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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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法院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一審)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判決下達日期2006年5月25日 (2006-05-25)(一審)
2006年9月28日 (2006-09-28)(二審)
判例引注(2005)金堂行初字第13號(案前行政判決)
(2006)金堂行初字第3號(一審)
(2006)成行終字第228號(二審)
法庭成員
法庭設置沈建(二審審判長)

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全稱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是一起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的行政案件。在此案中,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對黃澤富等三人所做的行政處罰受到質疑,被三人起訴,後經終審審判被撤銷這一行政處罰。這一案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二批指導性案例。[1]

案情[編輯]

2003年12月20日,案件涉事人黃澤富申請於當地的金堂縣圖書館聯合建設一個多媒體電子閱覽室。黃澤富方面提供相關設施和服務,並於2004年4月2日於金堂縣趙鎮桔園路上開始掛牌營業。由於時值當地文體局整頓網吧等場所,這一多媒體電子閱覽室被圖書館停辦並返還黃澤富繳納的2400元管理費。2005年6月2日,當地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對這一地點進行營業執照檢查時,黃澤富等三人無法提供相關執照,因此被扣押其場所內的32台電腦。後於2005年10月12日,工商局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沒收了被扣押的32台電腦。[1][2]

案件審理[編輯]

黃澤富、何伯瓊與何熠三人不服這一行政處罰,他們認為工商局認定事實不清,因此上訴至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請求撤回這一行政處罰。[1]法院經過調查,得知黃澤富等人在相應的國家機關人員前來檢查時無法提供有效執照、在檢查過程中已取證在場付費上網的三名學生的供述、工商局執法人員做出行政處罰的依據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2][3][4]在進一步分析中,法院認為,除條例外,取締辦法的規定也需要得到遵守。在執法過程中,儘管雙方對扣押電腦數量都多次稱有33台,實際在押只有32台,而且工商局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扣押時間,這批電腦屬於應當查封、扣押。因此,法院基於對行政處罰的過程審理,認為工商局由於提供證據與實際物證有差異,且做出不適當的判斷,因此撤銷原有行政處罰的判決,要求工商局重新做出行政決定,被扣押的電腦則應該按照相應的法律處置。[1][4]

一審判決下達後,金堂縣工商局不服結果,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商局認為,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的規定,相關執法應當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來進行,因此其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對黃澤富等人的非法營業網吧的定性以及行政處罰無誤。同時,工商局指出一審法院對被扣押電腦一事的結論沒有依靠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恢復被撤行政處罰。[1][4]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工商局首先提供了其所做行政處罰符合法定程序的相關材料。儘管黃澤富等三人堅持沒有收到行政處罰的告知書,法院分析認為這一文書通過掛號送達後有郵局相關經手工作人員的簽名,表明三人已自行領取。在確認工商局所使用法律條規在案中具有適用性後,黃澤富等人提供了相關證據,試圖說明工商局具有粗暴執法行為、現場上網人員存在被誘供等情況等反對理由。最終經過法院對每一條證據的獨立審理後,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工商局原有行政判決的前兩項、撤銷其第三項,相關案件審理費用由工商局承擔。[1][4]

案件分析[編輯]

此案終審法院提出多個要點。其中經過法院審查,工商局確為合適的執法機關,並且所用法律符合案情。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工商局只對黃澤富等三人說了他們所有的陳述權及申辯權,卻漏掉了聽證權。[5]據四川當地《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規定,黃澤富等人被沒收財產屬於較大數額的罰款,工商局必須告知黃澤富等人他們所擁有的聽證權,因此法院以工商局違反法定程序撤銷了相關處罰項。[6][4]

最高院對此案中涉及的執法程序問題做出解析,指出聽證表現為行政主體的決定對當事人有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片面認定事實,剝奪對方辯護權利。因此,在確立了金堂縣工商局所做的行政處罰對黃澤富等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較大的影響的情況下,需要設立聽證程序。最高院認為:「正當程序原則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義要求」,所以此案中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銷具體的違法行政行為。[7][8] 在案後,最高院曾批覆新疆高院的一個類似問題,其中明確說明在未告知當事人的合法聽證權益的情況下,相關行政決定應定性為違反法定程序。[7]

後續影響[編輯]

201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將此案列為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第6號。[9]後多種行政訴訟方面的專著及教材都引用了這一案件,着重說明了司法、行政中聽證程序的重要性。[10][11]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中國法院網. [2019-1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1). 
  2. ^ 2.0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9-1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1). 
  3.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人民網.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15). 
  4. ^ 4.0 4.1 4.2 4.3 4.4 (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 Stanford Law School 中國指導性案例項目. [2019-1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1).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國人大網.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5). 
  6. ^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統計局.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3). 
  7. ^ 7.0 7.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的理解与参照. 人民司法. 2012, (15). [永久失效連結]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國人大網.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7). 
  9.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3). 
  10. ^ 張樹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精解与案例适用.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ISBN 9787516207406. 
  11. ^ 孟慶瑜; 何秉群. 行政诉讼实务教程.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1621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