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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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祥(?—1060年),字晉公北宋邠州三水(陝西省旬邑)人。

早年舉進士,授乾州(治今乾縣)推官,升殿中丞、鎮戎軍(治今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通判。慶曆四年(1044年),建議朝廷改革鹽法,宋初行折中法,由鹽商向官府請領交引,運銷食鹽,效率不彰。慶曆八年(1048年)擔任陝西路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實行鈔鹽制度,商人八百,向官府領取一鈔,憑此到解池(今山西省運城市南)販二百,聽其銷售,免除人民運鹽的勞役,每年節約榷鹽貨物經費數百萬緡,有利於西北糧草的糴買。[1]後范祥任陝西轉運副使。皇祐五年(1053年),被貶知唐州(治今河南省唐河縣)。五年後,復官職,依然總領鹽事。嘉祐六年(1061年)去世。詔贈秘書,並錄其一子未官者為官。其子范育官至秦鳳路安撫使熙河路安撫使

注釋[編輯]

  1. ^ 陸深《燕閑錄》:「《筆談》載兵部員外郎范祥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

延伸閱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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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宋史/卷303》,出自脫脫宋史

參考資料[編輯]

  • 宋史》列傳第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