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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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是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開始規定的一個罪名,屬於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類。

刑法規定[編輯]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9)》[1],刪除了原刑法第109條第1款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後果構成要件[2],將刑法第109條修改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案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2-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4-04). 
  2. ^ 扩大叛逃罪面临的国际合作难题. [2012-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7).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