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缔结条约程序法
起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提请审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0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28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0年12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0年12月28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第一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1][2]

实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下位法[编辑]

2017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3]

2023年1月,《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生效,完善和优化缔结条约相关程序[4]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