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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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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號非中立性[編輯]

「他們沿途高叫各種口號,包括「不要道德塔利班」、「右翼邏輯唔實際」,當中有示威者更叫出「蘇穎智收皮」、「明光社食蕉」和「蔡志森無恥」等較激烈的口號。」--221.127.197.83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30 (UTC)[回覆]

作為遊行紀錄,這些事應該寫下。而文中亦沒有對此下任何定論—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34 (UTC)[回覆]
遊行有其目的,口號亦然。根本遊行的口號就沒有中立。但和上方意見一樣,作為記錄,只要是有根據的,就應該保留—Altt311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41 (UTC)[回覆]

欠缺中立性[編輯]

例如:「是對宗教右翼團體高調干預政治,反對保護同性戀家戶,和要求從嚴制訂淫審條例等做法,表達強烈抗議。」、「以上種種原因,引來一眾網民不滿,認為宗教右派騎劫民意,以宗教之名,行專權之實。」、 「有網友更在事前製作短片,力數宗教右派過去的霸權行為,呼籲大家走出來參與這次遊行。」均是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05:31 (UTC)[回覆]

樓上也說了,根本遊行就不會有中立可言,而對方的反應亦如實紀錄—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19日 (四) 05:48 (UTC)[回覆]
最後一欄已平衡兩方面意見,而有關意見也是從遊行方如實記錄—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21日 (六) 02:33 (UTC)[回覆]
Wikipedia:中性的觀點是五大支柱其中一種。 請參考立場溫和的媒體再編寫。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08:25 (UTC)[回覆]
你的所謂中立係完全扭曲論點,令內容變得不準確—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16:31 (UTC)[回覆]

請基督徒用中立的觀點去完全重寫新舊約聖經、摩西等條目,如不重寫,就最好不要搞事。Player23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5:07 (UTC)[回覆]

請問維基人「218.103.126.133」閣下所謂的「要保持中立性」理據何在?直到現在,閣下還未提出論據,及見其用詞含糊不清,請闡釋之。另外,本人也有參與當天遊行,的確親眼親耳見到有「明光社食蕉」等激烈口號。請問閣下,我們應如何平衡事實與中立性,難道要含糊其詞,胡混過去?請覆之。—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1:49 (UTC)[回覆]

如果看一看中文維基的投訴,就是說這兒的人濫用中立性原則或模版,這兒的中立性原則是指編輯者編文時必須要中立,如實地記錄引述的事件及評論,至於引述的內容或觀點是否中立根本不是編輯者要衡量的事,如果編輯者自行作出判斷或進行篩選,或中立化其觀點,這樣反而有違中立性的原則,就像一位記者,他只會如實引述人家的觀點,記者本身是不會為觀點加入任何評論,亦不會理會觀點本身是否不當或不中立。—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日 (日) 13:03 (UTC)[回覆]

中立性之含意[編輯]

既然有人提出中立性原則,我在這邊有點經驗,覺得應該說說。以下是重點:

  1. 對於並非公認的事實(即是抗議人士與被抗議人士有爭拗之處),必須說明是誰持有某個觀點。
  2. 不應使用 weasel word(在不加說明下指某人說什麼),這是元維基的要求。文中「遊行過後,網民對此事件幾乎一面倒讚好」肯定係 weasel word,只可以寫成為什麼網民、多少網民或依什麼調查下「讚好」。
  3. 面對激烈的爭論,把爭論激烈的程度顯示出來也是中立的要素,請不要借中立之名把事態「和諧」起來,亦不要以中間或中庸代替中立。
  4. 文章有必要把兩方的爭論內容各自描述

另外我主張正面語調原則

  1. 先寫抗議一方的理由,之後才寫被抗議一方的理由,雙方的理由都以正面語調去寫,這樣才能有效為敵人寫文章。
  2. 有必要寫出,從抗議者角度,他們所用宗教霸權含意為何;也有必要寫出,從被抗議者角度,他們對此詞的反駁為何。

我主張此文應重整,應有結構包括:

