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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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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多項法律條例,大多數領域的事故,均採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級為特別重大事故這一標準。

採用相同標準分級特別重大事故的條例
事故類型 條例 最新版實施日期
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1] 2007年6月1日[1]
鐵路交通事故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2] 2013年1月1日[2]
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3] 2015年1月1日

而電力安全事故則不依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分級。[4]

參考[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