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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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德語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語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德語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語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觀因素(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客觀活動方面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由刑法規定,說明某種犯罪是透過什麼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什麼後果[1]。 犯罪客觀因素分為兩類:

  • 必要條件: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 選擇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等

危害行為[編輯]

概念[編輯]

任何一種犯罪都必須有人的行為,沒有行為就沒有犯罪。所謂「我只是由於表現自己,只是由於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收立法者支配的範圍。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來源請求] 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以破壞社會為目的的行為。

特徵[編輯]

  • 必須是對社會有危害性,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 必須是表現人的犯罪心理態度的行為。無意識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表現形式[編輯]

作為[編輯]

行為人積極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不作為[編輯]

行為人消極的不去實施自己有義務實施的行為。

持有[編輯]

對物品的控制狀態,通常起始於作為,之後以不作為維持其存在形態。

作用[編輯]

危害行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無危害行為則無犯罪。它是犯罪客觀方面中的核心。要素在整個犯罪構成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犯罪構成體系中聯繫犯罪主觀性要件與客觀性要件的中介。[2]

犯罪對象[編輯]

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危害結果[編輯]

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客觀損害。

因果關係[編輯]

危害行為是危害結果產生的原因,危害結果是危險行為造成的結果。這種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繫被稱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根據,但不能認為只要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就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還要考察主觀要件和主體要件。

參考[編輯]

  1. ^ 李保沅. 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1986年02期 [2014-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6). 
  2. ^ 梅傳強,李邦友. 《刑法实务教程》. 9787300168494: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3.