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虚戴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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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羅奇代爾的原蛤蟆巷店

罗虚戴尔原则(英語:Rochdale Principles)是为合作社的运行而设立的一套典范。起初,它们由英国羅奇代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于1844年制定,并成为世界各地的合作社持续运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罗虚代尔原则是研究合作经济的重点。最初的罗虚代尔原则称为罗虚戴尔合作原则,在1937年被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正式采用。该原则更新后的版本称为合作社的原则,于1966年被ICA采用,并在1995年,成为《关於合作社本质之声明》内容的一部分。[1]

合作原则当前的ICA版本[编辑]

根据1995年ICA的修订,罗虚代尔原则可归结为如下几点。[2][3]

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编辑]

罗虚代尔原则第一条强调,合作社社会必须采用开放且自愿的社员制。根据ICA发布的《合作社特征声明》,“合作社是志愿组织,向能够接受服务且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所有人员开放,而且不会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或宗教歧视。”

反对歧视[编辑]

从社交方面讲,歧视就是依据阶级类别区分人类。社会歧视的案例包括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性取向歧视、残疾歧视以及民族歧视。为了满足罗虚代尔原则的第一条的要求,合作社不可以此类歧视为由,阻碍任何愿意加入合作社的人员入社。然而,这并不会禁止合作社为社员制定合理且相关的基本规则,例如,社员需居住在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内或支付入社费。只要是满足此类标准的人员,一旦申请都可以加入合作社。

动机与回报[编辑]

鉴于合作社的志愿性本质,社员需要提供自愿加入的理由。每一个人的入社动机都是独特的,且会依据所要加入的合作社而变化,但这些理由常常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 经济方面——一些合作社可以为社员提供经济利益。
  • 生活质量方面——由于服务于合作社可以提高社员自身生活水平,因而为社区服务可能是志愿加入合作社最重要的动机。社员在这可得到的回报包括:与他人相处,保持活力,最重要的是,能够获取可能在其他生活领域内无法获取的自我社会价值感。
  • 回报方面——许多人在某些方面已经从合作社的工作中获得了利益,并且愿意回报合作社。
  • 利他主义——一些志愿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志愿入社。
  • 责任感——一些人认为加入社区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不会称自己为志愿者。
  • 事业经验——提供志愿者经验,增加职业前景。

社员的民主管理[编辑]

罗虚代尔原则的第二条要求,合作社对社员必须实施民主管理。根据ICA发布的《合作社特征声明》,“合作社是民主型组织,由其社员管理,社员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并作出决策。被选举出来的男女社员代表对社员负责。初级合作社的成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而其他层级的合作社也应以民主管理的方式予以组成。”

社员的经济参与[编辑]

社员的经济参与是合作社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发布的《合作社特征声明》中罗虚代尔原则的第三条原则的内容。根据ICA,合作社就是企业,“在这里,社员等额奉献于合作社,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至少有一部分资金通常是合作社的共有财产。社员为入社而提供的资金,即使是有报偿,通常是有限制的。出于以下一项或全部目的,社员可对盈余进行分配,即: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尽可能通过设立储备基金,而且至少有一部分储备基金是不可分割的;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为他们发放福利;以及支持其他通过社员同意的活动。”反过来,这项原则也可以分解为许多组成部分。

民主管理[编辑]

本项原则的第一部分称,“社员等额奉献于合作社,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至少有一部分资金通常是合作社的共有财产。”这就为民主管理合作社以及怎样使用其财产提供了保障。

有限补偿社员与合理使用盈余[编辑]

本项原则的第二部分论述了如何补偿社员投资到合作社内的资金,以及如何分配盈余的问题。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不同,合作社是一种社会企业形式。鉴于此,合作社使用或分配盈余资金,至少有三种目的。

  • “社员为入社而提供的资金,即使是有报偿,通常是有限制的。”
  • “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尽可能通过设立储备基金,而且至少有一部分储备基金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盈余可以被重新投资到合作社。
  • “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发放福利,”例如,消费者合作社可能会根据购买物(或‘股息’)分红。
  • “支持其他通过社员同意的活动。”

自主与自立[编辑]

罗虚代尔原则的第四条要求,合作社必须自主独立。根据ICA发布的《合作社特征声明》,“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的组织。若他们与其他包括政府在内的组织达成协议,或从外部资源募集资金,他们需坚持原则,即确保其社员坚持民主管理,并维护合作社的自治权。”

教育、培训和信息[编辑]

罗虚代尔原则的第五条要求,合作社必须为其社员及公众提供教育和培训。根据ICA发布的《合作社特征声明》,“合作社应向其社员、所选代表、经理以及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可以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效力。合作社应向公众——尤其是年轻人及意见领导——提供关于合作的本质和优势方面的信息。”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编辑]

罗虚代尔原则的第六条要求,各个合作社应相互合作。根据ICA发布的《合作社特征声明》,“通过当地、国家、区域及国际机构的共同努力,合作社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服务其社员,并可以促进合作社运动。”

关心社区[编辑]

罗虚代尔原则的第七条要求,合作社必须关心他们所在的社区。根据ICA发布的《合作社特征声明》,“根据社员所通过的政策,合作社为其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先前的版本[编辑]

原始版本(1937年采用版)[编辑]

[1][4]

  1. 开放的社员制原则。
  2. 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
  3. 贸易比例分红原则。
  4. 限制息原则。
  5. 对政治和宗教中立原则。
  6. 现金交易(不赊账)原则。
  7. 促进教育原则。

ICA 修订版(1966年)[编辑]

  1. 开放、自愿的社员制原则。
  2. 民主管理原则。
  3. 限制股息原则。
  4. 盈余摊还原则。
  5. 按合作社原则教育社员与公众的原则。
  6. 合作社之间合作原则。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ICA Co-operative Principles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9-10-29., 1937, 1966, and 1995 revisions.
  2. ^ 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2-02-04., 1995 version.
  3. ^ 存档副本. [2013-1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30). 
  4. ^ Special Committee, 1. Th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as practiced by the Rochdale Pioneers,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of the Rochdal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1937),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2, [2015-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11) 

外部链接[编辑]

供外行参考的文章,追溯早期历史的罗虚戴尔先驱和罗虚戴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