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所隱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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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隱瞞論(英語:Nothing to hide argument)是種認為政府大規模監控計劃不是侵犯私隱的觀點,政府監控旨在揭露不正當或不法行為,而不法行為不該隱瞞,一經發現自然應當公開才是,公民無需擔心政府監控。許多支持該論點的人宣稱「我沒什麼可藏,我光明磊落,政府監控就監控吧,我不在乎」[1],或者「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2]

歷史[編輯]

此觀點的最早記錄可追溯到亨利·詹姆斯於1888年發表的小說《迴響者》(The Reverberator):

「如果這些人做了壞事,就應為自己感到羞恥,也不該可憐;如果沒有做壞事,也沒必要吵吵嚷嚷,讓別人知道。」

厄普頓·辛克萊在1917年出版的《宗教的利益》(The profit of Religion) 一書也引用了類似觀點:

「不僅我自己的郵件被打開了,我所有親戚和朋友的郵件也被打開了——他們居住在遙遠的加利福尼亞和佛羅里達。我記得我向政府官員抱怨這事時,他面帶溫和微笑道:『如果你沒什麼好隱瞞,就沒什麼好害怕的。』」[3]

英國實行的閉路電視計劃就用「你沒有什麼可隱瞞就沒有什麼可害怕」這句格言來辯護。[4]

流行度[編輯]

討論私隱議題時常常提起這種觀點。法律學者傑弗里·斯通英語Geoffrey Stone表示,這樣的辯護簡直太常見。[5]密碼學家布魯斯·施奈爾認為這是「反對私隱倡議者的最普遍意見」。[5]《私隱倡導者》(The Privacy Advocates)一書的作者科林·班內特(Colin J. Bennett)則表示在提倡私隱時「常常要駁斥這樣的論調」。[6]班內特認為,大多數人認為監控措施並不針對他們的日常生活,而只針對「不法分子與肇事者」。他表示,儘管「證據表明監控個人行為已成為了常規,每天都在發生」,但依然認為「這套監控機制是針對別人的」。[7]

例子[編輯]

  • 英國政府的閉路電視監控曾以「無所隱瞞,無所畏懼」的標語,為監控辯護。[5]
  • 美國參議院在辯論大規模監控計劃MAINWAY英語MAINWAY時,前多數黨領袖特倫特·洛特曾表示「人們在擔心什麼?這有什麼問題嗎?難道你們做了什麼不該做的事情嗎?」[8]
  • Google行政總裁埃里克·施密特曾表示,「假如你有不想讓任何人知道的事情,也許你一開始就不應該做它,再者,如果你真對私隱有這樣的要求,也要面對現實,Google等搜尋引擎都會將收集到的信息保留一段時間,而這很重要。例如,我們在美國就要遵守《愛國者法案》。政府當局調用收集到的信息完全有可能。」[9]2005年,當CNET的記者在一篇新聞報道披露了施密特的個人資料後,全體CNET記者被列入Google的黑名單,禁止與任何Google員工交談。[10]

批評[編輯]

2013年,世界各國的大規模政府監控曝光後,這種論點遭到尖銳批評。許多批評者認為這種論點並沒有全面考慮問題,如愛德華·斯諾登表示:「我沒什麼好藏,不在乎私隱」這樣的觀點,和「我沒什麼好說,不在乎言論自由」沒什麼區別。[11]說「我沒什麼好隱藏」即是說「我不在乎自己的權利」,也就是「我無法為我的權利辯解,就沒有權利」,而對權利的正確解讀應該是「政府侵犯你的權利,政府才應該辯解」。[12]

關注公民自由問題的律師哈維·錫爾弗格特英語Harvey A. Silverglate在書中稱,普通的美國人平均每天都會犯三項重罪而不自知。[13]密碼學家布魯斯·施奈爾則引用了黎塞留名言,「把世界最誠實的人寫的六行字拿給我,我能從中找到判他絞刑的理由」。施奈爾認為認為政府當局「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總能從人民生活找到一些事實,以此政治迫害或敲詐勒索[14]施奈爾還認為,許多人將這問題視為「安全與私隱」之爭,但真正的問題應在於「自由與控制」之爭。[14]

法律教授丹尼爾·索羅維英語Daniel J. Solove在《高等教育紀事報》也發表文章反對本論點,他認為個人資料可能會從政府部門泄漏出來,損害人民利益;即使某人並無過錯,政府部門還可能用收集到的個人資料,拒絕其使用公共服務;而政府一旦在這方面出錯就會損害個人生活。[5]索羅維寫道「在辯論私隱問題時,『無所隱瞞論』會使人們局限於私隱的狹義理解。然而,政府大規模收集和利用數據還會造成比監控與披露信息還多的問題,在討論這些時,這種觀點就沒什麼可說。[5]

華盛頓大學的亞當·摩爾(Adam D. Moore)教授則在《私隱權:道德和法律基礎》認為,私隱作為基本權利,不應該以成本效益或是結果主義角度來看待,並堅決反對把私隱看作是可以犧牲以換取安全的交易品的看法。[15] 他相信大規模監控會對社會中特定人群,如特定相貌、宗教和民族的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後果。[15]摩爾認為,「無所隱瞞論」至少有三項問題,首先,如果人們的確有私隱權,那麼是否有東西可藏就無關緊要。私隱是種佔有和使用特定的空間、場合與個人資料的權利,而只有權利持有人才有權定奪之。更詳細論述中,摩爾舉例「假如有一天,你發現家門口有人正在搜查你的生活垃圾,把所有殘缺不全的筆記和文檔都拼回一起,而面對你的驚慌,他卻告訴你『不用擔心,你沒有理由隱瞞什麼,不是嗎?』」[15];其次,個人可能會隱藏不獲社會主流文化所接受的舉止,「例如某人在性或醫學方面的歷史紀錄,再例如某人在圖書館閱讀不獲主流所接受的生活方式的書」[15];最後,摩爾認為假如真的要認真對待「無所隱瞞論」,那麼應該把這個觀點發揮到極致,把同樣論點用在政府部門,政治人物或企業家身上。如果美國國安局(NSA)特工、政治人物、警官或企業家都告訴我們窺探他人並不是壞事,他們自己應該首當其衝,以絕對的公開透明讓民眾監督自己。[15]

