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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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富善CMGJP(英语:Jeremy Fell Mathews,1941年12月14日),英国人,香港主权移交前最后一任律政司(1988年—1997年6月30日)[1](历卫奕信彭定康两名港督)、行政局立法局当然议员(立法局议员至1995年)。首位妻子为本地华人,后婚姻告终,改娶律政署首席新闻主任为妻。马富善亦通晓粤语及阅读中文[2]

早年生活[编辑]

马富善1941年12月14日出生[3],父为George James Mathews,母为Ivy Pricilla Mathews,是一名护士,曾在上海的明德医院(Matilda Hospital)工作[2]。他幼时在英格兰雅息士郡的Palmer's College就读。1963年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开始私人执业,至1965年移居澳洲。到澳洲后,在悉尼出任澳洲高等法院的地区副司法常务官[4]

个人生活[编辑]

马富善1968年首度结婚,娶本地华人Sophie Lee为妻,育有二女,分别为1972年出生的Sarah及1979年出生的Eleanor[5]。1989年10月,马接受《南华早报》访问,宣布婚姻告终,妻Sophie 11月3日表示阅报方知自己与丈夫“感情到了头”,惊诧非常[6]。1992年,马富善娶《南华早报》前记者及作家Halima Guterres为妻。他们初次相见是1988年5月,时为律政署首席新闻主任,结婚时Guterres则为新机场项目统筹处的首席新闻主任。[7]

他就任律政司前,就已担当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公职,如香港房屋协会副主席、圣雅各福群会副主席、香港弱智人士服务协进会(今匡智会)执行委员等。[2]

在香港的职业生涯[编辑]

1968年,马富善移居香港,同年2月1日以检察官(Crown Counsel)身份加入港府。1978年成为副法律草拟专员。1981年出任副民事检察专员后,1982年4月成为民事检察专员(Crown Solicitor)[2]。1983年10月成为太平绅士[8]马富善任职律政司前(约1983-84年间),经常就中英就香港前途谈判为港府提供法律意见。[2]

任律政司[编辑]

唐明治不欲续约,欲返回私人执业,1988年4月1日[9],马富善遂接替担任最后一任律政司。与祈理士唐明治直接由伦敦调派不同,马富善在香港打滚多年,熟谙本港情况,亦是首名事务律师(solicitor)出身的律政司。与前两位不同的还有,马富善为人较低调,而且由于律政司名义上亦是大律师公会的名誉首长,故当时政府要想办法解决此问题。[2]。他其中一项任务是把律政司署的政策本地化,例如署方展开把英文法律中译的工作(最后把超过2万页的法律中译[10]),另外还有见证申诉专员公署成立、更改现有法例以切合《香港人权法案》、通过订立《电影检查条例》以及简化审理严重诈骗案的程序等[11]。1985至1995年间他亦是官守立法局议员。1989年1月1日获圣米迦勒及圣乔治勋章[4]

面对丑闻[编辑]

任律政司后,他迅即要面对多宗涉及律政司署的丑闻。一九八七年代议政制发展检讨绿皮书咨询期间,有部分人写制造虚假的意见书(forged submissions),数量达2581宗,但马富善没有就此作起诉。1989年4月,他在立法局指,详细披露或会损害港府法律方面的威信(legal integrity)[12]

夏伟思案:不起诉突改起诉惹抨击[编辑]

1988年11月,在其妻不知情的情况下,负责与黄色事业(vice)有关案件的高级检察官夏伟思(Christopher Harris)(1955年生)致电中介公司要求提供16岁雏妓,她到达夏家后与其有性接触(但没有性交);其后雏妓收不到肉金,一周后致电夏伟思,电话通话清楚提及强奸被绑架的女学童,该雏妓大感震惊,遂把对话录起,保障自身。[13]。1988年11月30日,警方扫荡该雏妓单位时发现该录音带,然后发现夏伟思曾促致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警方有组织及严重罪案调查科特别调查组历时5个月的调查,于1989年5月初,即警方本欲逮捕夏伟思前突然被终止。

雏妓与夏约出来见面,并介绍警方4月21日派出、假装该少女的马伕的卧底探员To Wing-lam,由探员观察夏伟思是否因促致他人性行为而获取金钱[14][15]。3日后雏妓致电夏伟思称,4月27日可向他提供一名少女,送到酒店,收费两三千元[13]。对话中夏提及想绑架一名12岁少女并与之非法性交。此两项罪名他其后被判罪名不成立。 警方本已有足够证据起诉。调查文件引述一名精神科医生,称夏伟思是个令人恶心的男人,亟待医治(sick man in need of urgent medical attention)[16]

