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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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簽署日1961年6月8日
簽署地點比利時布魯塞爾
生效日1962年7月13日
締約方61(2006)[1]
保存處世界海關組織秘書長

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英語:Customs Convention concerning faciliti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for display or use at exhibitions, fairs, meetings or similar events)是1961年世界海關組織(時稱海關合作理事會)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比利時布魯塞爾通過,於1962年7月13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海關組織秘書長。[2][3]

內容[編輯]

公約[4]的「暫准進口」是指免徵進口稅,不受禁止或限制進口,但須復出口的暫時進口。
公約(第二章)規定下列物品應給予暫准進口待遇:

  1. 擬在活動事項中展出或表演的貨物;
  2. 擬在活動事項中為展出外國產品時所用的貨物;
  3. 擬供國際性會議使用的收聽翻譯用具等設備。

如上物品便利應在下列情況批給:

  1. 物品在復出口時能加以辨認的;
  2. 同樣物品的數量合理、符合進口目的的;
  3. 經暫時進口國海關當局審定本公約所訂應履行的條款。

且如上物品不應:

  1. 出借出租取酬;
  2. 搬出活動事項場所。

公約還規定了進口稅的減免(第三章)、簡化手續(第四章)等。

參考文獻[編輯]

  1. ^ pg0133e1 (PDF). [2020-12-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23).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3. ^ conv fairequip en (PDF). [2020-12-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23). 
  4. ^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