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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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法律概念
上級分類利益 編輯

公眾利益(英語:Public interests)簡稱公益,意思是一般大眾的福利或福祉[1]。最早的大家用例見於魯迅的文章。魯迅《准風月談·外國也有》:「只有外國人說我們不問公益、只知自利、愛金錢,卻還是沒法辯解。」洪深《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幕:「王太太有兩位姓張的內侄女,很熱心公益,在霞飛路一個什麼『婦女改良會』盡義務。」

解析[編輯]

「公共」的概念,源於群體對個人施加的影響力。「公共利益」可指多數人的利益和意願,又或能使整個社會得到最多幸福的方法。選舉投票人數、民意調查的意見分佈,集體行動的參與人數等,都是呈現這種「多數人」意願的分析資料。[2]公共利益也未必全然是由能夠被每一個人確認為係是他的個人利益或福祉的一部分的東西所構成。例如幼兒撫養津貼和優惠並不是那些沒有子女的人或不想有子女的人的個人利益或福祉的一部分,但卻可以被證成為得以做為公共利益的構成部分。某些公共利益的實現過程乃是隱含了部分成員的一定程度的利益的犧牲,也就是說,公共利益固然反映了社群的整體利益及長遠利益,但亦可能損及特定社會成員之利益,公共利益並不是只由那些能直接促進社會裡的每一個人的利益的東西所構成[3]

香港傳播媒體偷拍事件[編輯]

2012年3月在香港有一個法庭案例:娛樂雜誌《忽然1周》及《FACE周刊》以公眾利益之名偷拍藝人裸照,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壹傳媒侵犯個人私隱。私隱專員認為,偷拍花邊新聞不涉公眾利益[4]

《天主教教理》中的公益[編輯]

社會團體的權威,應為公益服務;社會團體的成員也應以公益為準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並為公益服務;因為社會團體之所以成為一個團結統一的整體,正是在於大家共同以公益為準,而且正當公益與個人的正當利益不僅有關,而且應該顧及個人的正當利益。個人的正當利益往往受社會團體正當公益的保障。「公益」一詞就是指整個社會團體生活的條件,它容許社會團體與每位成員個人都能更充分、更方便地達到完善成全。公益涉及每一個人,要求每一個人,都要以公益為準,明智謹慎地處理一切事務和行為。 公益,正當的公益,包括三個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相關[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公共利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2. ^ 陳智傑﹕什麼是公共利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明報 2014-07-17。(繁體中文)
  3. ^ 民主生活與公共利益:一個預備性的考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許國賢 國立臺北大學 2011-10-12(2014-07-17查閱)。(繁體中文)
  4. ^ 偷拍藝人家裁侵私隱 1公里外拍攝 專員﹕報道不涉公眾利益. 明報. 2012-03-29 [2013-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0).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