4月26日,警方向刑事检控专员邓建德(A. P. Duckett)提交指控夏伟思的文件,包括各证人供词、电话对话(包括夏与卧底探员对话)录音带誊本,以及警方调查报告。同日,邓建德向马富善提出有此一事,马立即指示向外间御用大律师寻求法律意见[17][18]。5月1日,御用大律师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没有可控告夏伟思之处。马强调他没有叫停警方调查。马认为此事后,夏不再适合担任检察官一职,马遂联络铨叙司,后者建议在两相同意下终止雇佣合约(本于3月决定续约至1991年10月)。夏伟思曾经提出能否转到另一政府部门任职,马称不可能[19]5月3日,马通知夏有关决定,夏当晚离开后便没有再履行职务。

5月初调查被终止后,夏伟思辞职。原本在寻求外间大律师意见(5月1日收到)后,马富善放他一马,不予起诉,但其后群情汹涌。9月9日,以张鉴泉为首的13名议员,另外还有未及联署的杜叶锡恩,去信布政司霍德,要求律政署解释[20]。香港妇女协会(Women's Council)主席May Patridge曾去信港督,唯港督卫奕信表明事件处理得当,无理由干涉,她遂去信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希望施压[16]。自9月有传媒报道夏涉嫌犯此案后,他离开香港。9月20日,立法会议员抨击马富善不愿提供详情,马富善则采取拖字诀,称部分证据涉及公共利益豁免权,待立法会10月18日复会后方作交代。10月初,大律师公会属下的委员会否决主席邓桢支持律政司就夏伟思案的处理方式[15]。10月6日,司法部因应大律师公会的投诉,委任独立调查委员会。[21]故在寻求更多法律意见(亦为烈显伦,但提出有一项控罪有机会打赢)后,10月2日他与属下开会,决定推翻决定并起诉夏伟思。10月18日,马富善宣布推翻原有决定[22],起诉夏伟思并发通缉令,涉及三项煽动促致21岁以下少女非法性交罪;当时夏伟思身处一个与香港没有引渡协议的东南亚国家(后知为印尼[23])。马富善称,他为采取如此的法律观点及所有随后的行径负上责任,但称改为起诉不全然是市民呼声所致[22]

1989年10月22日,夏自愿由雅加达回港[24],获祁志德法官准许保释。翌年1月22日,在庭上,夏伟思报称有关行径仅为幻想,他无意真的做出录音带他提及的事(即煽动该小姐促致未成年女孩提供性服务)[19];马富善则称不会因录音带内容而起诉夏伟思。事情发展越见复杂:下文提到的胡礼达曾署任刑事检控专员,他相信对夏伟思的三项控罪均甚有胜算,但当时为御用大律师的烈显伦则写了23页理据,认为一项控罪少过一半机会会打赢,另外两项没有机会打赢[25],但胡礼达则只是草草几句,也没有说明何以反对烈显伦的理据。然而马富善支持胡一方,故仍控以三项控罪。

地方法院审讯持续了约4周。1990年2月19日,法官Roy宣布夏伟思一项煽动罪罪名成立,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处18个月监禁;夏伟思不服上诉,3月初获保释[26]。10月19日,上诉庭宣布他上诉失败,夏伟思正式被囚;其律师仍不服,打算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希望在枢密院有裁决前再予保释,但为法庭所拒绝[27]。枢密院其后驳回上诉,之后香港大律师公会把他永久除名[28]。虽然受各方(包括大律师公会)抨击,但马富善坚称不会辞职。

胡礼达案[编辑]

