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瓊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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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瓊(?—?),字世珍太原郡晉陽縣(今山西省太原市)人,龍驤將軍、長社侯王寶興的獨子,北魏官員。

生平[編輯]

王瓊由魏孝文帝元宏賜名,太和九年(485年)出任典寺令。太和十六年(492年),王瓊的侯爵降為伯爵。魏孝文帝娶王瓊的長女為嬪[1],王瓊加前軍將軍并州大中正。正始年間,王瓊出任光州刺史,受賄名聲遠揚,被中尉王顯彈劾,最終昭雪赦免。神龜年間,王瓊出任左將軍兗州刺史,離開兗州返回京城,多年沒有升遷。王瓊居住在司空劉騰宅邸的西邊,劉騰雖然權傾朝野,王瓊從來不去拜訪。劉騰權利擴大後,吞併鄰居的宅第,擴大舊有的居所,只有王瓊始終不肯讓給他,王瓊的仕途因此長期壓抑[2][3]

王瓊的一個女兒嫁給范陽盧道亮,不讓她回丈夫家,等到女兒去世,王瓊悲痛不已,將女兒安葬到其他地方,墳墓沒有立刻封上,經常在墓穴內哭泣,很久以後才埋上。當時的人深感奇怪,懷疑他行為醜惡。王瓊還有耳聾的毛病,每次見到出家人和世俗之人,都要去乞討個沒完。突然見到這種情況,人們都感到好笑驚愕。王瓊有次在路上遇到太保、廣平王元懷,跨着馬鞍向元懷行對等之禮,自稱馬瘦,元懷當即就把自己的馬和乘馬的用具送給他。王瓊曾去拜訪尚書令李崇,見到李崇的兒子李世哲,徑直問繼伯在不在。李崇急忙跑出來,王瓊才下馬。李崇儉樸喜歡用紙貼在衣服上,王瓊嘲笑着把紙拉掉。李崇的小兒子李神軌也曾身着華美的服裝,王瓊就把李神軌的服裝剝掉,李崇也沒有怨恨之言[4]領軍元乂派奴僕給王瓊送馬,王瓊把這個奴僕一起留下了。王誦聽說這事,笑着說:「王東海的風度,在這裏喪失了啊[2][5]。」

孝昌三年(527年),王瓊出任鎮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中書令。當時王瓊的長子王遵業擔任黃門郎,因此有這項任命。王瓊去世後,朝廷贈予征北將軍中書監并州刺史。自從王慧龍歸附北魏,王家三代都只有一個男丁,直到王瓊才有四個兒子[2][6]

真假爭辯[編輯]

當初,魏孝文帝元宏設置中正官,從容的對郭祚說:「并州中正這一職,卿家應該推舉王瓊。」郭祚出宮後對密友說:「王瓊是否是太原王氏子孫至今真假未辨,我們家為什麼低於他?然而皇上就是信李沖為王瓊的吹噓而已[7][8]。」

身後風波[編輯]

魏收完成《魏書》後,王瓊的孫子王松年盧斐李庶等人都說《魏書》沒有秉筆直書而爭辯,《魏書》記載王慧龍「自稱」太原人,又記載王瓊不擅做事,王松年他們就是因此才表示爭辯,對楊愔說:「魏收該殺。」楊愔偏袒魏收,所以就報告齊文宣帝高洋,魏收也向齊文宣帝報告說:「臣得罪了強大的家族,將會被刺客暗殺。」齊文宣帝發怒了,王松年等人都被定罪誹謗史書,被剃光頭髮鞭打二百下,發配到製造鎧甲的作坊里[9][10][11]

禁婚家[編輯]

唐朝顯慶四年,唐高宗下詔禁止包括王瓊四個兒子後裔在內的七姓十家自己做主互相通婚[12][13][14][15][16][17][18][19][20][21]

家族[編輯]

祖父母[編輯]

父母[編輯]

夫人[編輯]

子女[編輯]

