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俄勒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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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俄勒冈制是一种辩论赛制。此赛制的优点是过程紧密,能够对许多议题做出检证。缺点是在没有学过辩论的人眼中,对于其他赛制而言较为无趣。因此,本赛制十分适合采用政策性辩题等需要严谨论述的议题,但较不适合用作表演赛用途。

队伍组成

新式俄勒冈制的队伍是三个人组成,依照申论顺序称为一辩、二辩以及三辩,各进行一次申论、质询、答辩,过程中担任不同职责。大部分比赛中有结辩制度,赛前决定由其中哪一人担任结辩。

赛程

正方一辩上台申论;反方二辩上台质询。 反方一辩上台申论;正方三辩上台质询。 正方二辩上台申论;反方三辩上台质询。 反方二辩上台申论;正方一辩上台质询。 正方三辩上台申论;反方一辩上台质询。 反方三辩上台申论;正方二辩上台质询。

双方结辩

时间随各比赛进行调整,多半是三分半或四分半,五分半钟的比赛也不少见。

辩士职责

在俄勒冈制不断的使用之下,慢慢衍生出一种最为人接受的打法,详述于下。

申论

一、二、三辩的申论目的各有不同。双方一辩必须要能使论点在裁判心中成立,符合“四个一般性”原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最大效力的立论。由于一辩申论是最早进行的动作,所有的时间都能够由自己掌控,而不需为场上出现变化而改变,因此,人们越来越讲究一辩申论的精确度,常会要求身为一辩的人写讲稿,以求最稳定的表现。二辩申论则是以攻击防御为主,必须整理对方论点,并且从中做出攻击,再为接下来的三辩申论铺路。原则上二辩要十分具有反应力,以求在双方第一轮申论质询结束时能够马上做出有效攻击。三辩则是整场比赛最后的申论,必须要能够在裁判心中形成使自己能获胜的原因,称之为“损益比”。在许多新手比赛中,往往会看到双方不断攻击对手,但整场比赛却未见哪方的价值层面较高、制度较符合社会,造成裁判无法判决。三辩的工作就是防止这种情况,必须为整场比赛投下判准,以使裁判接受己方论点。

质询

质询工作则以首质最为特别。首质是指第一位质询的辩次,如反二和正三。必须在进入攻击前先框定对方论点,以防对手在之后不断用新出现的攻击或防御对付己方。而之后的质询工作,当然也就是透过问题找出对方缺陷,造成对对手论点的损害。质询时质询方不得做出过多推论,对于敌方论点问题必须用问句呈现。

答辩

答辩则和质询相反,答辩者要维护己方论点,或者在回答对方问题时同时造成对对方损害。答辩者不能够在场上反质询对方辩友,否则违规。

需根解损

需根解损又称四个一般性,是俄勒冈辩论中所有政策性辩题的四个重要概念,正方一辩申论即需要将此辩题的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论证完毕,称为“初步方案成立”。

需要性

照着现在的状况有什么需要改变

根属性

该政策与问题有什么关联

解决力

该政策执行后可以解决多少问题

损益比

解决该问题后有什么好&坏

裁判

随着各大杯赛的举办方式不同,裁判的资格也有所不同。例如高中菁英杯等是邀请辩论圈的前辈学长姐,世新大学则是由修习辩论学的学生担任,而有些大学比赛则会以已出社会的人士所担任。

其他细节

举证责任

由于俄勒冈制是十分注重事实与真相的制度,辩士在场上说明一件事情时,必须适时的使用各种证据,例如研究所论文等。而在辩论场上,双方资料尤重权威,因此经常能看到辩士们使用硕博士论文、期刊与新闻等资料或政府公报,而非网络上容易找到的网页型资料,十分值得注意,也可以质疑对手的资料来源。另外,许多时候双方会“推举证责任”,属于比赛策略的一种,双方会把难以举证的问题(例如人民对法律的见解、人群心理以及各种艰深学术领域的问题)推给对方,说明“这是对方必须举证之事”,而在此问题没有办法被证明出来时,自然是不需举证的一方有利。只是,在新手的辩论赛中,常常看到选手们无理的将所有问题交给对方处里,使得整场比赛索然无味,没有任何意义,最后也没有办法获得胜利。所以选手们要注意“得利者先证”的原则,举例来说,若正方认为“废除死刑的世界将充满安乐”,那么,由于证出这项问题后是由正方得利,正方必须证明“为何会安乐”,这是相当值得注意的一点。

人身攻击

辩论是相当注重理性的探讨过程,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是不被允许的。从相当激烈的攻击性与侮辱性字眼,到现今网络文化里流行的“脑残”、“智障”之类的言语都算攻击。

推定

这是政策性命题的内容之一,由于俄勒冈制常采政策性命题,且赛场上经常出现此名词(价值性命题也经常出现),故一并介绍。所谓推定,是指我们对于现况下的认知是良善的,也就是说,如果正方(击倒现况的一方)没有对现况做出任何问题的阐述,那么基于“推定现况下为良善”,也就不需要采行正方制度,因此论点将分数判给反方。所以在一场辩论赛中,正方想采行制度,就必须提出问题,击倒现况下的推定。以辩题“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为例,正方可以说:“我们追求的是一个人道的社会,现况下死刑是非人道的,因此现况有弊病,需要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正方击倒了推定”,比赛也能继续下去。在比赛策略上,也有许多“抢推定”的情形。例如“我国应成立合法色情特区”的辩题中,由于公娼在过去是合法的,故有可能正方提出资料告诉裁判:“公娼在过去是合法的,禁止的原因有以下数项,而在我方提出因应措施解决这些原因后,就没有必要禁止,因此应采行色情特区。”此时,正方提出了“过去的推定”,解决了问题,如果反方证明不出有任何弊端,则基于推定,论点分数应判给正方。事实上对于“推定”的认知,各个裁判间是有歧异的,这些歧义多半存在于大学辩论圈,因为他们对于辩论活动有更多探索,使个人或各学校间对于“推定”有不同的见解。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