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亨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李復亨(1177年—1222年),字仲修榮州河津縣(今山西省河津縣)人,金朝大臣,金宣宗時參知政事。李革之侄。

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年),李復亨年十八歲登進士第,調任臨晉(今山西省臨猗縣西南)主簿,後任南和令,屢次以智擒盜賊。察廉,轉任臨洮府判官。改任陝西東路戶籍判官,轉任河東北路支度判官,有會計之才,人稱能吏。泰和年間,金朝南宋,出為宣撫司經歷官,轉任解鹽副使,歷任保大、震武同知節度事。遙授忻州刺史金宣宗貞祐年間,歷任左司員外郎郎中,轉任翰林直學士行三司事。興定三年(1219年),上奏定禁滄、濱鹽過河,限令河南只吃陽武鹽和解鹽,河北食滄鹽、濱鹽。又上言邊郡百姓當兵的恢復本業,金宣宗下詔准奏。南京(今河南省開封市)設京東、京西、京南三路行三司,以李復亨攝西路事,京西路行三司,治中京河南府(今河南省洛陽市),掌管勸農、催租、軍需、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奏請於汝州魯山、寶豐,鄧州南陽產鐵處募工置冶,又請於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以勸農有功,轉任兵部尚書吏部尚書,權參知政事。興定四年(1219年),拜參知政事,監修國史。興定五年(1220年),因為濫放進士及第,以定國軍節度使致仕。元光元年(1221年),蒙古軍攻破同州,他自殺殉難。

延伸閱讀[編輯]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金史·卷100》,出自脫脫遼史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