  1. 首段(不需改變)
  2. 背景(只寫近因,不應連家暴條例也寫入去)
  3. 過程
    1. 人數(不是人數統計)
  4. 指控(請盡量說明指控一方的含意,讓一個近三個月出埠的香港人,回來可以看得明白所指什麼)。應以正面語調寫。
    1. 宗教霸權
    2. 人海戰術
    3. 學校回條
    4. 政教勾結(即是右基與香港或中國政府如何勾結)
    5. 其他,請具體說明(如有,無可從略)
  5. 正式回應(只限於被抗議的一方的觀點,其他人的意見寫於下一段)。應以正面語調寫。
  6. 質疑與反駁(只限無參與遊行又不是被抗議的人士,或其意見只是節技性質的;其意見必需有重要性,例如若人指責遊行組織是社民連傀儡,這種指控當然有重要性;如有,無可從略)

--Kittyhawk2(談♥) 2009年2月28日 (六) 12:30 (UTC)[回覆]

文章與來源不符[編輯]

蘋果日報沒有記載此段「當中有示威者更叫出「蘇穎智收皮」、「明光社食蕉」和「蔡志森無恥」等較激烈的口號。 」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06:15 (UTC)[回覆]

搜查了一些網絡資料,現場錄影的確是有這樣的口號,只是資料放在youtube [1],這就看維基社群是否接受這些資料了,或者再等其它獨立傳媒整理過的資料出現?—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20:34 (UTC)[回覆]
請參考立場溫和的媒體再編寫。--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08:26 (UTC)[回覆]
請參看Wikipedia:中立的觀點#後果:為敵人寫文章,正確的作法是如實地記錄已發生的事情並如實地寫出各方的觀點,百科並不需要贊同任何一方,只要有可靠來源,也不需要移除那些對其中一方不利的事情。如果條目中句子的語氣有偏袒其中一方的狀況,需要做的是修飾它,而不是完全刪除那些有用的信息。—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4:11 (UTC)[回覆]
另外,「溫和的媒體」也是一個很主觀的看法,一些國家會限制傳媒報導對政府或主流社會不利的消息,並把那些不遵守的媒體標為「激進」,但站在另一方或其它地方的角度來看,結論可能會完全相反。只要可靠可信,百科並不需要以任何一方認可的來源為標準。—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4:11 (UTC)[回覆]
感謝白布兄的澄清。—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7:44 (UTC)[回覆]

抗議維基人Shizhao多次故意提出刪除本條目之要求[編輯]

本條目已有明確的新聞報導和相關紀錄,這亦都是在香港確實發生過的事件,並不能以知名度或顯著性來決定本條目是否存廢。本人現正對維基人Shizhao(又名「百無一用是書生」)對本條目進行不合理之刪除請求,正式提出抗議,並於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一區[2]內開設討論,請各位曾經編輯過的維基人到此發言,謝謝。—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6:21 (UTC)[回覆]

Shizhao 是中文維基的事務員兼管理員,而事務員的職責就是任命管理員。我覺得應該要罷免他所有職務。—Kittyhawk2(談♥) 2009年2月28日 (六) 12:14 (UTC)[回覆]
  • Shizhao(又名「百無一用是書生」)有權加刪除板模。 提出條目存廢討論是每個用戶的權力,不應受到阻止。 況且,提出後,要經投票決定存廢。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8日 (六) 13:35 (UTC)[回覆]
    • 我當然知道他有權,我也有權這樣做,但他不是新手,他是管理員兼事務員,他應該很清楚知道這個條目是不可能有知名度或重要性不足的問題。他可能有極為獨特的意見,可能精闢得我們不能理解,但他沒有在討論頁闡述,連討論的門也不打開,這是他第二點「死罪」。我並非要否定他繼續運用這個權力,因為這是每個編輯者都可以做的事,在免任後他可以繼續要求提出刪除本條目,這個我無權禁制他,但,我對他作為管理員兼事務員的信心,就不可能認同了;一個連維基法則較入門的範圍都不能好好掌握的人,由他去任命管理員去執行維基法則,這怎會不令人心寒?管理人員不加討論立即行動的風氣,我不知書生有沒有影響力,但他肯定有縱容這個風氣。—Kittyhawk2(談♥) 2009年2月28日 (六) 13:57 (UTC)[回覆]
這人也不知是第幾次以「不知名」為由,隨意提刪一些自己不認識的事。奇就奇在這種自大妄為的行徑,竟然有不少人支持。你抗議是合理的,繼續去寫吧。—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覆]

