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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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序言
印度宪法》弁言

弁言(英語:preamble)是文件中的介紹性及表達性陳述,用於解釋文件的目的及基本理念。用於法規的開頭段落時,弁言可以敘述與法規主題相關的歷史事實。它不同於法律的詳題英语Short and long titles制定語式條文英语List of enacting clauses

在使用羅伯特議事規則議事程序中,弁言由置於決議(正式稱為議案)中解決條款之前的「鑑於」條款組成。[1]然而,並無要求將前言放在決議中。[1]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包括此類背景信息可能無助於通過決議。[1]

法律效力[编辑]

雖然弁言可能被視為次要的介紹性內容,但其文字可能會產生起草者未能預見的效力。

法國[编辑]

法國,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的弁言被認為是輔助性的,因此在憲法委員會於1971年7月16日的一項決定中作出一項重大的法理學推翻之前不具約束力。[2]該決定以「考慮到憲法及其弁言」起頭,為法國憲制法帶來了相當大的變革,正如弁言及它所指的文本,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以及第四共和國憲法的弁言,與憲法本身地位平等,因為文本被理解為具有憲制價值。2004年《環境憲章》後附錄於弁言中,憲法委員會指明了三個非正式類別,包括共和國法律承認的基本原則、憲制價值原則及憲制價值目標。

加拿大[编辑]

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在《關於省級法院法官薪酬的轉介英语Reference re Remuneration of Judges of the Provincial Court》中援引了《1867年憲法法令》弁言,以增加對司法獨立的保障。波斯尼亞憲法法院特別援引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宣布《波斯尼亞憲法》弁言的條文具有規範性,從而成為憲法法院司法覆核的良好標準。[3]

歐盟[编辑]

由於擔心其潛在影響,2002年草擬的《歐盟憲法》弁言因可能包含對歐洲基督教傳統的提及而引起了較大爭議。

澳洲[编辑]

在1999年,澳洲關於是否採用新憲法弁言的公投伴隨着一項承諾,即如果弁言被採納,法院將無法強制執行,因為人們會擔心弁言如何詮釋及適用。[4]

印度[编辑]

印度,最高法院經常裁定違反憲法基本結構(尤其是弁言)的修正案為違憲。

參見[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1. ^ 1.0 1.1 1.2 Robert, Henry M.; et al.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1th. Philadelphia, PA: Da Capo Press. 2011: 107. ISBN 978-0-306-82020-5. [失效連結]
  2. ^ Decision no. 71-44 DC, known as "Liberté d'associati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https://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en/decision/1971/7144DC.ht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Bosnia and Herzegovina, U-5/98 (Partial Decision Part 3), para. 26, Sarajevo, 1 July 2000.
  4. ^ Goldsworthy, Jeffrey. "The Preambl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Integrity." FORUM Constitutionnel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