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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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英语:mandate)是一种契约类型,意指一方给付金钱予另一方处理特定事务,前者称为“委任人”,后者则称作“受任人”。需注意的是,委任委托委办等字词虽然在字面上为类似的概念,但在法律上却不一定具有相同的意义。

定义[编辑]

委任指的是民事法中以一方给付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不要式的债权行为,因此委任合同的种类可说是相当广泛而多元。然而,在部分国家的法律里,可能会对委任的概念进行限缩,例如《中华民国民法》即将委任合同的类型排除于雇佣承揽之外;虽系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委任人与受任人间并不具备从属关系,也无须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

常见的委任合同类型包括委任律师代购商品等,至于外送服务等人力派遣行业则是存在争议[1]

与代理的差别[编辑]

委任经常与另一法律概念代理”(agency)混淆。委任私法契约之一种,需委任人与受任人双方间意思表示合致,否则法律行为无法成立,是属于双向的合同行为;而代理权的授予则是单独行为,不需要代理人与本人(即被代理者)间意思合致。因此,委任合同有可能是透过授予代理权来进行,例如旅行社替游客代办证件,即是委任人(游客)授予其代理权给受任人(旅行社);但是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委任合同,亦有可能是其他类型的合同,或甚至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法操. 平台外送員爭議:「僱傭承攬」該怎麼認定?. 自由评论网. 自由时报. 2019-10-16 [2022-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