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台风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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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台风警报中华民国交通部中央气象署依据《气象预报警报统一发布办法》,针对中心最大风速每秒17.2以上的热带气旋,对各该海域所发布的一种警报[1]

发布警报原因及标志[编辑]

根据《气象预报警报统一发布办法》第11条,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有以下几种情况[1]

  • 应发布:
    • 预测台风之7级风暴风范围可能吹袭台湾金门马祖100公里以内海域时之前24小时。
  • 得发布:
    • 台风发生于台湾及金门、马祖近海;
    • 台风之暴风范围、移动速度、方向发生特殊变化时。

海上台风警报发布后每隔3小时发布一次,必要时得加发之。 海上台风警报的标志是:日间挂黄色旗2面,夜间亮绿色灯2盏[2]

解除警报原因[编辑]

根据同办法第11条,解除海上台风警报有以下几种情况:

  • 应解除[1]
    • 7级风暴风范围离开台湾及金门、马祖近海时。
  • 得解除:
    • 台风转向或消灭时。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1.2 气象预报警报统一发布办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全国法规数据库
  2. ^ 氣象常識-(七)颱風警報發布與警報標誌. 中央气象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4).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