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政治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不丹

不丹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其他國家 · 圖集
政治主題

不丹自2008年7月18日起實行君主立憲制不丹國王國家元首行政權首相領導的部長會議宗卡語:ལྷན་རྒྱས་གཞུང་ཚོགས་;威利轉寫lhan-rgyas gzhung-tshogs)行使。立法權分屬由上議院國家委員會下議院國民議會所組成的兩院制議會。2007年時頒布的皇家法令也解除之前對政黨的禁令,以迎接隔年的國會選舉[1]。2008年,不丹通過了首部現代憲法,將政府運作模式和以民主多黨制的為基礎的法律框架編入憲法。

主權[編輯]

1910年《普那卡條約》簽訂後,不丹的對外關係和外交政策長期受英國控制。但由於不丹自我孤立主義政策,英國無法徹底控制不丹的外交[2]。1949年印度獨立後,不丹和印度達成十條永久條約,並延續兩國關係發展,印度也取代了英國的地位,印方同意不干涉不丹的內政,而不丹則同意在對外關係上遵從印度政府的建議。該條約也確立了兩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和引渡制度。[3]

2007年2月,《印度-不丹友好條約》進行大幅修改,刪除條約中「受到印度政府指導」等措辭,消除對不丹主權和獨立地位的最後疑慮。[4]

政府部門[編輯]

不丹憲法規定政府由三個主要部門組成——行政立法司法與事實上的非政治性竹巴噶舉國教領導的不丹寺院事務委員會英語Dratshang Lhentshog。政府的世俗和宗教(雙軌制英語Tibetan dual system of government)部門由國王統籌。[5]

但世俗政府的三分法並不是絕對的,仍有許多獨立機構在框架之外運作,例如皇家金融管理局和選舉委員會。也有一些機構的成員來自多個政府部門,如司法委員會。[5]立法部門本身主要負責監督接受中央下放權力的地方政府。[6]

行政部門[編輯]

不丹的國家元首稱為「朱甲布」(意為「龍王」)。此頭銜是世襲的,且必須在65歲之前退休,並且可以由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票罷免他,然後進行全民公投,公投必須在該國所有 20 個地區以簡單多數通過。[5]2008年之前存在類似的退位程序,一院制國民議會可以迫使國王退位。

基堪布不丹執掌宗教的最高官員,也是寺院事務委員會的負責人。[5]他通常被視為是不丹國王最親密、且最有權勢的顧問。現任的基堪布是吉格梅·喬達英語Jigme Chhoeda

不丹政府由首相領導。首相由在國民議會中贏得最多席位的政黨提名,並領導內閣,即為部長會議。

1998年,行政權由國王身上移轉到部長會議。當時的部長會議的候選人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五年,且是立法機構的一部分。部長會議由首相領導,首相是政府首腦。首相由獲得最高票數的五名候選人每年輪流擔任。[7]在此之前,部長會議的候選人由國王提名,並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成員任期五年。還有一個皇家顧問委員會,成員由國王提名。

立法部門[編輯]

烏顏·旺楚克與他的議員在不丹普那卡,1905年

不丹根據2008年實施的憲法普選產生立法部門。不丹國會實行兩院制,由國家委員會(上議院)和國民議會(下議院)組成。

2008年前立法部門是一院制議會英語Tshogdu,有150名議員,其中106名成員是藉由在不同日期舉行的單席次選區選舉產生的,任期三年,還包括34名被任命的議員和10名寺院代表。當時不丹的選舉權很獨特,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皆有一票,而不是每個人都有一票。

政黨和選舉[編輯]

在不丹的政黨選舉公民投票均受到獨立於政府外的選舉委員會的監督。[5][8]

不丹大多數選舉的候選人必須是無黨派的,但政黨可以提名參選國民議會議員席次的候選人,且由贏得最多席次的政黨提名首相[5]首任首相由不丹和平與繁榮黨吉格梅·廷萊擔任。現任首相則由人民民主黨策林·托傑擔任。

不丹的政治壓力團體包括佛教僧侶、尼泊爾少數民族組織領導激進的反政府運動、印度商人組成的團體和流亡的民主統一陣線。

司法部門[編輯]

不丹的法律體系以夏仲阿旺朗傑於17世紀制定的法典為基礎,並受到英印法律體系的影響。根據2008年開始實行的憲法,司法部門由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Bhutan高等法院和20個宗法院英語Dzongkhag Court組成。在不丹的六個的十三個東法院英語Dungkhag Court是一審法院。在東法院以外的所有區域中,宗法院是負責一審民事和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是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最高法院還對國王提交的憲法問題和具有國家重要性的事項具有初審的權力。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由國王任命。 [5]

2008年之前,在不丹司法系統中,由君主負責終審,地方政府官員負責裁決輕微犯罪。[9]不丹王家法院是該國的最高法院,並對全國二十個地區擁有初審權。法官由君主任命,並且可以隨時被君主召回。

法律體制[編輯]

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官小組的審判為基礎,因此更像拿破崙式的體制,而不是基於英國或美國的審判體制。檢察官是政府公務員,並試圖讓被告承認有罪。法官可以隨時因缺乏證據而駁回案件審理。輕微刑事犯罪可由宗法院的法官審理。

不丹目前尚未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英語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行政區劃[編輯]

不丹全國分為20個布姆唐楚卡達加納加薩哈阿倫奇蒙加爾帕羅佩馬加策爾普那卡薩姆德魯瓊卡爾佩馬加策爾薩姆蓋萊普廷布塔希岡塔希央奇奇朗通薩旺杜波德朗謝姆岡

國際參與[編輯]

不丹是亞洲開發銀行孟加拉灣多部門技術經濟合作倡議英語Bay of Bengal Initiative for Multi-Sectoral Technical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可倫坡計畫聯合國亞太經社會聯合國糧農組織七十七國集團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民航組織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通訊衛星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電信聯盟不結盟運動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南亞區域合作聯盟聯合國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萬國郵政聯盟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世界氣象組織世界旅行組織的成員。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Sengupta, Somini. Line Up and Pick a Dragon: Bhutan Learns to Vote. New York Times. 2007-04-24 [2007-04-24]. 
  2. ^ Varvaloucas, Emma. Bhutan on the Brink. Tricycle: The Buddhist Review. [2018-10-07] (美國英語). 
  3. ^ Eur.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LclscNCTz9oC&pg=PA201 |chapterurl=缺少標題 (幫助). Indo-Bhutan Treaty 34th. Psychology Press. 2002: 201. ISBN 1-85743-133-2. 
  4. ^ Amrit Baruah. Bhutan no longer to be guided by India on foreign affairs. AFPA News online. The Hindu. 2007-03-07 [2011-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07). 
  5. ^ 5.0 5.1 5.2 5.3 5.4 5.5 5.6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Bhutan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8-07-18 [2011-03-0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07-06). 
  6. ^ Local Government Act of Bhutan 2009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9-09-11 [2017-08-16]. 
  7. ^ Constitution of Bhutan (draft)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5 [2011-03-1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07-22). 
  8. ^ Election Act of the Kingdom of Bhutan 2008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8-07-28 [2017-08-16]. 
  9. ^ Robert L. Worden. Andrea Matles Savada , 編. Bhutan: A country study. Federal Research Division. Legal System. September 1991. 公有領域 本文含有此來源中屬於公有領域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