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经济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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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面额分为200元及500元两种

振兴经济消费券,通称消费券,是中华民国政府为了因应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所带来的消费紧缩效应,于2009年发放给全国人民的消费专用券,每人为新台币3600元,面额有200元及500元两种。包含消费券防伪印刷等行政费用,共举债858亿元。[1](以台湾总人口约2,300万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筹措财源编列特别预算。

简介[编辑]

消费券的第一阶段发放,采取类似选举投票的模式发放。

2008年11月,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建议以发放消费券方案来促进景气活络。经立法院立法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以举债新台币858亿元(以台湾总人口约2,300万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筹措财源编列特别预算。为防止伪券流通,消费券由承印钞券的中央印制厂印制,防伪措施与现金钞券相似。[2]

2009年1月18日当天(第一阶段),于全国各县市逾14,000个发券所发放,需持国民身份证(未满20岁者需携带户口名簿)、印章及领券通知单方可领取。[3]当日未领取者于同年(第二阶段)2月7日至4月30日间可至通知单上之指定邮局领取,逾期不补发。[4]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为止。而第二阶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时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众在指定的邮局可领取消费券。[5]

发放标准[编辑]

配合消费券发放,店家纷纷张贴欢迎使用的广告,甚至包括图中的台铁台北车站
  1. 以“”为发放单位,不限年龄与收入与身份,每人可获得面额总值为新台币3,600元的消费券。包含6张面额500元、3张面额200元。
  2. 凡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并具有中华民国国民之身份,或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核发中华民国外侨居留证外籍配偶等,皆可领取。

使用方式[编辑]

  1. 使用时不找零,但若和现金一起使用则可。
  2. 收受消费券的店家,需申请过营利事业登记,方可将消费券存入银行账号中兑现。
  3. 未曾申请过营利事业登记的商店或摊贩,若收受消费券,无法存入银行账号中兑现,但可于采买原物料时,将消费券转手给上游厂商以抵扣货款,或在使用期限内再拿出来消费。
  4. 可捐赠消费券给公益团体,并可抵

其他[编辑]

  1. 由于消费券的立意在于一定时限内(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刺激市场消费,所以消费券不可经私下筹资收购,此形同商业行为。若经举发,将计算所筹资收购之消费券,而根据总面额罚锾1倍;若再犯2至4次,将罚锾2倍;犯至5次以上,则罚以3倍。

评论[编辑]

正面看法[编辑]

基于凯因斯经济学中的乘数效应,在鼓励全民踊跃购买国产货与及早消费、多次流通的期许下,学者预估发放消费券可使2009年台湾的GDP增加约0.66~1%,略高于原先预估的0.64%。[6]

负面看法[编辑]

2008年6月,民主进步党提出用583亿元的“退税济贫”方案,即透过现金退税与现金补贴的双轨方式来刺激消费与照顾弱势,对于消费券政策,批评政府决策迟缓、缺乏计划性、消费券的发放易错扰民,而且不如现金有效。

2009年7月28日,审计部指出,各界有消费券不得找零、转售,不利乘数效果扩张、咨询服务人员薪资偏高、消费券回收成本过高、民众以消费券取代现金,产生替代效果等质疑,发放消费券相关作业匆促,实际成效亦待观察。[7]

结果[编辑]

消费券的投入对国内生产毛额增加363亿元,但中华民国政府举债858亿元。[8][9][10]12月13日,经建会自估消费券对于GDP的贡献仅约0.28~0.43%,替代率达六至七成,即六成至七成的花费是用以购买本来就打算购入的项目,成果低于预期。[11][12][13]

由于消费券并没有交给金融业或金融业从业人员发放,增加发放错误率,一度有一千万元的缺口,在保险理赔约480万元后,时任内政部部长廖了以自行赔付500多万元才补足差额。[14][15]

注释[编辑]

  1. ^ 中華民國振興經濟消費券.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9-01 [2016-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7). 
  2. ^ 消费券亮相 防伪7设计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9-05-01.
  3. ^ 内政部:街友与无户籍者也可领取消费券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9-03-02.
  4. ^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9-01 [2016-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7). 
  5. ^ 2月7、8日郵局加班發消費券,聯合晚報,2008-12-26. [2009-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27). 
  6. ^ 许玉君、李明贤. 消費券效應 GDP估增0.66~1百分點. 联合报. 2009-01-20 [2020-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20). 
  7. ^ 審計部報告 直陳消費券等政策缺失. [2014-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1). 
  8. ^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消費提振措施」預期比消費券加乘效應大.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9. ^ 救經濟再發消費券? 毛治國:可行性不高.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10. ^ 消費券效果有限? 杜紫軍:這次乘數效果更大.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2). 
  11. ^ 消費券經濟貢獻度 0.28至0.43個百分點. [2014-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6). 
  12. ^ 消费券贡献GDP 0.28%至0.43% 不如预期[永久失效链接]
  13. ^ 振興經濟消費券執行相關統計及影響評估報告 - 行政院 (PDF). [2015-08-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7). 
  14. ^ 消費券短差 估損1228萬元. [2017-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2). 
  15. ^ 消費券短差1228萬 廖了以認賠5百多萬,中評社,2009-01-23. [2017-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0).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