事實問題[編輯]

就首段「是對一些被認為是宗教右翼團體(如恩福堂、明光社等)高調干預政治,例如反對保護同性同居者」,依我所知,他們都不反對保護同性同居者,而是要求改變法例的簡題。就這一句,可否有事實支持?我查看有關參考內容,都只是指反對法例的修定(但只需改變法例的簡題便支持),而不是報導指反對保護同性同居者。—Kittyhawk2(談♥) 2009年3月1日 (日) 10:37 (UTC)[回覆]

不同意,因為你不了解他們的策略。所謂「改變用詞」,在立法程序上其實等於要重新開始(因為改字會牽連很多問題,律政司要重新研究)。他們想帶到的就是條例不能通過而已,提出「改名」、「把其他所有人都包括在內」等等都是幌子。這裡不方便詳細解釋,要的話可聯絡我。—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覆]

補充: 背景第三段「明光社常以整個教會代言人自居」沒有事實支持。

「往往令不少保守派基督徒相信這次遊行是針對整個基督教」事實上2月18日,Alliber Chun (Mensa)建立之群組是名叫"香港反「保守基督教派霸權」運動" 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p?gid=47471402827. 明顯原來有關人士原來目的是指向基督教. 而保守是相對而言, 有人會認為基督教本身就是保守. 有關証明, 請看2009年2月18日有關群組的畫面擷取: http://hk.video.yahoo.com/video/video.html?id=1459406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6日 (五) 00:56 (UTC)[回覆]

是否「明光社常以整個教會代言人自居」我不清楚,但明光社自視為基督徒/基督教道德代表,就是事實。明光社的口吻一向如此,這月剛有本新書《論盡明光社》出版,就是拆解明光社的行動和思考模式,你可以找來一看。—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覆]

weasel word[編輯]

Weasel word 不會損害中立性,應該稱為「鬼崇字」,而不是模版所指的「模稜兩可」,容易被用作加入編輯價值,是專業的描述所不應有的。「網民對此事件幾乎一面倒讚好」係極危險的說法,應該是「依某某網上民意調查」或「依某某網的網民紀錄(指有真實的點算,不是指印象)」才不算鬼崇。希望知道有關事實(而不是印象)的人可以幫助補強。另外,「讚好」本身也是很 Weasel 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好」,作者應視實際情況,看看有無可能具體描述「好」的內容。—Kittyhawk2(談♥) 2009年3月1日 (日) 17:04 (UTC)[回覆]

要求 Milker 不要在未加討論下移走模版。如果某段落中以鬼崇字去表達主體內容,那麼讀者應該得到警告,以便讀者小心閱讀。同樣,如果移除模版,應將所謂「網民對此事件大多讚好」重寫為不屬於見人見智或可任意判斷的描述。—Kittyhawk2(談♥) 2009年4月18日 (六) 03:47 (UTC)[回覆]

並非可靠來源[編輯]

2.15「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這個腳注是自建的 google 協作平台,類似 Yahoo! GeoCities 或 blog 之類的東西。 網民可以隨時建立,把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加進去,並非可靠來源。 --221.127.199.121 (留言) 2009年3月3日 (二) 16:18 (UTC)[回覆]

同意Yahoo! GeoCities 或 blog 不能視為可靠來源. 因為Yahoo! GeoCities 或 blog極容易創作新戶口(影子戶口), 也不必為留言負責. 明光社是一間有實質運作機構, 又例如紅十字會.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4月2日 (四) 15:26 (UTC)[回覆]

