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長制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三長制是中國北魏後期開始實行的一種基層政權組織制度。

背景[編輯]

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權時,各地宗族塢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護」地方,實行宗主督護之制。在這種宗主督護制下,「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1],對國家徵收稅賦造成不利影響。

創製過程[編輯]

北魏太和十年(公元486年),給事中李沖上書,建議設立三長制,引起朝中爭議。中書令鄭羲、秘書令高祐等人認為三長制看起來很好,但實際上難以運行;著作郎傅思益也認為,如果改制,恐怕會對百姓造成擾亂。而李衝力排眾議,認為只要給百姓講清楚均徭省賦的益處,便容易施行。太尉元丕也支持李沖的意見,認為三長制於公於私都是有益的。最後馮太后認為,三長制可以穩定稅賦、破除大族蔭蔽,「立三長,則課有常准,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1],遂確立三長制。

內容[編輯]

三長制的內容可以基本概括為:五家為鄰﹐設一鄰長﹔五鄰為里﹐設一里長﹔五里為黨﹐設一黨長,三長直屬州郡;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戶口﹐徵收租調﹐徵發兵役與徭役。

評價及影響[編輯]

三長制的確立使大量附戶從宗族的蔭庇中脫離出來,國家的直接控制的自耕農大量增加,國家稅收也相應增加;打擊了大族的勢力,加強了中央集權。北魏後期社會經濟明顯的恢復和發展,當與此有密切關係。北魏的三長制後來成為北齊、隋、唐時期鄉里組織的基礎。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魏書·卷五十三·列傳第四十一 李孝伯 李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