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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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性門檻(英文:Threshold of originality)是源自英美法系的一個版權法概念,用來檢驗某一作品能否得到版權法的保護。原創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要件[1][2],其要求作品需為作者獨立完成,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不能是單純複製自既有作品。只要一件作品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即可達到原創性門檻而獲得保護[3]

缺乏原創性的作品雖然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仍可依據商標法專利法中的相關規定,又或者依據普通法中的假冒行為來尋求知識產權保護。

GIMP的LOGO去解釋英國版權法英語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Kingdom美國版權法的有關於原創性門檻的規定的不同:
上方:只有純文字的「gimp」並未受到英國版權法與美國版權法保護
中間:有加入Wilber的變種圖像只有受到英國版權法保護
下方:有加入Wilber的原始圖像有受到英國版權法與美國版權法保護

地圖[編輯]

字體及幾何圖形[編輯]

Skyy 伏特加酒酒瓶

Ets-Hokin v. Skyy Spirits Inc.一案及一份國會報告(House Report No. 94-1476)中,字體的設計被認為無法獲得美國版權法保護。在本案的裁決中法院指出:[4]

Skyy 伏特加酒的酒瓶,雖然很具有吸引力,但沒有什麼特殊的設計或者其他的特色,能讓其單獨作為一項作品而存在。這不過是為了發揮一定的功能普通形狀的酒瓶罷了。 現在來察看瓶身上的標籤。地區法院也認為 Ets-Hokin 的照片是衍生作品。我們也說過「僅能獲得商標法保護而不具有著作權法保護的印刷品或標籤,是無法提起版權侵犯之訴的」。雖然標籤的「圖像」一般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上面的「文字」所組成的圖像,除非這些文字有助於說明或附屬於其附帶的圖像,也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此處 Skyy 伏特加酒的酒瓶標籤只有文字,沒有任何圖像。

機械創造的作品[編輯]

在機械創造的作品中,「很有可能存在版權……因為『只要有那麼一點人格就能保證原創性的存在。』」[5] 但在美國版權法當中,Stephen M. McJohn 寫道:

版權被限定在「有作者的作品」當中。這似乎意味着要有一個人,在滿足創造性的條件下創造了該作品。如果一個作品是完全由機器創造的,那可能會因為沒有「作者」而喪失版權的保護。 [6]

此處就浮現出一個問題,即如何判定一個作品到底是完全由機器隨機創造的,還是其創作過程當中有那麼一丁點的人為因素,使得該作品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美國的國會科技評估辦公室認為,這個問題要取決於是否能將電腦與其他工具區分開,作為作者之一。[7][8] 美國版權局的看法是,「要能夠滿足註冊版權的條件,一件作品必須是人類創造的。機器創造,或完全沒有人為因素參與的隨機創造作品,無法進行註冊。」[9]

參考來源[編輯]

  1. ^ 从"大黄鸭"谈作品原创性与创造性. www.sipo.gov.cn. [2017-1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8. 
  2. ^ "銀幣侵權第一案"一審宣判停止侵權賠償道歉. zscq.eastday.com. [2014-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14). 
  3. ^ 淺析衍生著作保護問題–以美國法為借鏡 (2011年10月). www.saint-island.com.tw. [2018-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4. ^ 225 F.3d 1068 (9th Cir. 2000)
  5. ^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 36 F. Supp. 2d 191 (S.D.N.Y. 1999)
  6. ^ McJohn, Stephen M. Copyright: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Aspen Publishers Online. 2006: 20 [2014-03-01]. ISBN 978-0-7355-5287-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7). 
  7. ^ U.S. Congress,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n Age of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OTA-CIT-302 72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April 1986).
  8. ^ Acosta, Raque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Authorship Rights. JOLTdigest.com. 2012-02-17 [2013-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4月29日). 
  9. ^ See Compendium II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503.03(a)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