  • 根本無關,即使國際紅十字會是有實質運作的機構,他們的網頁也是他們自主的,與「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組織的網頁兩者是一樣的。我要進一步問:
    1. 機構有沒有實質運作,與網頁內容可否自我參照,有何關係?
    2. 「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其實亦有相應法人,你依據什麼指他們沒有實質運作,而明光社就有?
  • Kittyhawk2(談♥) 2009年4月18日 (六) 03:53 (UTC)[回覆]

張堅庭意見唔成一段[編輯]

我認為相反意好重要,不過,張堅庭唔係特別精闢,關係又唔係特別重大,佢意見唔值合自成一段。—Kittyhawk2(談♥)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覆]

張堅庭是明光社和同志/反基督教勢力以外人士, 也是名人, 所以自成一段並無不可. "特別精闢"是主觀形容.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覆]

張堅庭是基督徒,而且也有參加一些和明光社關係密切者主辦的活動。雖然他不是明光社職員,但不代表他不是站在明光社那一邊(至少從文章看來他的立場也跟明光社差不多)。這才是上面說不值得自成一段的理由。—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覆]

500多人包圍立法會非事實[編輯]

事實上, 當時500多人只是在示威區示威, 事實上, 同志走出示威區,在持不同意見者的事威區面前拉橫額.同志新聞的片段亦如是. 立法會範圍不是細少, 500人不是手拖手是不能完全包圍. 當時500人又沒有阻止任何人進出, 又如何算包圍?—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覆]

我已將你的考慮補上原文中。不過,除了「沒有包圍立法會」是重要之外,蘇穎智在教內佈道中的用詞的確用上「包圍立法會」之字眼,即使這個是私人聚會,但公開卻後來在創世電視廣播,這一點也是或有重要性的。—Kittyhawk2(談♥) 2009年4月26日 (日) 03:01 (UTC)[回覆]

Alliber Chun 和遊行相關的群組的原名是反基督教[編輯]

另外2009年2月18日遊行後, Alliber Chun(秦晞輝,遊行發起人之一) 所建言和遊行相關的群組, 原名是"香港反「保守基督教派霸權」運動" 我已經CAPTURE 有關畫面, 我也只能放在網誌上,只是不符合WIKI的要求, 所以不能引用: http://hk.myblog.yahoo.com/moral-majority/article?mid=1383 這個維基的評論不是Alliber Chun 所提出, 所引致的誤導不一定和Alliber Chun 有關.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覆]

You can specify what website you have watched, when you are catching. The is valid reference. —Kittyhawk2(談♥) 2009年3月12日 (四) 03:20 (UTC)[回覆]
原名之事重大,現已補上正文之中。—Kittyhawk2(談♥) 2009年4月25日 (六) 07:57 (UTC)[回覆]

基督教聖經是很容易引起亂倫的,為什麼反倒基督教徒要求堵截色情資訊?不解[編輯]

基督教聖經是很容易引起亂倫的,為什麼反倒基督教徒要求堵截色情資訊?印象中好像中文大學曾經對淫穢色情的基督教聖經提出過投訴吧? -- Crowdu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6:27 (UTC)[回覆]

找到了,香港網民投訴聖經不雅事件。 到底為什麼?是否基督徒只允許自己的聖經傳播色情資訊,不允許他人傳播色情資訊?雙重標準?有人知道嗎?-- Crowdu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6:29 (UTC)[回覆]

請參考[3]Player23 (留言) 2009年3月28日 (六) 13:18 (UTC)[回覆]

出埃及記 20:14「 不 可 姦 淫 。」出埃及記 20:17 「不 可 貪 戀 人 的 房 屋 、 也 不 可 貪 戀 人 的 妻 子 、 僕 婢 、 牛 驢 、 並 他 一 切 所 有 的 。」聖經不容許姦淫(婚外性行為), 根本不可能鼓吹或引起亂倫! 有關聖經投訴也沒有被受理。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4月2日 (四) 15:36 (UTC)[回覆]

