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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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日韓稱之為《間島協約》(韓語:간도협약間島協約,日語:間島協約かんとうきょうやく),是大清帝國大日本帝國於1909年9月4日簽訂的一個條約。該條約規定韓國人所稱的間島為中國領土。

背景[編輯]

  • 康熙年間,發生朝鮮王朝李氏兄弟越界且於中國境內殺人越貨的事件。爾後,康熙皇帝派遣穆克登巡邊,並於鴨綠江圖們江的共同源頭——長白山天池樹立了界碑。
  • 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清朝對中國東北實施封禁政策。鴨綠江、圖們江中朝邊境地帶亦為封禁重點。兩國之民私自越江處以死刑。封禁政策使東北尤其是中朝邊境地區土地長期荒蕪。
  • 1860年代以後,沙俄開始侵占東北地區。原本東北是當時清朝統治者滿洲人的「龍興之地」,絕對不允許中國關內人到東北。此時為移民實邊,也不得不對外開放邊禁,同時則放寬對朝鮮方面邊禁。結果大批朝鮮平民渡過圖們江,前去中國東北的荒地開拓,此即中國朝鮮族的源頭之一。
  • 1882年,吉林將軍銘安要求對越來越多的中國境內的朝鮮人,依「雲南苗人例」加以管理。但朝鮮高宗(即閔妃之夫,大院君之子)要求把這些人「刷還」——領回朝鮮。
  • 1883年,中國敦化地方官致信朝鮮地方官員,要求「越墾流民……務於今秋采稼收割以後,即行依限回國」。但是朝鮮流民並未依規全部回國。
  • 1885年朝鮮高宗向清朝的禮部提出:朝鮮人只是渡過了豆滿江(即圖們江),而沒有越過中朝界河土門江(指今天中國的海蘭江),所以請求不要「刷還」當地墾民。此為間島之爭的源頭。
  • 1885年9月到11月,雙方第一次勘界,史稱「乙酉勘界」,朝方堅持圖們江和土門江是兩條江,界河圖們江是現在中國境內的海蘭江。所以談判沒有達成一致。
  • 1887年4月到5月,雙方進行了第二次的共同勘界活動,史稱「丁亥勘界」,雙方一致同意所謂 「豆滿江」、「土門江」就是今天的「圖們江」的一音之轉,但是雙方對圖們江的正源問題還是有分歧:朝方認為是紅土水,中方認為是更南面一些的石乙水,於是雙方(包括朝方代表李重夏)共同繪製地圖,請求大清皇帝來裁定,皇帝裁定為石乙水,但朝鮮國王高宗又提出異議。結果,這次談判仍未果。但是,當時中朝雙方已經達成共識:中朝兩國界河就是今天的圖們江,而且明確承認圖們江、土門江就是一條河,也就根本否認了「間島」問題的存在。
  • 1894年,清朝和日本兩國因為朝鮮問題,爆發了「甲午戰爭」,清朝失敗,放棄了對朝鮮的宗主國地位。
  • 1897年,朝鮮改名「大韓帝國」。
  • 1903年3月到10月,在俄國人的協助之下,韓國人屢次騷擾中國邊境。
  • 1904年4月,擾邊達到高潮,韓國的「墾島保護使」李范允帶領着五、六千士兵渡過圖們江,進入中國內陸100多里地。清朝的延吉廳同知陳作彥予以痛擊,韓國人大敗而歸。[1]
  • 1905年,日俄戰爭之後,俄國放棄了對韓國的控制權,日韓簽訂了《乙巳條約》,韓國把外交全權交給日本
  • 1908年10月12日清朝巡檢約30人到間島羽路洞發現韓人私自蓋房,上前制止,與三名日本憲兵發生衝突,清人一死一傷,日人一傷。[2]

簽定[編輯]

日本為了修建南滿鐵路,又把間島問題作為條件。1909年9月4日,日本承認間島屬於清朝,以換取日本在南滿洲修建鐵路的權力。日本國特命全權公使伊集院彥吉和大淸國欽命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梁敦彥在北京簽定該條約。

主要內容[編輯]

  • 圖們江是中、韓兩國國界。江源地方立定界碑,起點是石乙水。
  • 日本在延邊設立領事館
  • 朝鮮人可繼續在間島居住。
  • 延邊朝鮮人需遵守清朝法律,涉及朝鮮人的重大案件需通報日本方面,日方有調查干涉權力。
  • 延邊朝鮮人與中國人受清朝法律同等待遇,不得攜帶武器越境,許可商業往來。
  • 朝鮮的鐵路延長到滿洲,日本有修築權力。[3]

朝鮮半島國家的態度[編輯]

196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簽定邊界條約,確認延邊屬於中國,但是中國應金日成的要求將長白山天池及其附近的一部分(約1200平方公里)領土割讓給朝鮮。[4]大韓民國外交通商部2011年9月19日在提交國會外交通商統一委員會的國監資料中表示,日本同清朝簽訂的《間島協約》無效。但同時表示間島是複雜而敏感問題,需從歷史、國際法、政治外交角度慎重對待。[5]

參考文獻[編輯]

  1. ^ 楊昭全的《中朝邊界史》第434—437頁,引自吉林省檔案館所藏《為越界滋擾之韓人現經示以兵威一律驅逐過江所占中國土地均己退出其邊界警務官照會廳營悔禍求和等因一折》
  2. ^ 大韓帝國 皇城新聞 隆熙2年(1908年)10月20日 第一版
  3. ^ 朝鲜王朝实录 纯宗2年9月4日. [2011-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9). 
  4. ^ 存档副本 (PDF). [2013-10-2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10-29). 
  5. ^ 外交部:1909年清日《間島協約》無效. [2016-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