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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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律師[1](英語:solicitor),在有此分支的香港直接稱為小律師[2],台灣譯為初級律師[3],是普通法中對於不出庭的、主要從事非訴訟業務的律師的稱呼,通常也可直接稱作律師,事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小狀,以與大律師(即訟務律師)區分。[4]

與訟務律師的區別[編輯]

簡單來說,事務律師與訟務律師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資格代表當事人在法庭發表代理或辯護意見。在實行這種律師分工的國家,一般是由當事人直接找到事務律師,然後由事務律師聘請訟務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進行訴訟。

雖然事務律師會被稱為小律師或初級律師,但是在很多地方,於技術上,他們和所謂大律師或高級律師的分別只在於工作範圍(不能涉足對方的專項),沒有地位高低之分。[2]

英格蘭與威爾斯[編輯]

在根據《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設立最高法院之前,事務律師(solicitor)在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從事衡平法業務、 代理人(attorney)在普通法法院執業,代訴人(proctor)在教會法院中從事民法(基於羅馬法)業務。[5]1857-1859年,代訴人在家庭法、繼承法和海事法方面的壟斷地位被取消,1873年的改革進一步融合了該行業的所有三個分支。1873 年後,代理人(attorney)和代訴人(proctor)這兩個與具有法律資格的人有關的職位消失了,律師的頭銜被全稱為 "最高司法法院事務律師"(Solicito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後改為 "英格蘭和威爾斯最高法院律師")的事務律師所取代,但女王(或國王)代訴人(現稱為 "皇家總代訴人"(HM Procurator-General),通常由財政部律師(Treasury Solicitor)擔任)和總檢察長(Attorney-General)這兩個獨特的政府職位除外。 [6] 自從上議院的司法功能被新的英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2009 年成立)取代,並在當時既存的英格蘭和威爾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of England and Wales)之外成立該等英國最高法院,事務律師的全稱因此演變成為 "英格蘭和威爾斯高級法院律師"(Solicitor of the Senior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7][5]

律師與大律師[編輯]

在英國的法律體系中,傳統上由律師(solicitor)處理任何法律事務,包括在法庭上進行訴訟,但在律師行業一分為二後,律師必須聘請大律師擔任高等法院或更高級法院的辯護律師。輕微刑事案件由裁判法院審理,裁判法院占法院總數的絕大多數。較嚴重的刑事案件仍從裁判法院開始審理,然後可能會移交給上級法院。大多數民事案件在郡法院審理,幾乎都由律師處理。價值較高的案件(10 萬英鎊或以上)和異常複雜的案件由高等法院審理,則由大律師處理。

過去,大律師不直接與公眾打交道。這種嚴格的分隔如今不再適用。擁有擴大出庭發言權的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現在可以在各級法院擔任辯護人。相反,由於《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務法》(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取消了大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壟斷地位,並在特定情況下賦予了律師出庭發言權(rights of audience),公眾現在可以直接聘請大律師並與大律師就某些類型的工作進行互動。[8]

律師如今經常在初級法院出庭,而且在通過測試從而獲得更高法院出庭發言權的情況下,越來越多地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高等法院英格蘭和威爾斯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等高級法院出庭。雖然獨立的大律師公會繼續存在,狀態基本沒有改變,但一些律師事務所雇用了自己的大律師和訟辯律師從事部分法庭工作。禁止直接委託大律師的規則得到了修訂,允許某些組織(如工會、會計師和類似團體)直接委託大律師。此外,已完成大律師公會 "公眾服務 "課程的大律師可根據公眾服務計劃(Public Access Scheme)直接接受公眾的委託。

香港[編輯]

香港一直將律師與大律師區分開來,前者受香港律師會監管,後者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監管。有意成為律師的人士必須持有法律專業學位,即法學士法律博士或同等學位,並完成為期一年的法學專業證書(P.C.LL.)課程。他們還必須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為期兩年的見習律師合同。香港所有律師均獲香港高等法院認可,因此擁有 "香港高等法院律師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的稱號。[9]

律師在下級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分庭聆訊中享有出庭發言權。在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公開法庭聆訊中,只有獲認證為訟辯律師的律師才可出庭。 [10]

註釋[編輯]

  1. ^ solicitor,(1)事務律師(2)首席法務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lawyer.get.com.tw. [2024-04-04]. 
  2. ^ 2.0 2.1 1. 律師(又稱事務律師)與大律師之主要分別是甚麼?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CLIC). www.clic.org.hk. [2022-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03). 
  3. ^ 台北律師公會Taipei Bar Association. member.tba.org.tw. [2022-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08). 
  4. ^ A Dictionary of Law (7 ed.), J Law and EA Marti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ISBN 9780191726729
  5. ^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6. ^ Solicitors Journal 5 October 2009
  7. ^ Public Access. (原始內容存檔於31 January 2009). 
  8. ^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 Hong Kong Solicitors. www.hklawsoc.org.hk. (原始內容存檔於18 December 2012). 
  9. ^ Solicitors gain higher rights of audience - Hong Kong Lawyer. www.hk-lawyer.org. (原始內容存檔於13 May 2018).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