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林默娘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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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默娘半身像[编辑]

該雕像其下方有一塊橫置的黑色碑石,碑文:

林默娘公園
市長許添財 題
2004年4月


--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5日 (三) 22:0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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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關於林默娘公園侵權,原作者有以下的評語。請有關方面複檢:
『最早的引用來源為報紙,不管是市政府網站,還是那位老師都是依據報紙,皆為第二手來源。陳述、轉述事情的經過客觀描述,不等於侵害版權的範圍,閣下可以去查什麼叫合理的引用,只要提供出處來源為何即可,我是照「聯合報」的規定。市政府與老師並無發表個人感想或創見,並不屬於侵害版權。閣下可以去看我已編過這麼多條目,很少有不過關的情形。而您為何濫以自身之片面理解斷定為侵權呢?讓人覺得有失專業。另請問閣下又是任什麼維基職務?是否有權介入?是否有權限查詢「聯合知識庫」,或無此管道,哪能隨意以網路之第二手資料判斷?--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3:32 (UTC)[回复]

政府發放新聞稿就是提供給各媒體、各單位機構,有一個統一的官方說法才發送的,照閣下這種判斷,大家不就要把新聞稿修改得亂七八糟?著作權法「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專論、評論、評析等,或圖片、照片、影片等則不在此限,請閣下先好好做功課。--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4:45 (UTC)[回复]

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5:23 (UTC)[回复]

  • 懷疑侵權頁:
基本上市長的話可以去掉了吧?因為出處都已經都標明了。而且那句話是轉述他的話,就連市政府的撰文者也沒有著作權,任何報紙都可以引用市長的話。其他質疑的部分一般是用[來源請求]的模板吧?為什麼濫用懷疑侵權的模板?上面為什麼用google呈現,google是最初來源嗎?所以閣下之意是侵犯google的著作權嗎?--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6:17 (UTC)[回复]
新聞稿的事先不提。閣下是否是因為看到安平林默娘公園提到「本網頁攝影、製作:郭長成老師」,誤以為是最初來源?但他只負責網頁與攝影的製作,並未聲明該文由他撰寫。另攝影時間在2007年,距離公園開幕已過三年,撰文又似報導新聞的口吻,一個老師撰寫這種文章的可能性不大。引用此處是否恰當?是否謹慎?故無法確定來源時,應該掛上{{來源請求}}的模板,要求改善。「林默娘雕像有別於一般寺廟中的神像,而是以少女面貌呈現」只能算是保守的實寫,離抄襲原創研究、獨特的文學筆法還有段距離。像於這樣原封不動摘取一、兩句,又屬於「合理使用」的灰色地帶,掛上{{侵權}}太嚴厲了,最多要求改寫而已,或在不失原意的前提由閣下來改寫,亦無不可。之前我被別人掛了三、四次{{侵權}}模板,也沒有怨言乖乖改寫,那是因為他們查得很徹底,又有個維基職務,讓人心服口服。沒弄清楚就掛上{{侵權}}模板,形同借查侵權之名行破壞之實,其禍害是一樣的。--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06:22 (UTC)[回复]
從以上幾段描述可以先想到幾個問題:
一、是否屬於客觀事實、可大量公開之描述?
二、最初來源已經很明確了,為何還用google呈現?
三、最初來源是否有版權所有之聲告?合理使用為何?

--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6:17 (UTC)[回复]

市政府發佈新聞稿,原本就是希望讓資訊公開化、去利用,而不是像過去還要轉由新聞媒體發送,也不易因時間久遠也難以追溯,大家有需要上網就能查得到。如果這樣都還可以扯到侵權,那不如讓資訊封閉更好,又不是非得用google才能編條目,google不該這樣拿來用的。--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6:59 (UTC)[回复]
著作權法:「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7:27 (UTC)[回复]
  • (!)意見:版權應該是根據該作品最初的來源來看,就像維基的內容出現在百度也應該以維基的版權宣告為準,反之若是百度的文章出現在維基也應該以百度的版權宣告為準。因此若某文章在最初發表處是「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是沒有人可持有其版權,可說是已位於公有領域之中,不能因為被某處轉載後版權就變成他的。就像我在我私人的網站刊出紅樓夢全文,紅樓夢的版權也不會因此變成我的。--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03:31 (UTC)[回复]
  • 如果有人將他的文章首先放在百度等版權所有的網站上公佈而沒有在文章裡另外宣告版權的話,那麼即使本人沒有意願,但恐怕得依照這些網站的版權宣告來處理——即他的文章變成這些網站所有。當然,具體情況還是得看該網站詳細的版權宣告而定--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04:19 (UTC)[回复]
    • 再來一個假設性問題, 如果新聞稿的原作者或機構把文章放在百度等版權所有的網站上公佈而沒有在文章裡另外宣告版權,會不會出現問題?—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05:53 (UTC)[回复]
      • (:)回應:這個可能要看各地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以這次林默娘公園的例子來說,由於所依據的新聞稿是公務員基於職務所寫的新聞稿,依照法律「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注意不是所有的新聞稿,是只有公務員執行職務所寫的新聞稿才沒有著作權),所以不管發布在哪裡都沒有人可以宣告對它擁有著作權。而一般公司自己所寫的新聞稿,則要看該公司是如何宣告版權的,而在未特別聲明的情況下,為了保險起見還是將版權視為該公司所有。--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11: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