請參考[4],我再加兩段: 俄南知道生子不歸自己、所以同房的時候、便遺在地、免得給他哥哥留後。俄南所作的、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耶和華也就叫他死了。 創 38:9-38:10
他瑪見示拉已經長大、還沒有娶他為妻、就脫了他作寡婦的衣裳、用帕子矇著臉、又遮住身體、坐在亭拿路上的伊拿印城門口。猶大看見他、以為是妓女、因為他矇著臉。猶大就轉到他那裡去說、來罷、讓我與你同寢.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兒婦。他瑪說、你要與我同寢、把甚麼給我呢。猶大說、我從羊群裡取一隻山羊羔打發人送來給你.他瑪說、在未送以先、你願意給我一個當頭麼。他說、我給你甚麼當頭呢、他瑪說、你的印、你的帶子、和你手裡的杖。猶大就給了他、與他同寢.他就從猶大懷了孕。創 38:14-18
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5日 (日) 15:06 (UTC)[回覆]
究竟聖經記載人類的亂倫歷史事實算不算鼓吹亂倫呢 ? 假如算的話,報章報導亂倫案件算不算鼓吹亂倫呢 ? 明報2009年3月18日報導《奧地利獸父承認所有控罪》算不算鼓吹亂倫呢 ? 法新社2009年5月5日報導《奧地利囚禁亂倫案 嫌犯在幼子面前性侵女兒》又是鼓吹亂倫嗎 ? 此外聖經豈不嚴禁亂倫嗎 ? 請看,利未記 18:6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及利未記 18:15 「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0日 (一) 06:44 (UTC)[回覆]
明報 2009年3月17日報導《奧地利獸父掩面出庭 檢控官怒斥當女兒是玩具》中提及『弗里茨待女兒伊利莎白如「私人財產」與「玩具」,屢次強姦伊利莎白,甚至當著亂倫所生子女的面侵犯女兒。』 明報這樣的描述豈不是鼓吹亂倫嗎 ? 一般人不會認為明報鼓吹亂倫。 同樣地,聖經記載人類的亂倫歷史事實,也不是鼓吹亂倫。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0日 (一) 17:38 (UTC)[回覆]
如果只是這樣的話就簡單了,以後所有「色情資訊」都改為記載歷史上的色情事件(向來不少),最後寫明「我們不容許姦淫」(像明朝那些色情小說),那就不算鼓吹、不用被規管了吧﹖—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1:49 (UTC)[回覆]
假如有人認為聖經鼓吹亂倫的話,他們應該覺得報章報導亂倫案件也是鼓吹亂倫。 聖經記載亂倫歷史的手法跟報章報導亂倫案件大同小異。 然而,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聖經和報章記載亂倫案件不是鼓吹亂倫。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3:29 (UTC)[回覆]
首先﹕你這樣說似乎沒留意有些人(包括明光社)批評報章報道風化案太詳細,理由也包括會引人犯罪。
其二﹕你到最後也只是「鬥人多」,總之大家覺得你是色情就色情,不是就不是。當然你可以這樣說,但這並不算甚麼理性基礎,只是「鬥人多」而已。按你這樣的想法,當時古羅馬鎮壓基督教也是無可批評的了,因為古羅馬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嘛。猶太人要求處死耶穌也沒甚麼問題的,因為大多數猶太人都認為耶穌是妖言惑眾呀。
你打算用這個「理由」保護聖經,理性上跟飲鴆止渴沒分別。—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15:03 (UTC)[回覆]
其實,社會上(我所指是現實生活,不是網絡世界)只有少數人認為聖經是色情,根本沒需要保護聖經。 網絡世界中,認為聖經是色情的,卻大有人在 (但是,相對現實世界的人數仍是數目很少)。 可是,回到現實世界,很少人會認同這觀點。 你可以在現實生活中問你的老師、長輩或朋友聖經是否色情?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17:05 (UTC)[回覆]

西方基督教的聖經容易導致亂倫,這是一個常見的現象。西方國家很多亂倫的現象,並且大多都受到基督教聖經的影響,不少是基督教聖經衍生出來的邪教,有的直接以基督教命名,在他們自己看來是基督教中的一個教派。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18 (UTC)[回覆]

