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九日宪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五月九日宪法
创建日期1948 年 4 月 14 日
批准日期1948 年 5 月 9 日
生效日期1948 年 5 月 9 日
废除日期1960 年 7 月 11 日
作者制宪国民议会(捷克斯洛伐克)
签署人
目的采用人民民主(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取代192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
维基文库原文
Czechoslovak Constitution of 1948

五月九日宪法(1948)是捷克斯洛伐克的第二部宪法,从1948年至1960年生效。在1948年2月25日共产党夺取捷克斯洛伐克第三共和国政权后不久,于1948年5月9日生效。五月九日宪法取代了192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1]

宪法制订历史[编辑]

自1946年夏天以来,关于新宪法的工作一直在进行。因此,五月九日宪法不是一部完全的共产主义宪法在表面上与它的前身192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相似;事实上,有几个条款是直接从先前的宪法中延续下来的。然而新宪法包含了一些从苏联的斯大林宪法中的元素。苏联在最终宪法文件上的印记非常强烈,以至于爱德华·贝奈斯总统拒绝签署它,后来还辞职了。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KSČ)、政府和许多个人在宪法生效期间依然公然违反宪法,特别是关于私有制和人权的条款。[1]

捷克斯洛伐克解放以来,在民族化、捷克人斯洛伐克人的关系以及其他关键问题上出现了许多争议。 1948年2月共产党接管后,共产党的概念基本得到了应用。宪法没有按照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组织政府管理(这一规定只在随后的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宪法中纳入);事实上,五月九日宪法没有提到共产主义或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然而,新宪法确实宣布捷克斯洛伐克已经开始了一场民族和民主革命,它打算抵御国内和国外的反动。五月九日宪法把1948年的政变说成是对人民民主秩序的捍卫。[1]

内容简介[编辑]

五月九日宪法宣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是所有权力的唯一来源。宪法宣布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以国有化工业、国有化贸易和国有化金融部门为基础。政府部门被宣布为经济的基础,但宪法也保护私营部门和合作社。还赋予了斯洛伐克少量的自治权,使其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结构,尽管这些机构都从属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议会继续被称为国民议会,但废除了参议院。[1]

与大多数共产宪法不同,五月九日宪法没有用一个集体机构取代总统。宪法还提供了防止任意逮捕的保护措施,只要没有逮捕令,任何人都不能被拘留。另一方面,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款被一项条款有效地阉割了,该条款禁止对国家、宪法、共和国政府形式或人民民主秩序的独立、完整和统一构成威胁的言论和行为而使用公民权利保护条款,并允许在发生对国家、宪法、共和国政府形式和人民民主秩序的独立、完整和统一,或公共法律和秩序构成更大威胁的事件时对其进行限制。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由于规定电影和广播由国家垄断,并赋予政府决定谁可以出版期刊的唯一权力而变得毫无意义。法官被要求同时遵守法律和政府条例,从而剥夺了法官驳回不符合法规的行政行为的权利。[2]

1960 年 7 月 11 日五月九日宪法被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取代。[1]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Taborsky, Edward. Communism in Czechoslovakia, 1948-1960.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5 [2021-11-13]. ISBN 978-140087703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3). 
  2. ^ Taborsky, Edward. Communism in Czechoslovakia, 1948-1960.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5 [2021-11-13]. ISBN 978-140087703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3).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