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动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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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动员会议是抗日战争时期行政院依据《中华民国国家总动员法》设立的机构, 统制人、财、物力,“策动国家总动员有关人力财力物力之统制动用并推动之业务”、“审议行政院所属各主管机关国家总动员工作之执行”、“联系非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与国家总动员有关之工作”。[1]

历史[编辑]

珍珠港事变后,中华民国对日本宣战。1942年3月29日重庆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国家总动员法》共32条,并决定自5月5日开始实施。[2]:第166—171页4月20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院制定的《国家总动员会议组织大纲》。[3]并于4月25日正式发布。[4]

1942年6月29日公布《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关于管制动员物资及业务,其他法令已规定审判机关及程序者,仍依其规定,但情节重大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国家总动员会议决定,改由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审判。”

参考文献[编辑]

  1. ^ 段瑞聪:“蒋介石与抗战时期总动员体制之构建”,《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1期. [2022-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3). 
  2.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政治”(1)
  3. ^ 《国防最高委员会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记录》,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记录》第4册,第414、433页。
  4.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行政院经济会议·国家总动员会议会议录(影印本共1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ISBN 9787563350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