胡礼达英语A-G for Hong Kong v Reid(Charles Warwick Reid)1975年由新西兰来港,加入律政署,1983年11月23日起,成为负责商业罪案组的副刑事检控专员,曾处理佳宁案[29]。1989年8月,廉署收到化名“苹果”线人的情报,暗中开始调查。胡礼达在1989年10月27日因被发现自一名大律师苏志光(Eddie Soh Chee-kong)、一名财务顾问、前恒隆银行董事李海光及两名事务律师欧瑞源(Alick Au Shui-yuen)和黎家𫘦(Oscar Lai Ka-to;的近律师行股东律师)处收受贿款(见CACC470/1992),以给予彼等当事人较佳待遇,例如一些该等律师不应接触到的资料[30][31]而被上门逮捕,并要交出旅游证件[32]黎、苏被控涉嫌在1989年7月向胡礼达提供利益,让胡在一笔为数1500万至2000万元的款项分一杯羹,作为胡就有关方面有待对李福兆作刑事检控一事,向黎、苏提供协助的报酬。报道指该笔款项是黎家𫘦所属律师行为李福兆辩护的律师费当中的一部分[33]

据悉,原因是其兄李义德(Michael Reid;亦在律政署工作)财政欠佳,兄弟共同持有、1981年购入的奇异果园又因累债而几乎要卖给李义德的债主,碰巧苏大律师又得悉此事,遂有提供贿款的动机。本希望果园生意顺利,但要负担沉重的经营成本;为了这门生意,胡礼达更不惜以高息向当地银行借贷,以为可收到丰厚的回报[34]。自1986年5月至6月,胡礼达就开始收受贿款[31][34]

廉署人员把他写字楼的文件从金钟道政府合署7楼取走,自此他没有再上班,3日后被停职; 报道又指他即使尚未正式在港辞职,却曾申请成为新西兰重大骗案办公室的首长一职[29]。马富善后来于1990年3月承认他容许胡礼达在被调查期间仍保留原职位[35]。马富善有可能因《防止贿赂条例》而不能向胡表示他正被调查。[28]

1989年11月,他获保释,并有一个月时间就《防止贿赂条例》填妥表格交代所有资产,他以大部分资产均分布于外国为由,申请延长解释期两个月至89年12月底,但为廉署拒绝。11月底开始请病假[36]。12月22日,他向洋人朋友表示要去长洲找华人朋友,当日亦是最后一次有人见到胡礼达,但当胡礼达没有在圣诞节和他们聚会,引起怀疑。23日廉署发现他没有如期交回表格,就开始搜捕。12月初,他申请发回护照,让他可回到新西兰过圣诞,原本申请在中区裁判司署获批但在高院遭控方驳回,胡礼达颇感沮丧[37];友人和同事亦透露胡礼达把家当,如车子和冰箱等,大平卖予他们,令他们颇感惊诧。报道指胡礼达或已坐渔船前往东南亚其他地方再潜逃[32]。两日后,廉政专员谢法新和行动处长Graham Stockwell曾与马富善及刑事检控专员邓建德会面;同时,搜捕胡礼达的行动被命名为“耶路撒冷”[34]。廉署助理署长卢彬带队赴纽,在新西兰警方配合下,在89年11至12月间,在新西兰胡礼达父母家中睡房一个抽屉搜出一张支票存根,上面注有一家名为“Berry Export”公司及一个编号,揭发胡礼达透过该空壳公司将贿款迂回地调到全球25个以其亲人名义开立的银行户口[34]。随后廉署人员仍在港搜捕胡礼达,但不果。胡又被指暗中指示新西兰的存款银行及当地的代表律师,未得他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有关其财政状况的资料[34];胡其后亦得悉该支票存根被查获。

收到廉署有所行动的消息后准备潜逃的胡礼达,向好友兼律政署同事艾勤贤求助,最终导致艾勤贤离开律政署,转投私人执业。最后胡礼达决定弃保潜逃,付了30万给两个黑帮分子[38],先坐虾艇到澳门[34],再坐船到海南岛(另一说是辗转到广州[39]),然后以区域市政署管工张永健的假护照[39]经香港乘飞机赴菲[40]。12月29日深夜,廉署对胡发通缉令,也引来英国国会有议员去信港府表达关注[34]

