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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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範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編輯]

行政管理[編輯]

  • 對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
  • 對行政機關本身具有公定力和確定力。
  • 行政規範性文件既是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的依據,又是行政複議的客體。

行政訴訟[編輯]

  • 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以行政規範性文件作為論證相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合法的依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 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如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如認為不合法,則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參考資料[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