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華品牌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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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榮華生產的榮華月餅
涉及爭議的,由廣東順德蘇氏榮華食品公司生產的「榮華月」牌月餅

榮華品牌之爭[1],是香港飲食集團榮華中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蘇氏榮華食品公司、中山今明食品公司之間的商標專用權、包裝侵權等系列案件的總稱。該系列案件起源於1999年,香港榮華發現蘇氏榮華生產的月餅使用與香港榮華相似的商標、包裝盒,導致雙方陷入糾紛,香港榮華將蘇氏榮華告上法庭,後法院判定蘇氏榮華侵權成立,要求蘇氏榮華停止使用被指侵權的包裝。此後,雙方陷入了無休止的商標權訴訟中[1]。據統計,雙方之間的相關訴訟多達58起,案件訴訟費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1][2]

該系列案件的爭議點是:香港榮華認為,「榮華月餅」屬於「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香港榮華在中國大陸範圍內有權使用「榮華月餅」名稱;但蘇氏榮華認為,蘇氏榮華享有國家商標局授予的「榮華」註冊商標權利[3]

背景[編輯]

榮華月餅為香港榮華公司於1950年開始生產的系列月餅,其生產的月餅包裝盒採用由香港書法家卓少衡題寫的「榮華月餅」字樣以及「花好月圓」圖形,至今依然不變。改革開放的1979年前後,榮華月餅通過探親訪友、旅遊等方式進入了中國內地,在珠江船務擔當的客船、廣九直通車等均有代銷。1994年,香港榮華開始在廣東東莞設廠(即東莞榮華),向內地市場擴張[4][5]。1995年-1996年,香港榮華冠名贊助新華社香港分社主辦的世界女排大獎賽,由於多場賽事通過中國內地多家電視台轉播,榮華月餅在中國內地的知名度迅速提升[4]。然而,香港榮華的「榮華」商標並未在中國內地成功註冊[4]

另一方面,在1997年,當時名為「順德市勒流鎮蘇氏榮華食品廠」(即現在的蘇氏榮華)生產了以「花好月圓」做外包裝盒的月餅,標誌與香港榮華一樣,使用「榮華月餅」字樣,此舉激怒了香港榮華和東莞榮華。為此,香港榮華將蘇氏榮華告上法庭,而雙方也開始陷入一系列的糾紛之中[4]

商標註冊、轉讓及許可使用情況[編輯]

香港榮華[編輯]

榮華月餅在1970年代進入中國內地時,由於未為意兩地商標法不同,故沒有及時註冊商標[6]。1991年起,香港榮華連續6次在中國內地註冊「榮華」商標,但均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據1991年8月8日發送給香港榮華的「商標申請書件受理通知書」表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7條規定,該商標與沂水縣永樂糖果廠註冊在相同商品上的「榮華」商標文字相同,故申請被拒絕[4]。同年,香港榮華遞交了「牡丹花」圖形商標註冊申請(申請號600301),1992年6月30日獲准註冊。1999年12月16日,為了獲得更好保護,香港榮華在牡丹花註冊商標的基礎上,將一直使用的「花好月圓」圖形商標在中國內地註冊(申請號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這些商標於2001年5月7日獲准註冊。此外,香港榮華公司還在中國內地註冊了一系列商標[4][7]

2006年9月15日,香港榮華與東莞榮華簽署兩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香港榮華將其第1538547號、第1951149號註冊商標無償許可東莞榮華使用,其中第1538547號註冊商標許可使用的期限為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3日;而第1951149號註冊商標許可使用的期限為自2002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13日[7]

蘇氏榮華[編輯]

1989年11月14日,山東省沂水縣永樂糖果廠遞交了「榮華」商標註冊申請(申請號533357),其標記由一個橢圓形圓圈及兩個簡體字「榮華」組成,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糖果、糕點」,該商標於1990年11月獲准註冊[4]。1996年初,順德榮華也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榮華」商標註冊,但由於此前申請號為533357的商標已經獲准註冊,故申請被拒絕。蘇國榮後來用兩萬元,從沂水縣永樂糖果廠購買了「榮華」商標。1997年12月28日,商標局獲准該商標轉讓。此後,蘇國榮使用該商標,大量生產蘇氏榮華產品[8][2]