1990年1月22日,胡礼达被革离香港公务员团队[30]。3月,胡礼达被发现于菲律宾马尼拉出现,香港当时与菲无引渡协议[35],但马富善称因行动原因他不能公开。3月13日廉署派出以副行动处长Tony Robey为首的四人小队赴马尼拉,但胡礼达闻讯即由原本藏身处,逃到他山林中的“安全屋”,并募集了一些持械的保镖以防被捕[30]。3月14日,马富善在立法会称因外间透露胡礼达的事,律政署感到难过和愤怒,此事亦损害市民对律政署的信任,但强调没有影响员工士气[41]3月17日,香港警方一名督察Murray Hoare直接与新西兰律政司David Lange联络,指胡目前仍被香港警方调查,令他不能再竞逐当地重大骗案办公室的首长[30]。胡礼达于3月29日傍晚在马尼拉一间酒吧,因用假护照入境被菲入境及递解处逮捕[42],翌晨7时30分被驱逐出境[43][34],菲方派卧底装成移民局官员,称可带他安然回纽,他因黑帮苛索钱财而应允离开菲律宾回港[38],抵港后由廉署助理署长卢彬拘留[43]。6月20日,他在中央裁判署承认在律政署工作的15年间,收取与公职收入不相称、超过1240万港元的款项,7月6日由最高法院杨铁梁法官判他8年监禁[44]被判后有一段时间被囚于廉署设施,被指获优待,例如不用穿囚衣,可以看电视和录像带,家属可每日探望两次,又可购买外间的食物,更获分配健身单车等。廉署回应其内没有囚衣,其他在狱犯人亦可看电视,家属远道而来故容许探望两次,只是周末可购买外间的食物,以及胡须获得一定空间作健身活动[45]。他需要向港府交还该笔款项,但最终款项仍没有交回,大部分用作购买果园、健身室和住宅,其后部分为纽府充公。9月,律政署首席主检察官艾勤贤被控协助胡潜逃,把自己的澳洲护照和手枪子弹给胡使用,艾获准保释[46]

被告之一的律师欧瑞源提出司法复核,认为胡被廉署羁留的时间不算是入狱,认为各部门以至代理港督霍德都犯了错。1991年2月6日,最高法院按察司嘉柏伦裁定胡毋需入狱服刑,欧的司法复核败诉并需付堂费。[47]同年4月12日,马富善赴新西兰一法庭,表示胡礼达以三个银行户口(一个以胡礼达母亲本名在新加坡的澳新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及两个在陶朗加国家银行、以Berry Exports名义开设的账户),用以购买两个陶朗加外围的果园、健身室和胡礼达一家大小在Otumoetai所居住的单位。港府发出“买家请注意”(caveats)通告,而胡礼达的律师以及太太则希望法庭撤回有关通告,马富善明言应保留之[48]。1992年3月4日,新西兰上诉法院就胡礼达的资产案(包括延长该等通告)给予港府到伦敦枢密院的上诉许可[49]

1991年9月25日,黎、苏、欧三名律师在被囚十五个月后终获保释[50]。1992年2月28日,胡礼达上庭作供,指斥马富善行径可耻、悠游寡断以及处事无能。他向法庭指控方律师扭曲事实和说谎,误导法庭,以盖掩本来港督向胡所作而希望胡坦白合作的三年减刑承诺,但事后控方又反悔。控方则否认有此承诺。[51]同年7月初,三名贿赂他的律师被判罪成,最高监禁7年[52]。作供后,胡礼达被送往小榄精神病院。1993年1月27日,艾勤贤罪名不成立,他原被控告持有一枝钢笔手枪(Pen gun)和军火,意图令胡礼达可伤害他人生命。胡礼达又指艾勤贤提出把自己的护照交给胡作潜逃之用。1993年2月20日,胡离开廉署拘留中心,被送往小榄监狱继续服刑,后来获当时港督批准减刑一年[34]

