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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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中华民国内政部根据《水陆地图审查条例》,为规范并审查国内印行之中华民国地图而制订的行政命令。该条令于1988年(民国77年)8月27日由内政部订颁,当时名为“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后几经修正,并于2002年(民国91年)11月28日更名为“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最后于2004年(民国93年)11月9日由时任内政部长的苏嘉全签署部令废止。而实际上,内政部早在1990年代后期就已不再发行“中华民国全图”。[1]

2002年条文[编辑]

2004年条文[编辑]

中华民国全图[编辑]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内政部函:“一、本部前曾于民国87年出版“中华民国全图”,后因考量销售量偏低、图资内容不符现况,目前已停止销售。”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