1998年4月20日,蘇氏榮華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榮華 RONGHUA」商標註冊申請,申請在第30類商品上註冊商標(申請號1326519)。1998年9月21日,蘇氏榮華又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榮華」商標註冊申請,申請在第30類商品上註冊商標(申請號1393583)。隨後香港榮華對兩件註冊商標提出異議,2000年12月21日,國家商標局裁定香港榮華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1326519號及第1393583號商標予以核准註冊。1999年3月14日,蘇氏榮華遞交的「榮華月」特殊文字商標獲准註冊(申請號1255171),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商品;之後在1999年9月21日,蘇氏榮華遞交的特殊圖形商標獲准註冊(申請號1317036),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商品。2000年5月31日,香港榮華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註冊申請,申請撤銷順德蘇氏榮華廠註冊的兩件註冊商標。2007年7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第1255171號及第1317036號商標。但香港榮華表示不服,除了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覆審外,還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7][2]

2003年,蘇氏榮華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金榮華」(申請號3532892,第30類)、「榮華」(申請號3709015,第32類)和「榮華」(申請號3865608,第30類)商標註冊申請。2009年,香港榮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覆審,後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上述商標在糕點、月餅商品上不予註冊。但香港榮華表示不服,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9][10][11]

2006年7月20日,中山今明食品公司與蘇氏榮華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該合同約定蘇氏榮華將第533357號「榮華」商標許可今明公司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許可使用的商品項目為「該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項目及類似商品項目」,許可使用的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2006年11月21日,商標局對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審核備案[7]

訴訟經過[編輯]

1997年至1999年,當時名為「順德市勒流鎮蘇氏榮華食品廠」(即蘇氏榮華)生產了以「花好月圓」做外包裝盒的月餅,其商標、包裝、裝潢仿冒香港榮華,且從字形、字體、排列上也是複製香港榮華的,不僅如此,此款月餅沒有使用其購得的「榮華」(簡體帶圈)註冊商標。而此舉激怒了香港榮華和東莞榮華。為此,在1999年9月6日,香港榮華及東莞榮華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蘇氏榮華起訴至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順德榮華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000年4月28日,佛山中院一審宣判,法庭判定蘇氏榮華1997年款月餅與榮華月餅裝潢相近似,侵犯香港榮華「花好月圓」的圖案,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法庭同時駁回了香港榮華請求判令順德榮華在1998年、1999年款月餅裝潢包裝不正當競爭的訴求[4][8]。佛山中院的判決也認定了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在1997年已是「知名商品」[8]

2006年,香港榮華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起訴中山今明公司生產的「榮華月餅」侵權,請求判令停止侵權並索賠100萬元。在證據保全過程中,法院發現蘇國榮授權中山今明公司使用「榮華」(簡體帶圈)註冊商標,而要求香港榮華追加蘇氏榮華法定代表人蘇國榮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庭認定,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屬於「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判令中山今明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另外,由於中山今明公司實際上未使用任何蘇氏榮華的商標、商號、標識、條碼、代碼、電話、地址及授權字眼,因此沒有判令蘇國榮承擔法律責任,而是認定蘇國榮雖擁有「圈狀的變體簡化字榮華圖形」註冊商標,由於受香港榮華「榮華」未註冊馳名商標在先民事權利的限制,仍應規範使用,不能以香港榮華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一審後,中山今明公司服判,未提起上訴,且迄今為止沒有再發現其生產銷售「榮華月餅」;而蘇國榮不服,提起上訴[2][8]

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蘇氏榮華註冊的第1255171號、第1317036號商標予以維持,香港榮華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8年5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維持前述一審行政判決[7]