1994年7月,光大明辉创办人庄宝被判入狱4年,庄的律师旋即探访胡礼达,不久胡礼达就写了一张声明,指刘灿贤在狱中跟自己说他在庄宝案中有操纵其他证人的证供,但胡礼达没有签署,说只会在收到钱后签该声明。在香港(主要在小榄)服刑5年后,1994年11月29日他获释并被逮解出境[53],由黑鹰直升机把他由小榄直送至启德机场。在上机前他致电身处新加坡的刘灿贤,称急着想见他。11月30日,胡礼达和一名亚洲商人见面,商人提出如胡礼达肯签署该声明,他愿代庄宝夫人向胡礼达付100万纽元。12月1日,商人开了一个100万纽元的银行户口;翌日胡礼达便签署了声明,而胡的会计师就收到两张合计100万纽元的支票作为给胡一家的“礼物”。5日会计师在瓦努阿图成立Grange 信托基金,由胡氏一家作为信托人。Grange取自胡氏一家在陶朗加的地址Grange Road。12日,胡礼达飞往新加坡,向刘灿贤说如果刘对该声明保持沉默就可获得报酬。13日,亚洲商人赴新加坡见刘胡二人。在一浴室内,胡著刘争取3000万港元以换取刘的沉默。14日,刘胡二人飞往台北,向刘的兄/弟有此报酬。一周后,亚洲商人到新加坡,告知庄宝肯付钱换取刘的沉默,但拿不出3000万港元。虽然没有签署协议,胡的声明在12月29日在香港上诉庭被存档。1995年1月3日,庄宝援引胡的声明作新证据作上诉,十天后申请保释,2月10日获释。与此同时,有接近100万纽元由瓦努阿图汇往新西兰陶朗加的Grange信托基金。1995年5月,在新加坡的刘灿贤知道胡想以电话找他,故先致电香港廉署,以监察胡的来电。胡向刘保证他不会回港作证,直至庄宝付了款换取刘的沉默为止。但1996年1月15日,法庭拒绝庄宝上诉并否定胡的证供,庄宝要继续服未付的刑期。Grange信托基金成千上万的钱开始转往陶朗加其他户口。胡以逾60万纽元买入一间健身室Bay Bodyfit,并成为经理,又买入一间房屋自住。5月19日,即被捕前两天,信托基金尚余37.9万纽元。胡已就收受金钱以妨碍司法公正认罪[54]

1996年庄宝被证人胡礼达指控,1994年11月胡礼达收受庄500万港元(时值100万纽元)以换取庄宝被冤枉的供词。1998年5月6日,前嘉华银行主席刘灿贤(Low Chang-hian)作供,引述胡礼达指,胡认为港府拿走了他一切的金钱,包括和妻子共有的房屋,令他十分生气,于是胡礼达就作假证供,称庄宝是被刘灿贤冤枉。在证供用作庄宝上诉前,胡礼达在1994年12月到新加坡,对律师Geoffrey Booth说自己收了钱,准备在庄宝和刘灿贤的案中作伪证,并称“政府害得他这么惨,何不这样做呢?”胡礼达又叫刘不要掺和。刘说这可是刑事罪行,胡就叫刘不要反驳和不要去廉署宣誓作供。胡礼达又向刘介绍一名代表庄宝的中间人,叫刘问庄宝拿3000万元换取刘保持沉默。因1990年因嘉华银行案件而被判入狱的刘灿贤没有涉这趟浑水,去了廉署举报[55]。Booth则被控告和胡礼达一道妨碍司法公正,最终Booth罪名不成立[56]

1995年11月25日,李义德(胡礼达之兄)曾驾车往新西兰一无人沙滩、饮下一整瓶威士忌并把汽车废气灌满车厢自杀,终年49岁。有指是李义德向廉署举报,引致胡礼达1989年被捕。胡礼达1996年8月1日也想过吞下过量抗抑郁药和喝下威士忌自杀,但因受不住死气喉排往车厢的废气而自杀不遂,其后被送往其兄曾入住的医院精神科,由专人看管[57]

胡因为100万纽元作假证供一事在1996年5月被新西兰警方拘捕;9月18日,胡礼达在新西兰承认其作假证供,妨碍司法公正后,被Rotorua高等法院判入狱2年半;其妻儿与他已分居良久,但尚未正式离婚[58],但约9个月后获假释[59],期间要向社区惩教主任报到,直至1999年3月[60][61]1997年1月下旬,刑期被减至一年半的他提出上诉,希望获再减刑[62]同年3月6日,他在庭上表示不想新西兰政府充公其生意和资产(价值约80万港元)[53]7月初,他被判失去(即政府接管)550万港元的资产[63]。后来,他亦放弃了与新西兰政府争夺他的资产(包括他的家),并与控方律师商定他一家将可以市值租金租住该住宅6年,直至其孻子到16岁为止[64]廉署及后因贿款已被纽充公,放弃引渡他回港(因引渡涉款亦甚昂贵)[34]

其他问题[编辑]

马富善治下的律政署,曾用一条已被废除的法例判处90人入狱,在1990年3月,这些人被“特赦”;国泰航空机师韦杰逊(Ian Wilkinson)被控伤人(其妻Ann Wilkinson)方面,马富善被指介入;明知廉署调查胡礼达但仍容许他署任刑事检控专员;1995年发现律政署向政府律师Graham Grant支付逾3000元时薪而遭立法会研讯批评;以及多次被要求辞职(南华早报、立法局议员叶锡安以及大律师公会)[10]