紅樓夢裡面這一大家子的關係考察過沒有呢?按照上文的邏輯,紅樓夢這書就是亂倫的典型了。實際上這裡討論的了半天就是拿今天的標準衡量歷史上的事件。在1949年以前,中國大陸堂表親婚配的十分普遍,民間有親上加親的說法。按照現在很多人的看法這也算亂倫。但是在一個世紀以前沒有人認為這樣。聖經記載了一些內容,但是上面從來沒說上帝對這些事情的看法。他在摩西律法裡面指出淫亂的就要處死。這才是關鍵所在。現在社會裡淫亂橫行,怎麼沒有人出來指責呢?怎麼沒有人大肆反對呢?很多人的態度怎麼反應沒有這麼強烈呢?—qquchn (留言) 2009年4月29日 (三) 20:50 (UTC)[回覆]

基督教聖經可能是yin穢書籍:

基督教與亂倫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06435501009gje.html

基督教皇:與姐姐亂倫 被綠帽丈夫打死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580725/

法國有200萬亂倫受害者 議員呼籲立法禁止 (西方國家亂倫比例很高) http://news.cctv.com/world/20090202/108308.shtml

美國惡男與親生女兒通jian槍殺9名子女被判死刑 (基督教聖經促成亂倫發生的明顯例子)http://news.jschina.com.cn/gb/jschina/news/quwen/userobject1ai880122.html

還有有很多資料表明這種內容、作用和性質。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29 (UTC)[回覆]

問題是報章報導亂倫案件的手法跟聖經記載亂倫歷史大同小異。 大家認為報章記載亂倫案件和聖經是不是鼓吹亂倫?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53 (UTC)[回覆]

媒體把亂倫作為一種犯罪或者社會問題。但西方基督教的聖經卻有一些宣揚亂倫、亂倫合理化的內容,上面列的第一個資料,亞伯拉罕 --- 兄妹亂倫 亞伯拉罕一生得基督教的「神」賞賜無數,羅得 --- 父女亂倫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5:03 (UTC)[回覆]

聖經最後一部分在公元一世紀末就寫完了。中國在20世紀中期還有很多很多表親,堂親結為夫婦的例子。倒了21世紀你們認為這是亂倫了,20世紀的時候怎麼還那麼普遍?出去近親之外的情況,也就是合法夫婦的情況,聖經沒有為這些記載發表過任何來自神的評論。既沒有說好也沒有說不好。這只是聖經里人物自己的決定。另一方面,按照上帝所立的律法,這樣的行為絕對是被禁止的。你們看到記載卻沒有看到來自神的旨意也就是他的看法去評價一本書,我覺得太武斷和偏見了。—qquchn (留言) 2009年4月29日 (三) 21:01 (UTC)[回覆]

大多數香港人可能在短時間內還無法擺脫思想被殖民的狀況。西方基督教勢力還沒有被大大的削減,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5:08 (UTC)[回覆]

中華民族始祖三皇五帝之中女媧伏羲也是亂倫。 伏羲和女媧是兄妹,同時也是夫妻。 在中國的圖騰上更有女媧和伏羲交合的圖像。 (套用某些人對這些事物的看法,) 這些記載是很容易引起亂倫的。 為何我們的歷史教科書宣揚亂倫,把亂倫內容合理化呢? 我們應否嚴禁一切有關伏羲和女媧的記載?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14:59 (UTC)[回覆]
女媧伏羲是兄妹是一種傳說,正如女媧伏羲是人類、世界的創造者,也是一種傳說。即使曾經存在過,我們現在也認為那是不符合倫理的。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05:43 (UTC)[回覆]
問題重點不是女媧伏羲是否傳說,而是意識問題。 故事流傳,伏羲和女媧是兄妹,同時也是夫妻。 假如你認為聖經記載亂倫事件是鼓吹亂倫,你必須以同一標準看其他書籍的相同記載。這樣才可以無偏見對待亂倫記載。 對於反對聖經亂倫記載的人士來說,中華民族始祖女媧伏羲這種亂倫故事更加是有歪倫常,意識不良,不應視而不見。 除非你是為反聖經而反,否則面對相同事情,應該以同一看法和尺度處理。 為何我們的歷史教科書不嚴禁一切有關伏羲和女媧的亂倫記載?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3日 (四) 07:53 (UTC)[回覆]