2009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香港榮華訴中山今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二審宣判。由於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謹慎認定「馳名商標」,經審委會集體討論後,二審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的內容,只是將一審判決中山今明公司的行為侵犯香港榮華的「榮華」未註冊馳名商標,改為「侵犯香港榮華『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並且二審判決認定蘇國榮及蘇氏榮華應當對註冊商標的使用作嚴格規範,以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故法院沒有判令蘇國榮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二審後,蘇國榮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認同香港榮華月餅在「國內外享有盛譽」,蘇國榮及中山今明公司有意模仿包裝、標識造成消費者誤解的事實。由於雙方差距過大,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8]

2011年,香港榮華及東莞榮華以侵害商標權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為由,將黃維德、蘇氏榮華和蘇國榮告上法庭[12]。同年9月7日,蘇國榮到北京一中院起訴香港榮華商標侵權,要求賠償損失9000萬元。同年10月9日,針對蘇國榮提出的,對香港榮華訴中山今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再審的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的裁定[13]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同年4月,九位知名法律專家就該案進行了論證。該論證認為,廣東高院的判決認定香港的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正確的」[8]

2012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香港榮華訴中山今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三審判決。法院宣判,維持廣東省高院作出的被告侵犯香港榮華4個花好月圓圖案註冊商標的判決。該宣判未改判廣東省高院作出認定的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但認為今明公司在本案中不構成對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侵犯;同時對被告賠償給香港榮華10萬元的金額不作調整[8]。同年9月28日,蘇氏榮華向佛山市禪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香港榮華侵犯其商標權,之後禪城工商局經濟檢查支隊查封扣押了所有在禪城區東方廣場吉之島銷售的香港榮華月餅。不久後,香港榮華迅速作出反擊,將高院的判決送到佛山市工商局。佛山市工商局經過研究後,認為下架的理據並不充分,對下架決定緊急叫停[14]

2013年1月28日,香港榮華及東莞榮華訴黃維德(東莞市莞城三曦海味商行負責人)、蘇氏榮華及蘇國榮侵害商標權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案在東莞中院審理。在訴訟請求中,香港榮華還要求蘇氏榮華停止在月餅商品上使用沒有區別的「榮華月餅」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並要求法院責令蘇氏榮華在生產銷售的「榮華月餅」上附加足以區別商品來源的其他標識。香港榮華在訴訟中又增加了訴求,要求認定「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判令蘇氏榮華停止在其月餅商品上使用沒有區別的「榮華月餅」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2][12]。在同年3月的調解中,香港榮華提供了兩種調解方案。其第一個解決方案是,香港榮華出價1000萬元人民幣,買斷蘇氏榮華商標權,然而此方案遭到蘇氏榮華的拒絕。此後,香港榮華提出第二種方案,其方案為:雙方都繼續在市場上銷售,但各自規範使用榮華商標和包裝,順德榮華用簡體字,而香港榮華用繁體字。香港榮華還特別提出,如果雙方共存,蘇氏榮華不要在包裝上標明「香港監製」,而這一方案一樣遭到了蘇氏榮華的拒絕。蘇氏榮華方面稱,其擁有「榮華」的註冊商標權,應該按照商標法來使用,不應該受到諸多限制。蘇氏榮華強調「自己擁有中國內地的註冊商標權」,香港榮華沒有經過允許,不能使用,並表示如果香港榮華需要使用「榮華」商標,就要香港榮華支付數億元的商標使用費[15]

2013年4月8日,東莞中院一審宣判,認定香港榮華生產銷售的「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享有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利;蘇氏榮華享有「榮華」商標專用權,在其生產的月餅上使用「榮華月餅」4個字不構成侵權,但蘇氏榮華生產的一款「清香雙黃白蓮蓉月餅」的產品裝潢,侵害香港榮華知名產品的包裝裝潢,應停止生產、銷售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同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並在報紙上公開道歉[12][16]。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不服,均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香港榮華上訴請求廣東高院支持其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即在認定一審判決的基礎上還請求法院認定「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蘇氏榮華的上訴狀則表示,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12]

