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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消防救援局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隊徽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局長 [[]] 消防救援副總監
政治委員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組織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行政級別 副部級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
 郵政編碼 100741
對外官網 www.119.gov.cn
機構沿革
前身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
成立時間 2022年12月31日
中國消防救援隊隊旗

國家消防救援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消防救援事務的副部級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管理,負責管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歷史[編輯]

2018年,中共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隨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根據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隊和武警森林部隊不再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公安部消防局和武警森林部隊指揮部分別改為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1][2]。同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框架方案包括,省、市、縣級分別設置消防救援總隊、支隊、大隊,城市和鄉鎮根據需要按標準設立消防救援站,森林消防總隊以下單位保持原建制,設立銜級和職級合併的消防救援銜制度,建立規範順暢的人員招錄、使用和退出管理機制設置專門的隊旗、隊徽、隊訓、隊服等[3]

2018年9月29日,武警森林部隊移交應急管理部。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隊移交應急管理部。[4]

根據應急管理部的決定,原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和武警警種學院人員自2018年10月10日起停止使用武警部隊制式服裝和標識服飾,統一穿着無武警標識的作訓服,並在作訓服左兜蓋上方佩帶消防救援隊伍身份標識牌[來源請求]。以「火焰藍」為主色調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制式服裝和標誌服飾於同年11月9日正式啟用,並於12月26日起在全國消防救援隊伍中配發[來源請求]。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0月26日表決通過,並於10月27日起施行[5]

2018年11月9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儀式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予中國消防救援隊隊旗,並致訓詞,提出「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十六字要求[6]。2018年12月底,各省級消防救援總隊密集舉行授旗、授銜、換裝儀式。

職責[編輯]

根據《國家消防救援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消防救援局承擔下列職能:

  1. XXX

機構設置[編輯]

根據《國家消防救援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消防救援局內設機構為副司局級,各消防救援總隊、機動救援總隊、航空總隊為正廳級。國家消防救援局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編輯]

  • 辦公室
  • 指揮中心
  • 作戰訓練處
  • 特種災害救援處
  • 信息通信處
  • 機關黨委(組織教育處)
  • 人事處
  • 隊務處
  • 紀檢督察處(巡視工作辦公室)
  • 審計室
  • 防火監督處
  • 法規與社會消防工作處
  • 科技處
  • 新聞宣傳處
  • 後勤裝備處
  • 財務處
  • 滅火救援指揮部
  • 政治部

垂直管理機構[編輯]

31個消防救援總隊
10個機動救援總隊
1個航空總隊

直屬機構[編輯]

管理事業單位[編輯]

歷任領導[編輯]

註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新華社. 2018-03-21 [2023-01-06]. 
  2.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政府網. 新華社. 2018-03-17 [2023-01-06]. 
  3.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 中國政府網. 新華社. 2018-10-18 [2023-01-06]. 
  4. ^ 辛聞. 公安消防部队正式移交应急管理部 53年消防部队成历史. 中國網. 2018-10-09 [2023-01-06]. 
  5. ^ 葉昊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10月27日起正式实施. 中國人大網. 新華社. 2018-10-26 [2023-01-06]. 
  6. ^ 鄒偉; 葉昊鳴. 习近平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 新華網. 新華社. 2018-11-09 [2023-01-06].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