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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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名:“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人大釋法”[编辑]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 “人大釋法”:现标题十分窘迫,并非全称,不符合使用全称的规则;释法已不限基本法,延伸至国安法,显得标题比重定向狭隘。故应使用更全面、远远更常用的名称。--Gohan 2022年12月31日 (六) 07:37 (UTC)[回复]

同步[[Talk:人大释法 (香港)#建议改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法律”]]已满七日讨论共识,移动完成。--Gohan 2023年1月8日 (日) 01:53 (UTC)[回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不止基本法和国安法,仅与特区相关的就有国籍法,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此外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就“人大”二字似未体现机关级别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别,一般“人大”指全体代表参会的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其常委会。--Zzhtju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18:13 (UTC)[回复]
人大释法整体应视为专有名词,不应拆解,也已形成固有理解及用法。而人大没有释法权,故不需在标题区分。香港政府参考消息某研究所均有使用。--Gohan 2023年1月20日 (五) 02:0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