2013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令香港榮華停止生產和銷售「榮華及圖」商標和「榮華月」商標的月餅,並且賠償順德榮華1740萬元[17]。但香港榮華表示不服,已經提出上訴[18]

2013年9月10日,香港榮華訴蘇氏榮華侵權案二審在廣東高院審理,然而該案至今未作出二審宣判[12]。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知識產權審判庭發出覆函,指香港榮華在1990年前主要在香港宣傳,無證據顯示當時已在中國內地有一定知名度,變相否定香港榮華生產的「榮華月餅」屬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但香港榮華表示不服,將向人大代表表達不滿[19]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蘇氏榮華註冊的第3532892號、第3709015號、第3865608號商標的異議覆審裁定[9][10][11]

香港榮華的應對措施[編輯]

現時於中國內地正規渠道進口的榮華月餅(及在東莞生產的各款榮華產品,由香港榮華監製且僅在中國內地銷售)均已棄用「榮華」字樣,以「元朗榮華」、「WING WAH」取而代之

2013年5月-6月,香港榮華在中國內地的經銷商先後多次收到來自蘇氏榮華的《告知函》,稱香港榮華月餅對其商標形成侵權[20]。同年6月27日,為避免蘇氏榮華再指香港榮華侵權,香港榮華做出應對措施,宣布啟用「元朗榮華」作為新的榮華月餅品牌名稱,並保留原有的「榮華月餅」名稱,兩者無論售價、款式、月餅數量、鐵罐包裝設計均一致。在銷售渠道方面,兩個品牌在香港所有門市同時有售,榮華在中國內地的直營專門店也會同時發售兩個品牌的月餅,但內地第三方經銷商只會發售「元朗榮華」月餅[21][22]

2014年7月8日,香港榮華宣布再啟用「WING WAH」作為新的榮華月餅品牌名稱,同時作為榮華月餅在中國內地市場銷售的唯一品牌,而香港和海外地區則三個品牌均有銷售。據香港榮華董事總經理劉培齡表示,使用新品牌主要是邁向國際化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可以避免被人「搭便車」[23]

分析[編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楚表示,在處理商標糾紛時,從《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來看,確有一些權利衝突的情況出現。但無論從《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從《商標法》來講,先「使用」都是獲得正當知識產權權利的途徑。因此兩家「榮華月餅」無論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產生權利,還是依據《商標法》獲得權利,都應該給予保護。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知識產權教授吳漢東認為,在雙方當事人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和特有名稱的情況下,兩項權利並行不悖,互不干涉[24]

而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劉律師認為,已有證據表明香港榮華早在蘇氏榮華商標註冊核准前,在中國內地數十個省市獲得極高知名度。且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所必需的各項因素均齊全,可判定順德榮華確實存在惡意搶註行為。另外,中國也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根據《巴黎公約》相關規定,某商標若在某一成員國或地區已被認定是馳名商標,那麼其餘成員國的企業不得註冊同樣的商標,故蘇氏榮華的商標應依據相關規定予以撤銷。從商標使用繁簡的角度來看,劉律師認為,由於兩地文字使用習慣不同,故一般註冊商標均為簡體,但此不能作為禁止使用繁體的依據,若蘇氏榮華在中國內地合法註冊且未被撤銷的話,則依法享有使用「榮華」繁簡體商標的權利[25]

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內地與香港的商標法律體制不同,導致雙方訴訟時間相對較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中國內地對商標實行「註冊保護」原則,即在先使用但未註冊的商標,其法律效力不如後使用但註冊的商標;而香港則實行「使用保護」原則[26][27]。然而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是否給予保護及如何保護的問題一直備受關注,但學界和司法界均存在較大分歧。為此,2013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了「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以解決未註冊商標保護的問題[28]

影響[編輯]

在2011年,由於蘇氏榮華與香港榮華產生商標糾紛,導致蘇氏榮華生產的月餅在天虹商場的上架時間較其他品牌晚[29]

參考資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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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