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飲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獲得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對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和維護人權至關重要

享有飲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英語:Human right to water and sanitation)顧名思義,是一項意味著人類應該享有安全和清潔飲用水衛生設施的人權。[1][2] 該人權出自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 7/22 號決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 12/8 號決議、聯合國大會第 64/292 號決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 15/9 號決議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 16/9 號決議。[3][4][5][6] 依據第 7/22 號決議,聯合國為此人權委任了人權問題的特別報告員。該特別報告員的主要包括:開展專題研究、進行國家訪問、收集良好做法,並與發展實踐者合作落實水和衛生設施權。[7]

歷史[編輯]

位於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的大會堂

於 2008 年 3 月 28 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第 7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7/22 號 《人權與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決議。該決議任命與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有關的人權義務問題獨立專家,任期三年,其任務為:[3]

  1. 與各國政府、聯合國有關機構、私營部門、地方當局、國家人權機構、 公民社會組織和學術機構開展對話,以確認、促進和交流與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有關的最佳做法,並在這一方面,編寫最佳做法概要。
  2. 推進有關工作,為此開展一項研究,進一步澄清在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方面的人權義務、包括不歧視義務的內容,在此過程中,應與各國政府和聯合國有關機構合作並反映其看法,同時與私營部門、地方當局、國家人權機構、公民社會組織和學術機構進一步合作。
  3. 提出有助於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尤其是目標 7 的建議。
  4. 適用性別觀點,特別是要查明針對具體性別的脆弱因素。
  5. 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的情況下,與理事會其他特別程序和附屬機關、聯 合國有關機構和條約機構密切協調,同時考慮到其他利益攸關方,包括有關區域人權機制、國家人權機構、公民社會組織和學術機構的意見。
  6. 向理事會第十屆會議提交一份報告,包括結論和建議。

該專家在聯合國《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

於 2009 年 10 月 1 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第 12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12/8 號 《人權與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決議。該決議籲請各國:[4]

  1. 為在各級解決衛生設施不足的問題創造有利環境,包括酌情採取預算編制、立法、建立管理、監測和問責框架和機制、明確指定體制責任以及將衛生設施列入國家減貧戰略和發展計劃。
  2. 在適當範圍收集有關本國衛生設施覆蓋範圍的最新、準確和詳細的資料,收集缺乏衛生設施和衛生設施不足的家庭的主要情況,並將有關資料向所有利益攸關方提供。
  3. 與其他利益攸關方合作,酌情制訂國家和/或地方行動計劃,從而以綜合的方法解決衛生設施不足的問題,同時適當考慮廢水管理問題,包括廢水處理和回收利用的問題。
  4. 在制訂、執行和監測上述行動計劃時,確保並促進地方社區了解有關 情況,並能充分、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
  5. 考慮到婦女和女孩的特殊衛生需求,在所有相關決策方面採取關注性別問題的辦法。
  6. 組織或酌情採取其他方式支持普及性的群眾宣傳運動,促進有關衛生設施方面的行為改變,提供信息,特別是提倡講求衛生。

於 2010 年 7 月 28 日,聯合國大會在第 64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64/292 號《享有飲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決議。該決議也提到約 8.84 億人民不能享受安全飲水以及 26 億多人民不能享受基本衛生設施,並且每年有約 150 萬五歲以下兒童因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相關的疾病而死亡。該決議確認了平等享受安全和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作為實現所有人權的組成部分的重要性。該決議也呼籲各國和各國際組織通過國際援助和合作,向尤其是開發中國家提供 財政資源,幫助進行能力建設,轉讓技術,以便加緊努力,向所有人提供安全、清潔、容易獲得和負擔得起的飲水和衛生設施。[5] 該決議回顧了以下所有歷屆決議的初衷:

