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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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36°30′33.2″N 115°28′24.5″E / 36.509222°N 115.473472°E / 36.509222; 115.473472

于歡故意傷害案
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判決下達日期2017年2月17日(一審)
2017年6月23日(二審)
判例引注指導案例93號(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導案例,2018年6月20日公佈)
轉錄(2016)魯15刑初33號(一審)
(2017)魯刑終151號(二審)
關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于歡故意傷害案
(4·14聊城于歡案、山東辱母殺人案、山東辱母案)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聊城冠縣源大工貿公司內
座標36°30′33.2″N 115°28′24.5″E / 36.509222°N 115.473472°E / 36.509222; 115.473472
日期2016年4月14日
晚上10點(UTC+8
類型殺人
武器水果刀一把
死亡1
受傷3
受害者4
疑犯于歡

于歡故意傷害案(又稱4·14聊城于歡案山東辱母殺人案山東辱母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初的一場熱點輿論案件。該案發生於2016年4月14日晚10點,案發地點在山東省聊城冠縣。2016年11月21日,檢察院對于歡提起公訴,之後於2017年2月17日一審宣判于歡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3月,《南方周末》首先報道此案[1],25日即引爆中國大陸輿論[2]。此案在網絡上引起上億人次的關注和討論,在某入門網站上的相關新聞下,評論就超過200多萬條,加上其他各大網站以及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上的評論,初步統計已超過億條,創造了中文使用地區擁有互聯網以來的參與紀錄[3]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于歡防衛過當成立,改判有期徒刑5年[4]。該案入選由《人民法院報》主辦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5]。2018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第18批指導案例,該案被列為第93號指導案例[6]

背景[編輯]

發放高利貸在中國並非犯罪行為[7],但借貸利息超過銀行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護[8]。同時在中國境內破產僅限於企業,案件發生時,中國無個人破產制度[9](2020 年開始,深圳等地方開始試點個人破產制度)[10]。另據統計,2014 至 2016 年間,中國由高利貸引發的各類刑事案件超過 400 件,涉及罪名達十多個,多為非法拘禁罪。而 400 余起案件中,不乏追討高利貸,最終引發致人傷亡的極端事件[11]

本案被告人于歡母親蘇銀霞經營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其總部位於冠縣工業園內,於 2009 年創辦,主要生產汽車剎車片。案發前,因公司資金困難,2014 年 7 月和 2015 年 11 月,蘇銀霞兩次分別向吳學占借款 100 萬元和 35 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 10%,而這兩筆借款的年息為 120%,已經遠超中國法規劃定的民間借貸「紅線」。截止到 2016 年 4 月,蘇銀霞共還款 184 萬元,並將一套 140 平米價值 70 萬的房子抵債,而她還有 17 萬欠款未還。2016 年春節後,雙方矛盾逐漸加劇,貸方派出暴力討債人員[1][11]

另外,蘇銀霞及其名下的源大工貿還涉及三起債務糾紛,分別發生於 2013 年、2016 年 1 月和 2016 年 10 月,其中前兩起已判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均敗訴,被判還款。根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示,蘇銀霞已被三次列入此名單,其中的兩次於 2016 年 10 月立案,系不能履行與仲利國際的案件判決引發,而另一起於 2017 年 2 月 27 日立案,所涉及的案件為蘇銀霞、源大工貿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華君 100 萬元的借貸案件,蘇銀霞亦敗訴。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要求,進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當事人,銀行不得向其發放貸款,因此蘇銀霞只能通過借高利貸來償還債務[11]

涉案人物[編輯]

于歡及其家庭[編輯]

姓名 簡介 備註
于歡 本案被告人,蘇銀霞之子,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員工[1]
蘇銀霞 于歡母親,企業家,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創始人、債務人。曾三次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1]

死傷人員[編輯]

姓名 簡介 備註
杜志浩 死者。之前2015年9月他在一起冠縣交通肇事案中,造成一名14歲女學生身亡後逃逸[1] 催債人之領頭者。
郭彥剛 傷者 催債人
嚴建軍 傷者,2017年因涉黑羈押於山東省聊城市看守所 催債人
程學賀 傷者,2017年因涉黑羈押於山東省聊城市看守所 催債人

出警人員[編輯]

姓名 職務 簡介 備註
郭增金 警察 2016年4月13日出警。2017年4月3日報道,中共聊城市委宣傳部透露,中共聊城市紀委、市監察局責成中共冠縣紀委、縣監察局對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審查[12]
朱秀明 警察 2016年4月14日出警的兩名民警、兩名協勤中一一位民警。同郭增金[12]

債務糾紛[編輯]

姓名 簡介 備註
吳學占 地產公司老闆,蘇銀霞之債權人[1] 派催債人向蘇銀霞討債

案件經過[編輯]

案發[編輯]

