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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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Spatial Planning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修正次數1
最新修正2020年4月21日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國土計畫法
沿革法規沿革

國土計畫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主要目的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同時解決中華民國土地法零散及空間規劃體系常年存在的問題所制定。

內容[编辑]

國土計畫法是「國土計畫」的法源依據,透過以「國土計畫」取代「區域計畫」的形式,將過往相互獨立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等空間規劃進行系統性整合,試圖解決過去區域計畫下非都市土地開發管制不力、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之複雜管理方式等問題。

國土計畫法依據保育及管理的需要,將土地劃作四大功能分區:[1]

  1. 國土保育地區:作為保育及保安之用(如國家公園)。
  2. 海洋資源地區:作為資源永續利用之用(如海洋保護區)。
  3. 農業發展地區:作為確保糧食安全之用(如農地)。
  4. 城鄉發展地區:作為集約發展與成長管理之用(如都市計畫區)。

修法爭議[编辑]

  • 2020年2月20日,行政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於「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15條);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也從「2年」改為「一定期限內完成」,引起環團質疑,恐有空白授權、開後門等疑慮。
  • 2020年4月9日,歷經近2個月爭論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不納入最具爭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部分,並明定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延1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延2年。[2]

參考資料[编辑]

  1. ^ 台南市政政府地政局網站,2021年12月9日刊登,〈國土功能分區分類〉,https://land.tainan.gov.tw/cp.aspx?n=32412
  2. ^ 陳佩君. 歷經近2個月爭議 國土計畫法初審過關「不處理爭議條文」. 新頭殼newtalk. 2020-04-09 [2020-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