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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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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立契约属混和契约的一种类型,为由两个或以上不失原有个性的独立契约组成,但各独立契约具有牵连结合、不可分离之关系的契约型态[1],数契约中如有一个契约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联立契约中的其他契约也发生相同法律效果[2],而各契约不一定须存在于同一契约书上。例如甲向乙买车,而乙须将车库租给甲的情形。[3]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86台上字2665号判决
  2. ^ 中华民国高等法院,89上字313号判决
  3. ^ 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上)》,页18,ISBN 957-88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