  • 王遵業,北魏右軍將軍、司徒左長史、黃門郎
  • 王廣業,北魏太尉祭酒、太尉屬、太中大夫
  • 王延業,北魏中書郎
  • 王季和,北魏書侍御史、并州大中正
  • 王嬪,魏孝文帝后妃
  • 王氏,嫁盧道亮

參考資料[編輯]

  1. ^ 《資治通鑑·卷第一百四十》:魏主雅重門族,以范陽盧敏、清河崔宗伯、滎陽鄭羲、太原王瓊四姓,衣冠所推,咸納其女以充後宮。
  2. ^ 2.0 2.1 2.2 《魏書·卷三十八·列傳第二十六》:瓊,字世珍。高祖賜名焉。太和九年,為典寺令。十六年,降侯為伯。高祖納其長女為嬪,拜前軍將軍、并州大中正。正始中,為光州刺史。有受納之響,為中尉王顯所核,終得雪免。神龜中,除左將軍、兗州刺史。去州歸京,多年沉滯。所居在司空劉騰宅西,騰雖勢傾朝野,初不候之。騰既權重,吞併鄰宅,增廣舊居,唯瓊終不肯與。以此久見抑屈。瓊女適范陽盧道亮,不聽歸其夫家。及女卒,哀慟無已。瓊仍葬之別所,冢不即塞,常於壙內哭泣。久之乃掩。當時深怪,疑其穢行。加以聾疾,每見道俗,乞丐無已。造次見之,令人笑愕。道逢太保、廣平王懷,據鞍抗禮,自言馬瘦。懷即以誕馬並乘具與之。嘗詣尚書令李崇,騎馬至其黃閤,見崇子世哲,直問繼伯在否。崇趨出,瓊乃下。崇儉而好以紙帖衣領,瓊哂而掣去之。崇小子青肫,嘗盛服。闕寵勢亦不足恨。領軍元叉使奴遺瓊馬,並留奴。王誦聞之,笑曰:「東海之風,於茲墜矣。」孝昌三年,除鎮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中書令。時瓊子遵業為黃門郎,故有此授。卒,年七十四。贈征北將軍、中書監、并州刺史。自慧龍入國,三世一身,至瓊始有四子。
  3. ^ 《北史·卷三十五·列傳第二十三》:瓊字世珍,孝文賜名焉。太和九年,為典寺令。十六年,降侯為伯。帝納其長女為嬪,拜前將軍、并州大中正。正始中,為光州刺史,有受納響,為中尉王顯所核,終得雪免。神龜中,除左將軍、兗州刺史。去州歸京,多年沉滯。所居在司空劉騰宅西,騰雖勢傾朝野,初不候之。騰既權重,吞併鄰宅,增廣舊居,唯瓊終不肯與,以此久見屈抑。
  4. ^ 《北史校勘記·卷三十五·列傳第二十三·四》:崇小子青肫嘗盛服寵勢亦不足恨 李慈銘云:「『盛服』下有脫文,魏書亦同,下注『闕』字。」按南、殿二本此句作「崇小子青肫嘗盛服,就褫之,崇亦不恨」。疑本有脫文,南本以意改,殿本承之。
  5. ^ 《北史·卷三十五·列傳第二十三》:瓊女適范陽盧道亮,不聽歸其夫家。女卒,哀慟無已,瓊仍葬之別所,冢不即塞,常於壙內哭泣,久之乃掩,當時深怪之。加以聾疾,每見道俗,乞丐無已,造次見之,令人笑愕。道逢太保、廣平王懷,據鞍抗禮,自言馬瘦,懷即以誕馬並乘具與之。嘗詣尚書令李崇,騎馬至其黃閤,見崇子世哲,直問繼伯在否,崇趨出,瓊乃下。崇儉而好以紙帖衣領,瓊哂而掣去之。崇小子青肫嘗盛服。寵勢亦不足恨。領軍元叉使奴遺瓊馬,瓊並留奴。王誦聞之笑曰:「東海之風,於茲墜矣。」
  6. ^ 《北史·卷三十五·列傳第二十三》:孝昌三年,除鎮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中書令。時瓊子遵業為黃門郎,故有此授。卒,贈征北將軍、中書監、并州刺史。自慧龍入國,三世一身,至瓊始有四子。
  7. ^ 《魏書·卷六十四·列傳第五十二》:初,高祖之置中正,從容謂祚曰:「并州中正,卿家故應推王瓊也。」祚退謂密友曰:「瓊真偽今自未辨,我家何為減之?然主上直信李沖吹噓之說耳。」
  8. ^ 《北史·卷四十三·列傳第三十一》:初,孝文之置中正,從容謂祚曰:「并州中正,卿家故應推王瓊也。」祚退謂僚友曰:「瓊真偽今自未辨,我家何為減之?然主上直信李沖吹噓之說耳。」
  9. ^ 《北齊書·卷三十五·列傳第二十七》:魏書出,庶與盧斐、王松年等訟其不平,並系獄。魏收書王慧龍自雲太原人,又言王瓊不善事;盧同附盧玄傳;李平為陳留人,雲其家貧賤。故斐等致訟,語楊愔云:「魏收合誅。」愔黨助魏收,遂白顯祖罪斐等,並髡頭鞭二百。
  10. ^ 《北史·卷四十三·列傳第三十一》:魏書之出,庶與盧斐、王松年等訟其不平。魏收書王慧龍自雲太原人,又書王瓊不善事;以盧同附盧玄傳;李平為陳留人,雲其家貧賤。故斐等讙訟,語楊愔云:魏收合誅。愔黨助魏,故遂白齊文宣,庶等並髡頭鞭杖二百,庶死於臨漳獄中。
  11. ^ 《資治通鑑·卷第一百六十五·梁紀二十一》:齊中書令魏收撰《魏書》,頗用愛憎為褒貶,每謂人曰:「何物小子,敢與魏收作色!舉之則使升天,按之則使入地!」既成,中書舍人盧潛奏:「收誣罔一代,罪當誅!」尚書左丞盧斐、頓丘李庶皆言《魏史》不直。收啟齊主云:「臣既結怨強宗,將為刺客所殺。」帝怒,於是斐、庶及尚書郎中王松年皆坐謗史,鞭二百,配甲坊。斐、庶死於獄中,潛亦坐系獄。然時人終不服,謂之「穢史」。潛,度世之曾孫;斐,同之子;松年,遵業之子也。
