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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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版兒童福利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

兒童福利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給「0-18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的獲得救助的憑證。

簡介[編輯]

為貫徹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關於孤兒救助工作的指示以及2006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等15部委《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5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於2007年6月1日下發了《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發放使用〈兒童福利證〉的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發放使用《兒童福利證》。該通知規定:[1][2]

「《兒童福利證》發放對象是0-18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是其獲得救助的憑證,用來記錄持證人的基本情況及其成長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在生活、教育、醫療、就業、住房等方面救助和優惠政策的情況。」[3][2]

「《兒童福利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證,須加蓋公章。發證機關對管轄範圍內的孤兒進行情況核實和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兒童發放《兒童福利證》並備案。」[3][2]

「出現下列情形,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兒童福利證》:

  • (一)持證人年滿18周歲的;
  • (二)持證人依法被收養的;
  • (三)持證人找到生父母的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3][2]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