西方國家亂倫現象太嚴重,很多受到基督教聖經的亂倫教唆內容的影響。這個案子沒有線索,也可以找一找這些西方人亂倫的原因到底和基督教聖經有多少關係: 美版獸父監禁、性侵女兒23年生3女 獲109年監禁 http://world.people.com.cn/GB/9155750.html

這種亂倫的邪教的出現,顯然和基督教聖經存在關係,「上帝的孩子」衝破邪教夢魘 http://edu.dayoo.com/node_2564/2007/07/23/1185156554189196.shtml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05:47 (UTC)[回覆]

  • 無證據顯示你所列的《美版獸父監禁、性侵女兒23年生3女 獲109年監禁》的例子與聖經有關。 你的資料落伍了。 目前在美國公立學校不准向上帝祈禱,連創造論也不准在學校教導,美國已經不是基督教國家。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17:10 (UTC)[回覆]

女媧伏羲之類不是宗教,但基督徒就高舉聖經作為真理和道德標準,不能相提並論。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29日 (三) 18:35 (UTC)[回覆]

以前西方很多人就根據聖經支持奴隸制度,直到現代亦都曾經有人根據聖經亞伯拉罕殺子的故事把子女殺掉,所以根據聖經亂倫實在不足為奇。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30日 (四) 03:09 (UTC)[回覆]

某些人斷章取義利用聖經並不代表聖經沒有體現公正。

摩西律法規定:綁架和販賣人口的,都必須處死。另外,耶和華定下條例,保障奴隸的權益。例如,奴隸如果被主人打傷,因而殘廢,主人就得還他自由。奴隸如果被主人打死,主人就要以命償命。擄回來的女子可以做奴隸,也可以娶來做妻子,卻不可當做泄慾對象。律法的精神必然促使正直的以色列人尊重奴隸,善待他們,把他們當做僱工看待。(出埃及記20:10;21:12,16,26,27;利未記22:10,11;申命記21:10-14。)有些猶太人甘願做同胞的奴隸,好償還債務。做奴隸既可免忍飢捱餓,還可以擺脫窮困。到了猶太曆法的某些特定時候,要是奴隸想離去,主人就得讓他走。(出埃及記21:2;利未記25:10;申命記15:12)相比之下,歷史上的奴隸制度只能說殘酷不仁。這跟17,18世紀的黑人奴隸販賣能相提並論麼?教會≠聖經

聖經沒有什麼公正、正義、公義等,戰神耶和華到處殺戮非猶太人(例如殺埃及人頭生、「搶人做老婆」 申命記 21: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他要娶他為妻) 就沒有什麼公正可言,那與斷章取義的基督徒一樣,只是你的個人觀點。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30日 (四) 09:21 (UTC)[回覆]

根本明光社之流的耶教團體想將香港政教合一,要網民輸入信用卡資料才可瀏覽不雅網頁的荒謬建議也只有身為基督徒的蘇錦樑才想到,要做這種無聊的事最好就只在教會的電腦中做,如果沒有這些濫權的基督徒就不會有這樣的遊行。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30日 (四) 09:21 (UTC)[回覆]

應該是全段純作爭吵[編輯]

這一段討論對改善修改文章給予什麼意見呢?全段是全段純作爭吵吧。—Kittyhawk2(談♥) 2009年5月1日 (五) 05:04 (UTC)[回覆]

Fire Jackey 2009年4月23日 (四) 07:56 (UTC)[回覆]

共產主義是很容易引起亂倫的,為什麼反倒共產主義信徒要求堵截色情資訊?不解[編輯]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離題,純屬爭吵,已由Altt311於2009年4月21日 (二) 07:04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