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外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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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外挂,又称作弊端是指针对某一款游戏而设计的、修改游戏中部分程序的程序。

外挂此词原本是指为增加程序的额外内容而附挂的额外部件,用动词来形容外挂就是“使用外部程序对原本程序进行修改”这种行为,事实上污名化是被滥用的结果,因有影响公平性的外挂去侵害到其他玩家的游玩体验之后,所对外挂的既定印象,所以与原本外挂一词有着解读上的差异。

而随着后来用户的需求之下,出现了专门针对特定网络游戏的外部程序,甚至包涵了影响游戏公平性的功能,而理所当然的使用这些外部程序被游戏公司认定为不当行为,连带的使得很多人产生了外挂一词必定等于违法的误解,甚至与游戏公平性无关的程序(例如视觉色彩效果加强等)或根本不是用于游戏的其他程序原本意义上的外挂也受到牵连。

主要类型[编辑]

UI(用户界面)[编辑]

  • 这一类的外挂,用于修改游戏客户端的显示画面,且此类外挂几乎不会影响到游戏进行的公平性。根据性质不同,可能被称为插件(Plug-in)或是作弊器(Cheater)。
  • 故部分的网络游戏,视为用户责任自负(不禁止使用)。使用此类的外挂,可能导致无法正常进入游戏,或是当游戏改版时,无法正常更新。
  • 然而在某些UI程序中,允许在游戏中显示原本客户端无法看到的程序运算内容,如:敌方攻击力、防御力,因而被游戏公司认定为外挂。

辅助操作型[编辑]

  • 摇杆转换键盘输入,部分的网络游戏未支持摇杆,这时可以透过外挂将摇杆信号转键盘信号来进行游戏。此类的外挂,大多未禁止使用。

自动型[编辑]

  • 按键自动输入(宏外挂),例如预先录制好的连续按键动作,透过指定某些按键的组合来触发,使其模拟真人重复进行按键的输入。除了软件,有些针对游戏开发的鼠标等硬件设备也能提供类似的功能。部分的游戏厂商无视其游戏的操作是否组合繁复,禁止使用此类手速的外挂。
  • 防止断线(挂机外挂),部分网络游戏在玩家闲置时,会自动将玩家切断联机,以免占用服务器的资源。这类的外挂可能在游戏中重复单一的动作来防止断线,例如:定时移动或与距离最近的NPC对话。
  • 全自动机器人程序(BOT),由于此类的外挂具有24小时日夜无休的特性,故对于游戏内虚拟货币的市值,影响极大。多数禁止使用。但也有部分游戏反其道而行,将BOT改为游戏内默认的功能,以服务器在玩家离线时进行自动代玩的方式来进行游戏。

其他[编辑]

  • 加速器,功能为加快玩家的动作速度。极可能对于游戏进行的公平性造成影响,故几乎都禁止,或是由服务端判定,当使用加速器,就强制该名玩家离线。但部分游戏的特定职业具有移动加速的技能,或有移动加速的道具(如:跑Online),故肉眼极难分辨两者的差异。
  • 内存修改程序,对网络游戏而言,几乎只能算是用户自娱。因为网络游戏的计算,几乎都是在服务端完成的。但也有一些游戏例外(例如:冒险岛三小侠),可以借由修改内存来达成一些破坏游戏规则的功能。
  • 数据包修改,此类的外挂大多会破坏游戏进行的公平性,故几乎都是禁止。
  • 地图修改,透过替换游戏放在客户端的地图像文件,有些游戏可能达到无视障碍物的穿墙效果。(如:特种部队Online
  • 座标修改,一些手机游戏如《Ingress》、《向导宝可梦GO》等,会读取设备的经纬度座标,因此有的外挂或App借由提交变造过的座标信息欺骗游戏。
  • 障碍物透视,有些外挂可借由动态重置显卡的贴图设置,达到墙、地板或天花板呈现半透明的效果,这种外挂通常用于射击游戏中。(如:反恐精英OnlinePUBG
  • 自动瞄准(英语:Aimbot):简称“自瞄”,常出现于射击游戏中。此类外挂通常会在侦测到敌人后自动锁定,由此使得玩家免于进行索敌及瞄准。
  • 无后坐力:一些射击游戏(如PUBG)内有枪支后坐力机制,使用此类外挂可使弹道集中于一点,通常配合自动瞄准外挂使用。
  • 踢出队伍或使他人断线(Disconnecting),部分游戏的经验值或任务奖励的分配,是以任务完成后队伍里的总人数做分配。因此在结束任务后,将队友踢出队伍能独占任务奖励。
  • 消息分享,有些外挂能让原本在游戏中不允许直接对话沟通的角色或不同阵营互相通信。这可能包含将对话或队伍信息泄漏给敌对的队伍。
  • 部分游戏公司也将硬件操作视为外挂的一种,例如用重物压住、使用机器来控制键盘等,来达到控制游戏效果。 (如:墨湘Online

外挂与反外挂的相关技术[编辑]

外挂实现的方法[编辑]

  • 客户端文件的修改与置换。
  • 客户端代码的修改,或以外部程序进行Hook与程序设置。
  • 操作系统或驱动程序层级的修改。
  • 数据包栏截、修改与操作。
  • 内存修改、窜改内容。

预防或限制外挂的方法[编辑]