韦杰逊及其妻于1980年结婚,1985年来港。1989年起,两人关系日渐恶化,直至1992年12月31日,被告离开住所。当日傍晚,韦杰逊与妻子发生激烈争执,双方互相殴打。韦击打妻的头部。在打架的过程中,韦失去自控,拿起一把小刀,割伤妻的左手。他更用双手捏妻的喉部。在这个时候,韦杰逊恢复自控, 并致电一名他们一直向其寻求辅导的心理学顾问专家Whyte。Whyte与其妻一同来到肇事地点。他平复了受害人的情绪后,建议韦杰逊离开,他遂依照建议离去。韦妻在大约6个月后,就这宗殴打事件报警。其妻在一份书面证供上声称曾被殴打3小时及被人用刀指吓和割伤,更被掐住脖子直至她失去知觉,而且,医生亦证明她双眼被严重打瘀,面部、背部、身体及四肢均有瘀伤,手及喉部曾被割伤,嘴唇爆裂,颈部因被扼而肿起,以及面部亦有伤口。韦于粉岭裁判法院仅被判以2万元具结(即守行为),为期12个月。1993年底,律政署本决定控告韦,但1994年4月,却变成不提证供起诉(ONE)[65],马富善被指介入。

马富善介入韦杰逊案一事,最终因香港主权移交中方表示不会为1997年7月前的政府决定负责,调查遂告终。

退休[编辑]

马富善在香港主权移交后返英,曾任上诉服务处(Appeals Service)副区域主席(1998至2003年),以及英国海外公务员长俸协会(Overseas Service Pensioners' Association)主席(2004至2013年)。他也爱好阅读、园艺和音乐。[4]

参考[编辑]

  1. ^ AP. Hong Kong begins its last 'legal' year. Toledo Blade. : 3 [5 February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2.0 2.1 2.2 2.3 2.4 2.5 Mathews prepared for his new role,《南华早报》头版,1988年1月20日。
  3. ^ 1985年香港政府职员名册。
  4. ^ 4.0 4.1 4.2 Who's Who, 2012.
  5. ^ AG speaks the right language: PROFILE,《南华早报》页三十二,1988年4月9日
  6. ^ Wife of A-G says marriage not over,《南华早报》头版,1989年11月3日。
  7. ^ 'Secret' UK wedding for the Attorney-General,《南华早报》头版,1992年6月22日。
  8. ^ 18 JPs appointed,《南华早报》页十,1983年10月22日。
  9. ^ 1989年香港政府职员名册。
  10. ^ 10.0 10.1 VERDICT ON THE A-G,《南华早报》页四 ,1997年6月20日。
  11. ^ Mathews uses quiet approach with effect,《南华早报》页六,1988年12月31日。
  12. ^ Lack of explanation will only fuel rumour,《南华早报》页二十四,1989年4月14日。
  13. ^ 13.0 13.1 A-G's assurance to Harris not a promise,《南华早报》页六,1990年10月20日
  14. ^ A-G rejects demand for Harris brief,《南华早报》头版,1989年9月21日
  15. ^ 15.0 15.1 Bar move to back A-G on Harris vetoed,《南华早报》头版,1989年10月6日
  16. ^ 16.0 16.1 Women's council to pursue Harris case,《南华早报》,1989年9月15日。
  17. ^ I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says A-G,《南华早报》页九,1989年10月19日。
  18. ^ 《立法局议事录》附件II,夏伟思事件,1989年10月18日,页四十四
  19. ^ 19.0 19.1 'A-G gave personal assurance to Harris',《南华早报》头版,1990年1月23日。
  20. ^ Legislators ask for briefing on Harris case,《南华早报》头版,1989年9月14日。
  21. ^ QC to head inquiry into Harris case,《南华早报》头版,1989年10月7日。
  22. ^ 22.0 22.1 Attorney-General will prosecute in Harris case,《南华早报》头版,1989年10月19日。
  23. ^ Harris encouraged to commit offence -- defence counsel,《南华早报》页六,1990年2月20日。
  24. ^ Harris trial date likely next week,《南华早报》页八,1989年10月31日。
  25. ^ A-G denies media pressure influenced prosecution move,《南华早报》页六,199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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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


司法职务
前任者:
唐明治
律政司
1988 – 1997
继任者:
梁爱诗
律政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