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 (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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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韓語:노동교양朝鮮文化語로동교양)制度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87年從中國引進的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1]

歷史[編輯]

朝鮮的勞動教養制度於1987年建立。由於朝鮮在1987年修改了刑法,廢除了對於單純盜竊犯等輕罪者的刑罰措施,改為接受勞動教養處罰。勞動教養和勞動教化刑(朝鮮刑罰,相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徒刑)不同,不會被判定為前科,因此朝鮮當局為了防止犯罪者的量產,對輕罪者儘量處以勞動教養處罰。例如,非慣犯的單純盜竊犯或不到1000朝元(2002年「7·1經濟管理改善措施韓語7·1 경제 관리 개선 조치」〔2002년 “7·1 경제 관리 개선 조치”〕之前的價格)的經濟犯罪者只需負責地區社會安全部部長的決定和管轄檢察所的確認就可以收容至勞動教養所。[2]

期限[編輯]

一開始朝鮮的勞動教養期限是3個月以上1年以下,但是1989年第13屆世界青年與學生聯歡節的舉辦和蘇東劇變導致經濟形勢急劇惡化,盜竊等經濟類犯罪激增,在收容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朝鮮於1992年將勞動教養期限縮短為5天以上6個月以下,並實行「關懷釋放制」(배려 출소제),提前釋放一部分表現良好的被收容者。[2]

相關法律[編輯]

2008年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행정처벌법)規定:「勞動教養是適用於與履行職務無關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3]

2015年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4條規定,朝鮮行政處罰種類有:

  • 警告、嚴重警告處罰(경고, 엄중경고처벌
  • 無報酬勞動處罰(무보수로동처벌
  • 勞動教養處罰(로동교양처벌
  • 降職、解任、撤職處罰(강직, 해임, 철직처벌)
  • 罰金處罰(벌금처벌
  • 賠償處罰(변상처벌
  • 沒收處罰(몰수처벌
  • 停止資格、降級、剝奪資格處罰(자격정지, 강급, 자격박탈처벌)等9種。[4]

第17條規定:勞動教養處罰是針對不夠勞動鍛煉刑(朝鮮刑法規定的較輕刑罰,類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拘役,期限6個月以上2年以下)處分的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制裁。對產前3個月至產後7個月的女性、重病患者、傳染病患者不得執行勞動教養處罰。朝鮮勞動教養處罰期限為5天以上6個月以下。[4]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安全機關均有勞動教養處罰權限(參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32、233、235條)。[4]

2008年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1個月以上的勞動教養處罰需要經由檢事(검사)與合議(합의)。」[3]

2020年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

「勞動教養處罰是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公民的處罰措施。

勞動教養處罰通過送往市(區域)、郡單位組織的勞動教養隊進行艱苦勞動的方法執行。

對於受到勞動教養處罰的人,根據工作表現發放生活費,生活費在勞動教養處罰執行結束後支付給本人。

對產前3個月至產後7個月的女性或重病患者、肝炎、結核病等傳染病患者,不得執行勞動教養處罰,這種情況需要市(區域)、郡人民醫院或以上級別醫院的醫生協商診斷。」[5]

該條文中「嚴重的違法行為」指未達到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5]

2020年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還規定了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折抵勞動教養處罰的時間。該法律規定:「受到拘禁、刑事拘留處理後,案件被駁回,適用行政處罰的情況下,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拘禁、刑事拘留一天折抵勞動教養處罰期限一天。」「但是,對於應被視為犯罪事件處理的人,做出社會教育處分決定或判定後給予被行政處罰人勞動教養處罰的情況,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被拘禁、刑事拘留的期限不計入勞動教養處罰期限。」[5]

內情[編輯]

朝鮮社會安全機關(相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為控制勞動教養所在押人員,任命社會安全省少佐(朝鮮軍銜,相當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少校)擔任基本組織人和長職。每個班配備持有手槍自動步槍的兩名警衛人員,在被收容者中選拔班長和組長,賦予自身控制功能。各單位有宿舍執勤者、內部監視者、廁所監視者、食堂監視者等25-30名監視者。[2]

在朝鮮的勞動教養所,收容者被動員在農場、果園、煤礦、牧場等進行勞動,比起通過勞動進行思想改造,朝鮮的勞動教養所將重點更多的放在擴大生產上,強制進行重體力勞動。勞動教養所各部門的生產量比一般社會的相應部門更高。朝鮮的勞動教養制度比起教育,更注重單純的處罰[2]。朝鮮勞教人員的公民證平壤市民證不被收回。[6][7]

儘管朝鮮法律規定對於受到勞動教養處罰的人可以得到生活費,生活費在勞動教養處罰執行結束後支付。但有脫北者表示,實際上很少有人能在勞動教養處罰結束後拿到生活費。[5]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북한의 사회통제 기구 고찰 -인민보안성을 중심으로- (PDF). 통일연구원. 2015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4-02) (韓語). p60「노동교양소는 1987년 형법 개정 전까지는 노동교화형을 선고받은 자를 수용하는 시설이었으나, 1987년 형법 개정으로 노동교화형이 폐지됨에따라 단순절도범 등 경범죄자를 수용하고 있다.」
  2. ^ 2.0 2.1 2.2 2.3 북한의 사회통제 기구 고찰 -인민보안성을 중심으로- (PDF). 통일연구원. 2015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4-02) (韓語). p60,p61
  3. ^ 3.0 3.1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행정처벌법(2008년판). wipolex. 2008年5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1月30日) (韓語). 
  4. ^ 4.0 4.1 4.2 北韓法令集 上 (PDF). nknews.org. 2017年10月 [2018年4月].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30) (韓語).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행정처벌법(2015년판)
  5. ^ 5.0 5.1 5.2 5.3 북한 행정처벌법 “노동교양 끝나면 생활비 지급” 규정…실제론 ‘0’. dailynk. 2021年10月18日 [2021年10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2月11日) (韓語). 
  6. ^ 北韓法令集 上 (PDF). nknews.org. 2017年10月 [2018年4月].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30) (韓語).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공민등록법(2015년판) 제13조
  7. ^ 朝鲜劳教所的虚假记录…“金正恩执政后有人死亡也不记录在案”. dailynk. 2017年9月28日 [2017年9月2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1月30日). 「教養所跟教化所不一樣,關進教養所的人沒有被剝奪公民證,所以按班舉行黨生活、職業同盟生活總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