[1]

现况[编辑]

同性性行为合法 是(自1998年起)
可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年龄一致 是(自1998年起)
反歧视法执行(雇佣) 否
反歧视法适用于商品及服务法规 否
反歧视法适用于所有其他领域(包括:间接歧视、仇恨言论) 否
同性婚姻 否(自2016年起违宪)
承认同性间的伴侣关系 否
同性伴侣可收养继子 否
同性伴侣可共同抚养 否
LGBT群体可公开从军服役
重新指定性别的法律程序 是[3]
女同性恋进行体外受精之合法管道 否
男同性恋者进行商业代孕 否
允许男男性行为者(MSM)进行捐血 否

参见[编辑]

参考来源[编辑]

  1. ^ 1.0 1.1 1.2 State-sponsored homophobia – A world survey of laws: Criminalisation, protection and recognition of same-sex love (PDF). [2018-04-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07-19). 
  2. ^ 存档副本. [2018-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2). 
  3. ^ Masci, David. Gay rights in Russia and the former Soviet republics. Pew Research Center. 2014-02-11 [2016-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