  • 检查客户端文件,防止文件被修改。
  • 使用非标准格式的文件或是封装文件,减少客户端文件被修改的机会。
  • 服务端检查玩家的操作是否合理。
  • 客户端执行环境的检查与自动回报机制,可借由程序判定,区分出使用已知外挂的玩家。
  • 对于被判定使用外挂的用户,服务器会对其采取强行下线、封禁帐号等措施。
  • 在服务端上安装反作弊插件。

游戏外挂的影响[编辑]

单机游戏外挂的影响[编辑]

单机游戏外挂,让任何玩家皆可轻易完成游戏。部分单机游戏外挂则可增加游戏中对玩家有利的功能,从而令该游戏的玩法变得更容易,或主观地增加游戏趣味性。 但是,来路不明的外挂,可能在转发、散布的过程中,被恶意植入病毒木马

网络游戏外挂的影响[编辑]

外挂会造成服务器端的无效资料增多(这通常是因为外挂软件开发者没有掌握服务端的技术而造成),由于使用外挂者大多不在电脑前加以控制,而令玩家长期处于“挂机”状态,服务器需要使用更多资源来处理这些并非由人控制的角色,令服务端的工作量激增,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开启更多服务器来处理这批角色,而使运营成本增加(可能令其他玩家游戏画面或速度减慢)。

玩家的看法[编辑]

网络游戏外挂[编辑]

各网络游戏玩家对外挂的看法不一。大多数网络游戏玩家都反对使用外挂,但仍有一小部分玩家支持使用外挂。

  • 支持者认为,游戏本身已失去公平性、可玩性低下,使用外挂能保持游戏公平、提高游戏可玩性。[来源请求]

反对者认为,使用外挂会令游戏失去公平性,降低游戏可玩性。当怀疑其他玩家使用外挂时,通常都会主动联系游戏客服进行举报。

有小部分玩家认为需缴费才可下载的外挂是游戏软件的发行公司自行制作的,目的是吸引使用外挂的玩家继续付费游玩。

在一些网络游戏的私服中,由于无游戏运营商的管理,所以较多玩家使用外挂。但在某些私服中,也可能因玩家人数较少,管理员较容易管理,因此几乎没有玩家使用外挂。

网络游戏外挂与游戏账号的盗取[编辑]

在市场以网络游戏为主流之后,由于部分玩家贪图便利性与想快速升级的需求,于是便有虚拟货币或道具的买卖行为产生。而外挂制作者,就在外挂中暗藏“木马”类型的电脑病毒熊猫烧香犇牛等,以盗取网络游戏玩家账号资料、洗劫所有的游戏虚拟货币与道具,再转卖给其他玩家的方法来获得收益(此为非法行为)。

商家的看法[编辑]

网络游戏外挂经常被游戏运营商认定为最大的敌人。但就网吧业者而言,适度提供外挂反而能增加玩家们来店消费的频率。(例如:自动登录、自动使用道具……等等)

由于网络游戏外挂造成大量玩家流失而造成网络游戏运营商大量资金损失。大部分网络游戏运营商都反对玩家使用外挂,并鼓励玩家举发外挂用户,甚至提供网络游戏中的利益以资鼓励。一经证实该玩家使用外挂,通常以立即删除账号或永久停权处分,甚至屏蔽该玩家IP。但外挂始终无法杜绝。在阻止玩家使用某种外挂后,通常会出现另一个更难防范的外挂。

电脑游戏生产商暴雪娱乐(Blizzard Entertainment,又称暴风雪)及维尔福软件公司(Valve Software)曾经多次尝试过大规模地打击在多人联机游戏中的外挂用户,以永久停权处分,并获取良好的效果。在每次行动之后,均有一段时间较少玩家于游戏中使用外挂。

某些游戏运营商并不认为外挂是敌人。游戏运营商可能因使用外挂的玩家付费游玩而获取更大的收益。

有关的法律条文[编辑]

外挂是否违法要依外挂的性质及各国法律的解释、判决而定。

台湾[编辑]

刑法第 359 条
无故获取、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六十万元以下罚金[1][2]
刑法第 360 条
无故以计算机程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1][3]

亦可依实际所受到之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大陆[编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以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操作中,依照情况不同和处理的法院的不同,外挂制作者和经营者可能被认定犯有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一。无论如何,经营或开发外挂在中国大陆均属违法行为。

香港[编辑]

第210章第19条伪造账目(盗窃罪条例):

  1. 凡任何人为使自己或另一人获益,或意图使另一人遭受损失而不诚实地─
    1. 毁坏、污损、隐藏或捏改任何账目,或为会计用途而制备的纪录或文件,或需要作为会计用途的纪录或文件;
    2. 在提供资料作任何用途时,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项上是或可能是误导、虚假或欺骗的账目或任何上述的纪录或文件,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由1986年第46号第4条修订)
  2. 就本条而言,任何人在账目、纪录或文件内作出或赞同作出任何在要项上是或可能是误导、虚假或欺骗的记项,或在账目、纪录或文件内略去或赞同略去任何要项,均视为捏改该账目、纪录或文件。(由1993年第23号第7条修订)
  3. 就本条而言,“纪录”(record)包括用电脑保存的纪录。(由1993年第23号第7条增补)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入侵電腦或癱瘓網站,是否有刑責?. 2018-08-07 [2020-05-13] (中文(台湾)). 
  2. ^ none (依规定法律条文无著作权); 立法院. 刑法§359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工作小组. 2019-12-25 [2020-05-13] (中文(台湾)). 
  3. ^ none (依规定法律条文无著作权); 立法院. 刑法§360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工作小组. 2014-06-18 [2015-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9)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