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员黜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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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实行官、职、差遣分授之制。因此,官员被追官或落职、或官职依旧而降低差遣级别、或追官落职而差遣依旧等等,均属于降级使用的处理方法,这些处分多是未经司法审查的行政处分。

追官[编辑]

追官、又称降官、免官、免所居官或夺官等,选人依资递迁,所以常称降资。宋代黜降法中,追降官资常常与编管、安置、责令居住、勒停、冲替、放罢等处罚手段合用。如条令规定:诸路监司失察属吏之过者,降两官;监司、县令、巡检等失察部内有传播“妖教”者,降一官等。在执行公务中非故意而犯公罪,则常常降官,而不必罢现任差遣。如绍兴三十一年,知豪州刘光时,“将平人入吾界者,皆谓之盗而杀之”,遂被在“阶官、遥郡上各降一官,特降授武显大夫,吉州刺史,差遣知故”[1]。免官、追官不定阶数,有追夺七八官乃至十几官者;免所居官止削一任。条令规定:免官者,“二官皆免”,“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2]且须从现有高官依次往下追夺,“免官者,免见任并历任内一高官。”而“免所居官者,止免见任,其带职者,别为一官。或以官、或以职,奏裁。”[3]即带学士等职名的高级官员可以用取销职名代替追降官资,但须上请朝廷裁判决。

落职[编辑]

宋代,“职”以待文学之选,是文武高级官员的荣誉称号。官员带职与不带职,在陈乞荫补子孙、举辟官员、借差官兵递马车船等方面的待遇是有差别的。因此,夺职也是一种处罚。官员凡带“学士、待制、修撰、直阁、带御器械,阁门舍人、宣赞舍人、阁门祗侯、入内内侍两省都知、副都知、押班”等职名者,两者皆可“别为一官”,在黜降时追夺。[4]凡称“落职”者,“有可复之理”,一般一年以后遇恩赦即可叙复;凡称“追夺职名”者,不许再叙。[5]

降差遣[编辑]

宋代,差遣是官员的实职。差遣受官品高下的制约,但二者并非完全同步升降,降级使用既有追夺官资而差遣依旧者,也有官阶依旧而降差遗者。当然,更多的则是二者同时追降。降低差遣之处罚非常普遍,中央官贬为地方官,或添差不厘务官或宫观闲职,地方官从上往下逐级或隔级调任,如监司知州改监当、大州改小州、堂除改吏部差注,等等皆是。如熙宁四年四月,翰林学士、度支员外郎、权御史中丞杨绘,因“论役法不当”,遂落翰林学士,充翰林侍读学士、知郑州,而官阶依旧。

参考文献[编辑]

  1. ^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零之五一,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2. ^ 《梦溪笔谈》卷一—《官政》
  3. ^ 《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六《追当·名例敕》。
  4. ^ 《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六《追当·名例敕》
  5.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九,绍兴八年四月丙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