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茲公司訴弗蘭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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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茲公司訴弗蘭德案 (Hertz Corp. v. Friend)559 US 77(2010)),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判決書中最高法院支持在審查設計企業公民州籍身份的多元化管轄權規則問題(28 USC§1332)時,適用「神經中樞」(nerve center)測試來確認企業公民州籍。 [1]赫茲公司認為,該案件不能在加州司法管轄區內審理,因此希望加州法院駁回該案件。然而,州法院裁定,加州的管轄權是適當的,並重申了「經營地點」對公司的重要性。 [2] [3]最高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但同時也警告稱,如果公司總部不是實際的指導、控制和協調中心,那麼它將不能被視為主要營業地點,例如它「只是公司舉行董事會會議的辦公室」。

背景[編輯]

2007年9月,被告梅林達·弗倫德和約翰·尼厄(均為加利福尼亞州公民)在加利福尼亞州法院起訴赫茲租車公司,代表多位據稱遭受類似損害的加利福尼亞人尋求賠償,理由是該公司違反了加利福尼亞州的工資和工時法。 [2] [3]

赫茲請求將此案轉移到聯邦法院,聲稱雙方是不同州的公民,因此公民身份多元化是相關的。為了進一步支持這一說法,赫茲提供了詳細信息,表明其業務主要在新澤西州,而其在加利福尼亞州的業務規模較小,並不構成其主要營業地。 [2] [3]

最初,法院裁定加利福尼亞州無疑是赫茲的主要營業地,因為其大部分營業收入和收益均來自該州,因此判定赫茲應承擔加利福尼亞州管轄範圍內的責任。然而,隨後對百思買案件的裁決卻宣稱,儘管百思買的情況與加州類似,而且其在加州的業務總體上較少,但百思買並不是加州公民。此後,赫茲向法院申請調卷令,並得到批准。 [2] [3]

案件[編輯]

赫茲有責任向法庭證明他們確實不是加州公民,因此有權向聯邦法院而不是加州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法院試圖解決各巡迴法院迄今為止給出的不同解釋。 [2] [3]

該案的難點在於確定「主要營業地」的範圍,因為先前的案件和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指導。過去法院如何確定公司的主要營業地?一些法院採用 "神經中樞 "測試法,側重於公司總部所在地,而另一些法院則採用 "主要組織"測試法,側重於公司大部分日常業務的所在地。即使回顧一系列歷史案件,法庭也未能找到任何確鑿的結論。法院找不到任何令人信服的證據來支持「神經中樞」或「經營地點」方法,因此繼續審議。 [2] [3]

法院最終將這兩種解釋縮小為「神經中樞」指的是主要協調運營的地點,「運營地點」指的是產生最重要收入的地點。即使有了這個確鑿的發現,答案仍然不清楚。 [2] [3]

決定[編輯]

法院判定,儘管加利福尼亞州的業務規模巨大,但還不足以使赫茲被視為加利福尼亞州公民;也就是說,加利福尼亞州並不是赫茲的主要營業地,也不是其大部分收入的來源。因此,法院裁定,新澤西州實際上是赫茲公司的「神經中樞」,其所有業務的總部都設在這裡,因此赫茲有權通過公民多元化原則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儘管赫茲的訴求成功獲批,但案件並未結束,隨後案件被上訴至聯邦法院,在那裡審理並完成了初審。 [2] [3]

意義[編輯]

此案確立了許多至今仍被法院在涉及公民身份多元化的案件中確定公司公民身份時所採用的規程。它建立了一個更為寬鬆的代碼,而不是統一的代碼,它同時審查「神經系統」方法和「操作地點」方法來做出裁決。這種推理源於這樣一個事實:所有公司都是不同的,具有不同的因素、運營水平和總部性質,所有這些都可能改變其主要公民身份所在州。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公司都可以通過自己的特定測試來確定其公民身份。然而,同樣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一家公司宣布了其國籍屬於某個州,那麼在未來的公民身份多元化案件中,如果不對其主要經營地點或總部所在地進行重大改變,它就不能再提出其他主張。 [2] [3]

參考[編輯]

  1. ^ 美國法典第28編英語Title 2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332節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Hertz Corp. v. Friend: The Supreme Court Endorses the "Nerve Center" Test for Corporate Citizenship. Jones Day Publications. March 2010.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jones」的<ref>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___ U.S. 77 (2010).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supreme」的<ref>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外部連結[編輯]

  • Text of Hertz Corp. v. Friend, 559 U.S. 77 (2010) is available from: Cornell  Justia  Oyez (oral argument audio)  Supreme Court (slip opinion) (archi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