2016年4月13日,蘇銀霞到已抵押的房子裏拿東西。據她提供的情況說明,蘇銀霞已於當日受威脅。她在房間裏,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她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並將自己的恐懼和絕望告訴了公司職工劉曉蘭。接警後,民警了解情況準備離開時,蘇銀霞試圖跟着警察一起離開,後被吳學占攔住[1]。根據官方通報,民警郭增金等人到場後並未能採取有效措施[12]。另有多名源大工貿員工證實,工廠多次被卡車堵門,不讓員工進出[1]

4月14日,蘇銀霞和兒子于歡在蘇銀霞經營的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廠區內,被限制在公司財務室,由四五人看守,當時看守者用手機播放淫穢視頻。11名高利貸催債者侮辱、並被阻止離開。冠縣警方到達現場後迅速離開,雙方再度衝突,于歡用水果刀刺死一人、刺傷三人[1]。有報導稱討債人員杜志浩當時露出生殖器在于歡母親臉上拍打,于歡憤而殺人[13]

2017年6月23日播出的央視《法治在線》節目中大量播放了當時現場的警用隨身攝影機畫面,搭配案件中人的親口敘述還原了現場,發現事實並非網傳,當時會客室中山東源大方有老闆蘇銀霞、于歡還有另兩名員工在場共四人,討債方主要從頭到尾主導者也四人,另有7-8名打手在公司外吃燒烤形成包圍態勢,偶爾進入大廳吆喝。當時杜志浩是脫下褲子對公司方四人左右晃動搖擺並非針對蘇銀霞,也未碰觸到,蘇銀霞自身供詞表示兩人還距離3-40公分她只是轉過頭去不看[13]

後廠區中的蘇銀霞親戚報案,女警朱秀明帶兩名輔警到場,先用勸解方式隔開雙方,後發現事態較大,三警短暫回到車上商量是否要通知支援,約一分鐘商量後決定先不要支援,後返回公司,在這來回的數分鐘內發生于歡持刀砍殺三討債者。當時公司方四人本想隨警察一同離開脫離被控制狀態,然而討債方四人堵住門口,但並未毆打四人只是堵住,于歡突然拿刀連捅,捅刺後兩人的數秒過程剛好被返回的警察隨身儀掃拍到,事後透過畫面強化呈現出來[13]

杜志浩受傷後自行駕車但未前往最近醫院,而是較遠的醫院,耽誤約5分鐘,之後又和醫院門口保安發生爭執,故二審認為其死亡並非100%能歸咎于歡,而是自己要負部分責任[13]

4月15日凌晨,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1],而嚴建軍、郭彥剛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傷情構成輕傷二級[14]

拘捕[編輯]

2016年4月15日(即杜志浩死亡之日),該案當事人于歡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14]

審判[編輯]

一審[編輯]

2016年12月15日,聊城中院開庭審理該案。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以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為庭審中的爭議點。一審期間,杜志浩的家屬提出,于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索賠830餘萬元;而于歡的辯護律師則提出,于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從輕處罰[1]

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判定于歡故意傷害罪名成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14][15]。法院審理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1]

上訴與調查[編輯]

于歡案一審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于歡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14]。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于歡案二審,26日山東高院通報,該案二審合議庭成立。28日合議庭通知于歡辯護人,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被害人郭彥剛訴訟代理人至山東高院查閱案卷。29日,山東高院向新華社記者通報案情[16]

在調查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於3月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于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調查處理[17]

2017年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佈調查結果。經調查,涉案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18]。同日,冠縣紀委、監察局對于歡案處警民警進行了立案審查,根據通報,冠縣紀委、監察局決定給予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分別給予冠縣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張憲超警告處分。冠縣公安局決定對輔警趙一鳴通報批評,對輔警宋長冉、郭起志予以辭退。並給予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正科級偵查員劉曉林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負嚴重警告處分,對冠縣崇文派出所所長栗彥峰誡勉談話[19]

二審[編輯]

2017年5月27日8時32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上訴案,山東高院官方微博直播了二審實況[20][21]

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二審宣判,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

2020年11月18日,于歡本人獲減刑後刑滿釋放。[22]

相關評論[編輯]

媒體評論[編輯]

  • 澎湃新聞發表社論《期待「正義的理據或修訂」》,評論稱,「在公眾一邊倒地同情「辱母殺人案」的時候,我們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義理據,或者做出正義的修訂[17]。」
  • 新京報》發表《「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給人倫留空間》,評論稱:「捍衛公平正義,公檢法都有責在身。辦案者也只有讓民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經得起法治考驗、時間檢驗……如今于歡已提出上訴,期待山東高院的判決能傳遞人倫情理的溫度[17]。」
  • 人民日報》所開設的微信公眾號「人民日報評論」發表了《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一文,稱「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的關係、條文與人情的關係、法律與倫理的關係[17]。」
  • 《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認為「此案在半年過後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着許多人的倫理要求和情感要求[23]」。
  • 中國青年報》所開設的微信公眾號「中青評論」發表了《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請給公民戰勝邪惡的法律正義》,稱「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17]。」
  • 新華每日電訊》發表《「刀刺辱母案」評論上億條,請珍惜民意》,稱「如果某個判決在「法律公正」「人本關懷」等指針上與普遍的民意脫節,那我們是否應該反思,是不是有些環節出了問題[17]。」