朱利安·阿桑奇則表示:「這問題目前還沒有十分有力的回答。不過,雅各布·阿佩爾鮑姆英語Jacob Appelbaum則有聰明的回應,讓所有提出這種觀點的人立刻脫下褲子,並把手機解鎖交給他。我的看法則是『如果你這人這麼無趣,那我們與其他人都不該和你交談』,不過講道理,我真正的答案是:『大規模監控是對社會結構的全面改造,而一旦社會變壞了,即使你是世界最善良的人,社會都會來算計你。』」[16]

中國大陸社交媒體有類似辯論 「如果你不是罪犯,要私隱做什麼?」 而反駁則是顯而易見 「監視被監視人的組織或個人可能是或會成為罪犯。」

學術研究[編輯]

人類學學者安娜·維塞烏(Ana Viseu)等人在2004年研究了網絡服務對日常生活影響的民族志,並在《信息、通訊與社會》(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期刊發表論文《線上私隱:複雜認知與日常實踐》。另一位學者克里斯蒂·貝斯特(Kirsty Best)隨後在論文《生活在控制性社會:監控、用戶與電子篩查技術》轉述了前者的研究結果,認為「在就業充分的中等至中上收入者中,持有類似的看法,認為他們並不是監控目標」,而其他參與者則表示他們並不關心這問題,「參與者則回應稱『他們沒做錯什麼』,或者『他們無所隱瞞』」。[17]參與者中,有一人報告稱自己使用了私隱保護技術。維塞烏本人總結道,以被動姿態看待私隱問題是「我們研究對象的顯著特徵」[18]對私隱問題的這種論調,「是阻礙民眾提出實際有效策略保護私隱的一大絆腳石,在相關學術期刊有詳盡記載。此外,這問題也和『私隱』一詞的模糊象徵意義有關。」他們認為,私隱作為抽象概念,人們往往是失去私隱後才意識到問題存在。維塞烏把失去私隱和臭氧層破壞、全球變暖類比,認為人們儘管知道問題存在,但是「開車上班以及用美發噴霧帶來的直接好處往往掩蓋了隱形的環境損失。」[18]

英國政府在2003年前後定性研究,佩里博士將人們對待私隱態度的分佈情況總結為八類,並總結了四種私隱風險。[19]研究表明,從事個體經營的男受訪者起初以「無所隱瞞論」作答,繼續詢問後,則表示他們將受到的監控看作不便,而並非威脅。[19]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Mordini, p. 25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 ^ Solove, Nothing to Hide: The False Tradeoff Between Privacy and Security, p.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If you've got nothing to hide, you shouldn't worry about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3. ^ Sinclair, Upton. The Profits of Religion: An Essay i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1918. 
  4. ^ Solove, Daniel J. Why Privacy Matters Even if You Have ‘Nothing to Hide’. www.chronicle.com. 2011-05-15 [2022-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0). 
  5. ^ 5.0 5.1 5.2 5.3 5.4 Solove, Daniel J. "Why Privacy Matters Even if You Have 'Nothing to Hid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May 15, 2011. Retrieved on June 25, 2013. "The nothing-to-hide argument pervades discussions about privacy. The data-security expert Bruce Schneier calls it the "most common retort against privacy advocates." The legal scholar Geoffrey Stone refers to it as an "all-too-common refrain." In its most compelling form, it is an argument that the privacy interest is generally minimal, thus making the contest with security concerns a foreordained victory for security."
  6. ^ Bennett, p. 9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7. ^ Bennett, p. 9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98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8. ^ BellSouth denies giving records to NSA. CNN. [2006-0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5-26). 
  9. ^ Newman, Jared. "Google's Schmidt Roasted for Privacy Comment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C World. December 11, 2009. Retrieved on June 29, 2013.
  10. ^ Google blackballs reporters, CNET - Aug. 5, 2005. money.cnn.com. [2016-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9-29). 
  11. ^ Just days left to kill mass surveillance under Section 215 of the Patriot Act. We are Edward Snowden and the ACLU’s Jameel Jaffer. AUA. • /r/IAmA. reddit. [2016-10-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23). 
  12. ^ Edward Snowden’s Privacy Tips: “Get Rid Of Dropbox,” Avoid Facebook And Google. TechCrunch. [2017-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6). 
  13. ^ Three Felonies a Day: How the Feds Target the Innocent. Encounter Books. 2011. ISBN 9781594032554. 
  14. ^ 14.0 14.1 Schneier, Bruce. "The Eternal Value of Privac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Wired. May 18, 2006. Retrieved on June 25, 2013. - Also available from Schneier's personal websit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5. ^ 15.0 15.1 15.2 15.3 15.4 Moore, p. 20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6. ^ Courage Foundation: Reddit AMA.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4月10日). 
  17. ^ Best, p. 12.
  18. ^ 18.0 18.1 Viseu, et al. p. 102-103.
  19. ^ 19.0 19.1 OECD, "Appendix II: Can We Be Persuaded to Become Pet-Lovers (Pet = privacy-enhancing technologies)?" p. 305, p. 32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