  12. ^ 《唐會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選。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元孫。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為婚姻。
  13. ^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
  14. ^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
  15. ^ 《太平廣記·卷第一百八十四 貢舉七》: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陽盧,滎陽鄭,清河博陵二崔,趙郡隴西二李等七姓,其族望恥與諸姓為婚,乃禁其自相姻娶。於是不敢復行婚禮,密裝飾其女以送夫家。
  16. ^ 《玉海·卷五十·唐姓氏錄》: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儀、盧潭、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姻。
  17. ^ 《小學紺珠·卷七·七姓》: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澤、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唐高宗詔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先是後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寶等為冠)。
  18. ^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溫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
  19. ^ 《實賓錄·卷三·七姓》: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澤、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婚。
  20. ^ 《萬姓統譜——氏族博考·卷一一·族望》: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溫、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昏姻。
  21. ^ 《天中記·卷一七·宗族》:七姓十家。高宗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澤、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
  22. ^ 《魏書·卷三十八·列傳第二十六》:初,寶興母及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及婚,浩為撰儀,躬自監視。謂諸客曰:「此家禮事,宜盡其美。」
  23. ^ 《北史·卷三十五·列傳第二十三》:初,寶興母及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及昏,浩為撰儀,躬自監視,謂諸客曰:「此家禮事,宜盡其美。」
  24. ^ 《魏書·卷三十八·列傳第二十六》:及爾朱榮入洛,兄弟在父喪中,以於莊帝有從姨兄弟之親,相率奉迎,俱見害河陰。
  25. ^ 《北史·卷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及爾朱榮入洛,兄弟在父喪中,以於莊帝有從姨兄弟之親,相率奉迎,俱見害河陰。
  26. ^ 《資治通鑑·卷第一百五十二·梁紀八》:前黃門郎王遵業兄弟居父喪,其母,敬宗之從母也,相帥出迎,俱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