法學、經濟學專家評論[編輯]

  • 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劉勝軍就該案評論稱,民營企業由於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難度加大,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已經成為普遍現象。他還表示,司法解釋只存在於理論上,現實債權人依然習慣用非正規手段催債。他最後強調,「要想避免類似悲劇,最重要的還是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給中小企業提供普惠的金融環境,從根本上消除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24]」。
  •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盧建平在二審開庭期間評論稱,二審中回應了高利貸、正當防衛、涉黑、警察處警、司法與與論關係等問題,釋法說理,使審判成為「絕佳法治教育課堂[25]」。
  •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發表了《「刺殺辱母」背後彰顯破產機制的不足》,他認為,從根源上看,如果有較為健全的個人破產制度,並提供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暴力催債現象勢必能夠減少;而被稱為「著名互聯網觀察家和意見領袖」的撰稿人王冠雄認為「灰色的暴力催債該重拳管管了」,並質疑中國《企業破產法》目前無法保護「人企不分」的小企業。而在2017年1月,深圳市中院已完成廣東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個人破產制度研究》,並形成初步的《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稿)》。深圳市人大將在研究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9]

其他學者評論[編輯]

著名作家、學者、廈門大學教授易中天在其微博上就該案發言表示支持于歡無罪。他在微博表示:「血性男兒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當防衛,更是見義勇為[23]!」

相關事件[編輯]

放貸方涉黑案[編輯]

2016年8月(即該案發生近4個月後),放貸方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其犯罪集團已被警方清理。2017年4月28日,聊城市公安局公佈稱,吳學占犯罪集團有3名成員在逃[11][26]

2017年5月26日,聊城公安通報,吳學占等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東昌府分局異地立案偵辦,其團伙涉案的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餘17人全部落網,相關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成員共被起訴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8個罪名,其中前3個罪名所涉案情與蘇銀霞、于歡相關。11月27日,法院通知律師於12月中旬召開庭前會議[27]

2018年4月8日,據該案訴訟代理人表示,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將於4月12日開庭審理[28]

2018年5月11日,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9項犯罪案。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吳學佔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2年8個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4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麼傳行2年至2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29]。然而,其中10名被告人及3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結果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於6月29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學占獲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成員被判處兩年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30]

家人非法吸儲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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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於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法院以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單位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於西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於家樂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振永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對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凍結在案的款項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31]

2019年12月14日,蘇銀霞刑滿出獄。[32]

2020年6月8日,於家樂刑滿出獄。[33]

2021年5月31日,於西明刑滿出獄。[34]

「@濟南公安」相關微博爭議[編輯]

于歡案報道後,濟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濟南公安」發佈微博稱「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這是正道!」回應此事,隨後又發佈了一張毛驢撞大巴的圖片,疑似暗諷網友是驢。該言論發佈後,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譴責,「@濟南公安」微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已被嚴重傷害。事後「@濟南公安」刪除相關微博,也向公眾回應表示,兩條微博是未經請示的個人行為,值班人員並非民警[35]

事件背後保護傘被查[編輯]

2018年10月16日報道,山東省聊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官方網站16日通報稱,冠縣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韓紅光因對下屬工作人員監督管理不到位被問責。2009年至2017年,時任冠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韓紅光在分管刑警大隊、法制大隊工作期間,分管領域內多名幹警在吳學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處置過程中存在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等嚴重違法行為。韓紅光監管失職,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冠縣紀委將韓紅光上述違紀問題與其他違紀問題合併處理,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冠縣監委給予其撤職處分。[36]

網友辱罵案件律師事件[編輯]

2018年11月14日,山東高唐法院在其微信公號上發表了《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人於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該文發佈後不久,微信名為「法納百川」的網友在微信公號上留言稱「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是豬頭嗎???博人眼球,顛倒黑白,跳樑小丑豬,噁心」。事後,該案5名辯護律師認為涉嫌誹謗,隨後他們分別向法院和公安機關作了反映。不久後,該留言隨即被管理員刪除。目前警方和法院已對此事立案調查[37]。21日,高唐法院發文稱對此表示歉意,責令對管理員停職檢查[38]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刺死辱母者. 南方周末. 2017-03-24 [2017-03-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6) (簡體中文). 
  2. ^ 专家:"于欢案"话题未遭删帖获多部门回应 须点赞. 網易. 2017-03-26 [2017-03-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03)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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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記者:吳書光、王陽. 山东高院通报于欢案二审:合议庭已于28日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人民網,來源:新華社. 2017-03-29 [2017-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09)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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