  • 1999 年 12 月 17 日,聯合國大會在第 54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54/175 號《發展權》決議。該決議在第 12(a) 條重申:享有食物和清潔飲用水是基本的人權,並且各國政府以及國際社會有義務促進此人權。[8]
  • 2000 年 9 月 8 日,聯合國大會在第 55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55/2 號《聯合國千年宣言》決議。該決議在第 19 條提到,聯大將決心在2015年年底前,使世界上每日收入低於一美元的人口比例和挨餓人口比例降低一半,並在同一日期之前,使無法得到或負擔不起安全飲用水的人口比例降低一半。[9]
  • 2000 年 12 月 20 日,聯合國大會在第 55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55/196 號《2003 年國際淡水年》決議。該決議宣布 2003 年為國際淡水年,並且鼓勵所有會員國、聯合國系統和所有其他行動者利用國際淡水年來提高對淡水重要性的認識,並在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倡導各種行動。[10]
  • 2003 年 12 月 23 日,聯合國大會在第 58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58/217 號《2005-2015 年「生命之水」國際行動十年》決議。2004 年 12 月 22 日,聯合國大會在第 59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59/228 號《2003 年國際淡水年期間開展的活動,2005-2015 年「生命之水」國際行動十年的籌備情況,以及實現可持續水 資源開發方面的進一步努力》決議。三項決議中都重申到:國際商定的關於水和衛生的發展目標,包括《聯合國千年宣言》 中的目標,並決心實現在 2015 年年底之前使無法得到或負擔不起安全飲用水的人口比例減少一半的目標和《約翰尼斯堡執行計劃》規定的使缺乏基本衛生條件的人口比例減少一半的類似目標。[11][12]
  • 2006 年 12 月 20 日,聯合國大會在第 61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61/192 號《2008 國際環境衛生年》決議。該決議宣布 2008 年為國際環境衛生年,並且重申了第 58 & 59 屆中所重申的項目。例如:重申以上所提到的,還有重申在開展 2005-2015「生命之水」國際行動十年的活動時,必須考慮到環境衛生與水的互補性。[13]
  • 2009 年 12 月 21 日,聯合國大會在第 64 屆會議上通過了第 64/198號《「生命之水」國際行動十年(2005-2015)執行情況中期全面審查》決議。該決議重申了第 58、59 & 61 屆中所重申的項目,並且強調水對於可持續發展,包括環境完整性以及消除貧窮和飢餓至關重要於人類健康和福祉不可或缺。[14]

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國家訪問[編輯]

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在任期里進行國家訪問,目的是為了審查國家一級的水和衛生狀況,確定良好做法,並就改善水和衛生設施的獲取和確保保護與之相關的人權的步驟向政府提出建議。從 2009 至 2019年,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訪問了 14 個國家,當中包括:哥斯大黎加孟加拉國埃及美國日本斯洛維尼亞納米比亞塞內加爾泰國吐瓦魯吉里巴斯約旦巴西肯亞波札那塔吉克斯坦薩爾瓦多墨西哥葡萄牙蒙古印度馬來西亞賴索托[15]

參考資料[編輯]

  1.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背景简介.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2). 
  2.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About human rights to water and sanitation. [2022-04-15] (英語). 
  3. ^ 3.0 3.1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A/HRC/RES/7/22. 2008-03-28 [2022-04-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6)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4. ^ 4.0 4.1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A/HRC/RES/12/8. 2009-10-01 [2022-04-16]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5. ^ 5.0 5.1 聯合國大會. 第A/RES/64/292决议. 2010-07-28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8)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6.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A/HRC/RES/15/9. 2010-09-30 [2022-04-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6)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7.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任务介绍:水和卫生设施问题特别报告员. [2022-04-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2). 
  8. ^ 聯合國大會. 54/175.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PDF). 1999-12-17 [2022-04-15] (英語). 
  9. ^ 聯合國大會. 联合国千年宣言. 2000-09-08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5). 
  10. ^ 聯合國大會. 55/196. 2003年国际淡水年. 2000-12-20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5). 
  11. ^ 聯合國大會. A/RES/58/217 - International Decade for Action, “Water for Life”. 2003-12-23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5)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12. ^ 聯合國大會. A/RES/59/228 - Activities undertaken during the International Year of Freshwater, 2003, preparations for the International Decade for Action, "water for Life", 2005 - 2015, and further efforts to achiev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ater resources. 2004-12-22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30)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13. ^ 聯合國大會. A/RES/61/192. 2006-12-20 [2022-04-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3)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14. ^ 聯合國大會. A/RES/64/198. 2009-12-21 [2022-04-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6)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 
  15.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国家访问:水和卫生设施问题特别报告员. [2022-04-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2). 

外部連結[編輯]

世界衛生組織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