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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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下屬的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離婚證

條件[編輯]

  • 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 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並有結婚證
  • 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 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
  •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常住戶口[1]
  • 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申請文件[編輯]

1、中國大陸居民當提交:

  • 戶口簿
  • 身份證
  • 離婚登記檔案
  • 《申請補領婚姻證登記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2、香港居民應當提交:

  • 通行證或者回鄉證
  • 香港居民身份證
  • 本人離婚登記檔案
  • 《申請補領婚姻證登記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3、澳門居民應當提交:

  • 通行證或者回鄉證
  • 澳門居民身份證
  • 本人離婚登記檔案
  •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4、台灣居民應當提交:

  • 台灣居民通行證或者旅行證件
  • 本人台胞證
  • 本人離婚登記檔案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